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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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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9
公告日期2010-06-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10-05
原告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2010 年3 月19 日至2010 年4 月21 日,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亚太)分两期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同创嘉业公司)提供人民币借款合计354 万元,用于同创嘉业公司房地产开发的流动资金。两期借款分别是:一期借款金额:215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0 年3 月19 日至2010 年5 月20 日 ;二期借款金额:139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0 年4 月21 至2010 年5 月20 日,上述两期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本公司为同创嘉业公司的上述两期借款做了连带责任担保(详见2010 年5 月1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截止目前,上述两期借款及期间利息尚未得以偿还。2、2010 年5 月13 日,兰州亚太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兰州市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同创嘉业公司、本公司357.58万元(含期间利息)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原告: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2 号 负责人:段晋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2-156 号 法定代表人:梁德根,董事长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25 号 法定代表人:梁德根,董事长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兰州市中院认为,原告兰州亚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同创嘉业公司、本公司存款357.58万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兰州市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0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由兰州市中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兰州亚太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同时撤回了对被告同创嘉业公司、海南亚太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亚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57.5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受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1
公告日期2010-06-1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8-06-05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28.9495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与农行金信支行于2005 年6 月24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480 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燕宇、天津中敖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借款余额为人民币27,289,495.37 元。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未支付贷款利息,且在农行金信支行的借款也已经逾期,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 年6 月5 日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28,524,5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此原告农行金信支行已提供担保。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 年6 月5 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天津一中院认为,原告农行金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28,524,5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天津一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233,563.27 元,并查封寰岛大厦A3 区HK114312号,查封寰岛花园D2 HK018832、D3 HK018828、D5 HK018824、D6HK018830,寰岛广场霞飞阁16A HK066792。本公司所持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蓝景明光)50%股权已被天津一中院查封。本公司现就上述有关事项正积极与银行、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2010年6月9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派人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裁字77号)。《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裁字第77号)内容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与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同时获悉,公司在建行海南省分行龙珠支行的基本帐户已被天津一中院依法冻结,因公司在基本帐户上共有人民币5,941.77元,所以此次公司被天津一中院依法冻结的资金为人民币5,941.77元。 昨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裁字77 号),其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将存款余额241867 元扣划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获悉,公司在建行海口市龙珠支行(公司基本帐户)、中行海口市海甸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1867 元已被扣划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解除了对公司在建行海口市龙珠支行(公司基本帐户)、中行海口市海甸支行的银行帐户冻结。 2009年10月16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异字第55 号、[2009]一中执异字第56号)。 1、《民事裁定书》(2009 年)一中执异字第55 号裁决内容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生效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无不当。但异议人中国寰岛(集团)公司提供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06)美民一初字第141 号民事判决中作出的(2006)美执字第748-3 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标的物为其所有,故异议人中国寰岛(集团)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东路寰岛广场霞飞阁16A(房产证号:HK066792)房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民事裁定书》(2009 年)一中执异字第56 号裁决内容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生效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无不当。但异议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 号民事判决,证明该标的物为其所有,故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厦A3 区写字楼及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 栋(房产证号:HK018832)、D3 栋(房产证号:HK018828)、D5 栋(房产证号:HK018824)、D6 栋(房产证号:HK018830)房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公告日期2010-04-28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9-08-15
原告方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6 月27 日,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称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参股被告公司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以人民币3,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协议签订后,第三人于2007 年7 月2 日、2007 年11 月28 日分别向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 万元人民币和1800 万元人民币。由于被告单方面原因,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的股份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过户登记协助义务,但截至现在原告所持被告公司33.92%的股权尚未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根据法律法规及原被告方签订的《协助股权过户协议书》规定,被告对公司股东的变更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协助义务;第三人作为有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合同及所作出书面承诺的义务,为了切实保障原告方利益,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请。 诉讼请求: 1、确认第三人支付给原告人民币38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被告公司33.92%股份事宜履行股权过户登记义务;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9 年11月5日,本公司收到本公司代理人发来的兰州市中院于200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判决如下:1、确认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800 万元合法有效;2、由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和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过户登记在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 元,汉鼎公司承担50 元,北京公司承担5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9-10-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0月12日,本公司收到兰州市中院于2009 年10月9日出具的传票([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通知本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上午9时到达兰州市中院3楼17号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股权工商过户完毕。
受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5
公告日期2010-01-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10-15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民事起诉书》主要内容为:原告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绿源(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03 年10 月29 日在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32 号签订编号贷字A101F03006 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贷款1980 万元。同时为了保证借款合同履行,原告与被告本公司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1 保证合同;与被告天津燕宇(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2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约定后,被告天津绿源未能按期全部履行偿还贷款。至今被告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70 万元,利息罚3,594,162.6元(截止到2008 年6 月21 日),被告本公司、天津燕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08 年10 月交行天津分行依法向天津二中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追偿被告偿还贷款权利至被告全部清偿贷款本息时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收到《民事起诉书》,内容为: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二中院提出了诉讼请求。2008年12月18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调解书》,经天津二中院主持调解,交行天津分行与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天津绿源于2008年12月27日前偿还原告交行天津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70万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利息、罚息3,594,162.6元,及自2008年6月22日至全部偿付完毕贷款本金之日的利息;2、上述给付事项被告天津绿源如逾期履行,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78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计人民币49,782.5元,由被告天津绿源承担;4、被告本公司、天津燕宇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四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天津二中院予以确认。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依照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同时收到天津二中院出具给本公司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为:本公司与交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规定,通知本公司在即日起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2009年4月20日,本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书》,2009年6月20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级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本院查明,2008年月10月15日,交行天津市分行与海南油脂公司、绿源生态公司、燕宇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行天津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依据交行天津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8年10月29日,本院查封了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2008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交行天津市分行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依法查封异议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称被查封标的物为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依据不足,且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也未对此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09年8月13日,海甸岛公司对天津二中院2009年6月11日[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作出的裁定提出了书面异议。2009年9月4日,本公司收到2009年8月27日天津二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5号],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院在诉讼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油脂公司名下的两栋别墅符合法律规定,后案外人海甸岛公司通过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确认该标的物为其所有,致使本院在执行(2009)二中执字0048号一案中,现不宜对该标的继续执行。因此,依照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为: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将应付被执行人海南联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利11422689.10元依法予以冻结不得向其发放,如私自发放未经本院准许将依法追究你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同时收到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传真形式转发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为:关于交行与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将被执行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422689.10元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逾期自动解封。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10
公告日期2009-07-10
案件名称房屋买卖纠纷
起诉日期2009-03-18
原告方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被告方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114.2345 万元
案件描述1、原告: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2、被告: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 号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面积:14254 平方米;价值:¥59,866,800.00),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房产证号:HK018832;面积:908.31 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3(房产证号:HK018828;面积:908.31 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5(房产证号:HK018824;面积:908.31 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6(房产证号:HK018830;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以上房产价值共计¥74,050,496.64)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增加诉讼请求:依法请求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面积:908.31 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4(房产证号:HK018826;面积:908.31 平方米;价值:¥3,545,924.16)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以上房产价值共计¥7,091,848.32)
判决内容本公司收到海口中院2009 年7 月3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 号],具体内容为确认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大厦A3 区写字楼和寰岛花园别墅D1 栋、D2 栋、D3 栋、D4 栋、D5 栋和D6 栋的房产归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限被告联合油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给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447512 元,由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负担134253.60元,由被告联合油脂公司负担313258.4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9-07-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于2009 年3 月30 日出具的《合议庭通知书》和《传票》([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 号)。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9 年3 月26 日向海口中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杨双青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9.7436 万元
案件描述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永民初字第698 号]已于2008 年6月13 日正式受理了杨双青诉天津绿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杨双青 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2008 年5 月1 日开始原告按合同给被告送粮食,按约定被告应于2008 年6 月5 日前付清货款,到期后被告只给付了部分货款,现共欠原告粮食款2,097,435.8 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永民初字第698 号]作出查封、冻结被告天津绿源价值2,150,000 元的财产。 本公司收到天津绿源于2008 年6 月18 日发出的函件获悉,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查封陈化稻谷共1200 吨、在产酒精300 吨、在产酒糟饲料240 吨。 根据本公司收到天津绿源的《关于目前情况的报告》获悉,该诉讼目前已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张雁海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97268.4000 元
案件描述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永民初字第699 号]已于2008 年6月13 日正式受理了张雁海诉天津绿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雁海 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2007 年10 月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粮油购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玉米,(其它相关约定详见购销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截止2008 年6 月12 日,共欠原告粮食款697,268.4 元。现被告生产经营出现不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粮食款697,268.4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永民初字第699 号]作出查封、冻结被告天津绿源价值710,000 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 本公司收到天津绿源于2008 年6 月18 日发出的函件获悉,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查封陈化稻谷共1750 吨、在产酒精300 吨、在产酒糟饲料240 吨、车辆4 部(桑塔纳1 部、长安面包1 部、19 座金龙2 部)。 根据本公司收到天津绿源的《关于目前情况的报告》获悉,该诉讼已部分执行。
受理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董岳云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7486.4000 元
案件描述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诉讼通知书[(2008)青民二初字第290 号]已于2008年6 月13 日正式受理了董岳云诉天津绿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董岳云 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2008 年3 月28 日原告给被告送玉米价值497486.40 元,中间被告陆续给付货款34 万元,尚欠货款157,486.40 元没能给付。被告于2008 年5 月12日开出37,486.40 元的转账支票,因银行存款不足被退回,2008 年6 月10 日被告又给原告开出12 万元的转账支票因账户冻结再次被退回,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粮食款157,486.40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青民二初字第290 号]作出将被告天津绿源存放在被告厂区北院售酒亭北侧的两垛陈化稻谷予以查封不得转移、变卖、丢失(被告提供的数量为242 吨,实际数量以实际称量为准)。 本公司收到天津绿源于2008 年6 月18 日发出的函件获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查封陈化稻谷共242 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08 年7 月25 日依据《民事调解书》[(2008)青民二初字第290 号]发出《执行通知书》[(2008)青执字第1085 号]采取了强制执行。根据本公司收到天津绿源的《关于目前情况的报告》获悉,该诉讼已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百利通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1657.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3 月起被告陆续购买原告的硫酸,至今拖欠原告货款141657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起诉至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粮食款141657 元,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2008)青民二初字第334 号]作出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20 吨锅炉三台。根据本公司收到天津绿源的《关于目前情况的报告》获悉,该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受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史明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2.5438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于2007 年9 月建立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玉米,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25438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调解书[(2008)青民二初字第395 号]作出《执行通知书》[(2008)青执字第15 号]。
受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采购合同拖欠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葫芦岛市华英粮油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因与被告委托采购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于2008 年6 月18 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5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葫民二初字第00034 号]作出了查封被告污水设备一套、公司房产(轮候查封)、陈化稻谷1400 吨、酒精蒸馏塔五座,离心机三台、粉碎机三台。根据本公司收到天津绿源的《关于目前情况的报告》获悉,原告已将部分陈化水稻运走。
受理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土建维修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徐忠清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7 年原告为被告维修土建工程,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土建维修款6000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申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2008)青民一初字第1540 号]查封被告价值6000 元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处分等。
受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马鑫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61060.6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5 月至6 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赊购了价值861060.6 元的玉米,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玉米款861060.6 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2008)蓟民初字第3947 号]查封被告现金24210.6 元、支票23909 元、支票4816.7 元、汇票10230 元。
受理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于伯兰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5981.5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5 月至6 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赊购了价值655981.5 元的玉米,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玉米款655981.5 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2008)蓟民初字第3946 号] 作出查封、冻结被告天津绿源价值655981.5元的财产。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查封被告离心机三台、砻谷机三台、三间备品务件库的全部库存财产、胶辊输送机一台、斗提机一台、电子地衡机一台及辅料。根据本公司收到天津绿源的《关于目前情况的报告》获悉,该诉讼已部分执行
受理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市律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1733.2600 元
案件描述2007 年6 月原告、被告之间签订了管道维修工程污水保温工作等合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31733.26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望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申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2008)青民一初字第1539 号]查封被告价值131733 元的财产及GMP 药用酒精生产设备一套,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处分等。
受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郝敬莉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5061.4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有玉米购销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175061.4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能给付,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申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2008)青民二初字第567 号],查封被告GMP 药用酒精生产设备一套(轮候查封),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处分等
受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6
公告日期2008-12-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何久来 
被告方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4.9078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4 月1 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长期采购合同,由我方供给其玉米。被告收到每批玉米后,验收后15 天内付清货款。我方按合同规定给其供货近千吨玉米。被告仍欠货款1349078 元,拒不给付。为了及时有效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判如诉所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2008)雄民初字第0723 号]查封被告酒精储存罐十二个、酒精泵九套、发酵罐两个、溴化锂制冷设备一套。
受理法院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10
公告日期2007-02-10
案件名称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建方实业公司 
被告方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教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3年4月28日,被告海甸岛公司和被告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三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海甸岛公司将海甸岛东部开发区17,20,21三个小区共121.5亩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被告教育科技公司,转让价每亩110万元,总价款为13365万元。次日,被告教育科技公司又和被告昌华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教育科技公司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被告昌华公司,转让价每亩125万元,总价款为15187.5万元。再次日,教育科技公司与昌华公司又签订《变更付款方式特约书》,约定昌华公司的付款方式改为于1993年4月30日付款4000万元,5月5日付款4000万元,5月15日支付完全部余款。同日,昌华公司付款3000万元给本公司,此后,昌华公司又委托原告于1993年5月18日至6月10日陆续付给本公司土地转让款3500万元,以上本公司代收昌华公司土地转让款共计人民币6500万元。本公司随后将上述款项全部交付给了海甸岛公司并已得到其书面确认。原告建方公司曾于1999年和昌华公司作为共同原告以土地转让纠纷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教育科技公司、海甸岛公司并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追讨该土地转让款,该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以(2002)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现原告作为昌华公司的代付款人将昌华公司也作为被告之一,以同一事由再次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偿付原告支付的土地转让款人民币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7 年2 月8 日,我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6)琼民一初字第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57 号判决书的认定,建方公司未与本公司、教科公司及海甸岛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故其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一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无权请求判令本公司、教科公司及海甸岛公司共同偿还其土地款及利息,同时,最高法院已就此驳回了其起诉。现其又以此为由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建方公 司与昌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追索代付款纠纷,法院将另行判决。故法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方公司对被告本公司、教科公司及海甸岛公司的起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05
公告日期2007-01-0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被告方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20.36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12月26日,本公司向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5393万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年利率5.31%;同日本公司又向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4127.3646万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年利率5.31%。上述两笔贷款均已逾期。 2004年6月7日,原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原告承接原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对本公司的债权。截止2005年9月20日,本公司共欠原告债权总额11049.58万元,其中借款本金9520.36万元,利息1529.22万元。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9520.36万元、利息1529.22万元以及自2005年9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后获悉: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寰岛集团”)已按照有关债务重组协议代本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完毕了相应的还款义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撤回对本公司、寰岛集团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半收取本案的诉讼费140,622.5元。 2006年12月30日,本公司接到寰岛集团通知,该公司按照《债务重组合同》的相关约定已代本公司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清偿了第四期重组债务69,210,017.73元(已扣除法院减半退还的诉讼费140,622.5元),提请本公司向其及时清偿第四期等额债务。本公司依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债务清偿合同》的相关约定,于2006年12月31日与寰岛集团签署了第四份《债务清偿具体合同》,双方同意本公司以应收四川马边寰岛实业有限公司长期债权投资21,879,182.00元(帐面值)和应收海南亚龙湾海底世界旅游有限公司长期债权投资47,330,835.73元(帐面值)清偿对寰岛集团的等额债务,双方已据此进行了相应的帐务处理。至此,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本公司、寰岛集团、天津燕宇四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以及本公司与寰岛集团签订的《债务清偿合同》均已全部履行完毕。本公司因债务纠纷所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因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撤诉已得到顺利解决。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9
公告日期2003-04-19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省琼海市政府 琼海市财政局 
被告方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海南省琼海市政府、琼海市财政局因原琼海市罐头厂产权转让款欠款及该厂财政借款担保一事起诉本公司.
判决内容 2002 年6 月27 日,本公司接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 琼民重字第1 号 民事裁决书,裁定本公司在本案中只是代海甸岛公司收款,并将款项全部交给了海甸 岛公司,因此本公司在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于2003 年1 月20 日下达(2002) 民一终字第57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本公司在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裁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3-01-20
执行情况原告不服此判决,于2002年8 月23 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2
公告日期2002-08-12
案件名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讼争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讼争,部分事项导致本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涉讼。
判决内容(1999)琼民重字第1号民事裁决书,裁定本公司在本案中只是代海甸岛公司收款,并将款项全部交给了海甸岛公司,因此本公司在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已于1998年5月28日向我司承诺, 将无条件承担因此案而可能发生的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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