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9 |
公告日期 | 2008-01-29 |
案件名称 | 破产重整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1-16 |
原告方 | 杨芳 |
被告方 |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11 月6 日,债权人杨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07 年11 月16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的重整申请; 2007 年11 月20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公司破产清算组为公司管理人;2007 年12 月21 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07 年12 月22 日,公司管理人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2 月2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近日,接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知,根据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截止2008 年1 月24 日,公司应当现金支付153,025,908.2 元,其中,实际现金支付了134,154,271.52 元,执行期间已在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得到清偿3 笔共计9,542,857.76 元,依法抵销2 笔共计9,328,778.92 元,公司依据重整计划应当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即公司债务清偿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重整进程并依据2007 年12月30 日与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书》,公司目前正进行资产移交、产权过户等相关工作。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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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07 |
公告日期 | 2007-07-07 |
案件名称 | 股东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张秋菊 |
被告方 |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张秋菊在起诉书中认为,一、武汉石油出售整体资产属于特别重大事项,应首先由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才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处理出售整体资产相关事宜;二、武汉石油第五届八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整体资产议案》,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该议案中出售整体资产的价格被严重低估,且未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的出售方式,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撤销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整体资产议案》;
2、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
3、要求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
判决内容 | 驳回原告张秋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张秋菊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07年7月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对流通股东张秋菊状告本公司,要求撤消公司第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张秋菊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 元,均由上诉人张秋菊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7-06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收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流通股东张秋菊就其要求公司撤消第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一案,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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