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7 |
公告日期 | 2008-08-07 |
案件名称 | 拖欠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0-15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 |
被告方 |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10 月15 日,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就本公司拖欠其十一笔总额2.96 亿元人民币贷款(含本息,其中本金2.35 亿元)向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2 月18 日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审理并判决。 |
判决日期 | 2007-12-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8 年2 月18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2-18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针对其中四笔贷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 年3 月,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十一份民事判决开始对本公司进行强制执行。2008 年4 月底至5 月,陆续查封相应纸业等资产,截至报告日本公司主业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 |
受理法院 | 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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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7 |
公告日期 | 2008-08-07 |
案件名称 | 贷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
被告方 |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1月23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深发罗贷字第80201131号《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亿元,年息6.633%,期限为三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公司已于2001年12月27日《证券时报》进行公告)。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深发罗贷保字第80201131号”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同样为“深发罗贷保字第80201131号”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均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另加两年。在上述贷款合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1年11月23日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亿元,但第一被告并未按合同要求按时付息,从2003年7月份开始发生欠息,至今共拖欠7个月,导致整笔授信提前到期。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暂计到2004年5月10日合计为人民币11020486.88元),同时陪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到期未履行的人民币3亿元借款本金和所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暂计到2004年5月10日合计为人民币11020486.88元)及第一被告需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它所有被告对此负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6 年7 月2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公司及担保人黑龙江省电力公司、黑龙江华夏公司均败诉 |
判决日期 | 2006-07-2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8 月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截止报告日案件尚在进行中。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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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7 |
公告日期 | 2008-08-0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 |
原告方 | 佳木斯船务公司 |
被告方 |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9.7342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佳木斯船务公司将本公司诉讼至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欠款2,997,341.91 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5 年3 月21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海商终字第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佳木斯船务公司欠款2,997,341.91 元,同时给付自2004 年6 月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本公司负担49,993.42 元。 |
判决日期 | 2005-03-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进行被强制执行阶段,共执行现款60 万元及价值23 万元的两台轿车,此案尚未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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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7 |
公告日期 | 2008-08-0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 |
被告方 |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将本公司诉讼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给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5 年7 月5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商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判决生效后15 日内偿还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货款10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30,620.00 元。 |
判决日期 | 2005-07-0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进行被强制执行阶段,已被执行现款25 万元,此案尚未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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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7 |
公告日期 | 2008-08-0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3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 |
被告方 |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将本公司诉讼至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5 年5 月30 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佳民商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市分行贷款本金19,500,000.00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计算,自2003 年6 月起至本金还时止),案件受理费119,830.00 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05-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进行被强制执行阶段,此案尚未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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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7 |
公告日期 | 2008-08-0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0-15 |
原告方 | 佳木斯生达木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76.7272 万元 |
案件描述 | 佳木斯生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07 年10 月15 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该公司货款30,767,271.62 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诉讼请求,并于2007 年10 月25 日查封本公司相应涉案金额的生产经营设备,黑龙江省龙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担保,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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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5-20 |
原告方 | 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8.2332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5 月20 日,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2005 年3 月14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0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返还借款2,082,331.50 元,逾期不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清付1000 万元借款的利息,逾期不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公司负担42,890 元 |
判决日期 | 2005-03-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2 月16 日本公司与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公司同意用三辆轿车抵偿部分欠款共作价人民币100万元,法院已执行,其余欠款公司承诺分8 期支付,支付期限为2006 年3 月至2006 年10 月,截至报告日公司未结清欠款,此案尚未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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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黑龙江省轻工供销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针对黑龙江省轻工供销总公司长期拖欠本公司508万纸款不还的问题,我公司于2004年2月对其依法提出起诉,并查封了该公司1000平方米办公楼,案件已审理终结, |
判决内容 | 我公司已获胜诉。本案目前正在由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评估、拍卖被告的房产。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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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7 |
公告日期 | 2004-08-17 |
案件名称 | 侵权案 |
起诉日期 | 2002-04-01 |
原告方 |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黑龙江造纸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黑龙江造纸厂取消法人地位后,仍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侵害了本公司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本公司拥有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9800万元)的股权, 同时享有当年度(2001年)的投资收益。 |
判决内容 | 2003年7月30日,本公司董事会就该诉讼案进展情况在《证券时报》上作了公告。由于本公司、黑龙江造纸厂、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在关于资产股权置换内容上表述不一致,本公司董事会持保留意见。鉴于该和解协议无法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裁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斯达纸业公司49%股权、投资收益、租赁给斯达纸业公司的碱回收资产和租金。
二、被告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将拥有的332075833元的资产,包括动力、制浆、原木、调木、电厂(电厂中不含6、7号气轮机及6号炉相关设备)、1853公顷林地、30万平方米生产用地抵偿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斯达纸业公司49%的股权(对应资产23450万元),以及该股权1999年至2000年利润分成44438579元、原告租赁给斯达纸业公司的碱回收资产净值33005599元及1999年至2002年期间的租金20131655元。
三、由被告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应各项费用。
案件受理费50万元,由被告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3-12-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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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
公告日期 | 2004-04-21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4 |
原告方 | 铁岭纸袋厂 |
被告方 |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针对铁岭纸袋厂长期拖欠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约1600万元纸款不还的问题,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依法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
判决内容 |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铁岭纸袋厂立即偿还本息共计1700万元。铁岭纸袋厂因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3-06-2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我公司胜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此案目前正在对铁岭纸袋厂依法强制执行。 |
受理法院 |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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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
公告日期 | 2004-04-21 |
案件名称 | 侵权案 |
起诉日期 | 2002-04-01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
被告方 | 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外汇货款纠纷案件,同时以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本金190万美金,利息50万美金。此案正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尚待最终判决结果。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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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0 |
公告日期 | 2004-03-10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被告方 | 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320.167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2月2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佳纸集团欠款纠纷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佳纸集团在本公司享有的28603048国有法人股的冻结,并以每股按评估价值1.86元人民币,共计53201670元,抵偿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偿还部分债务。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年12月2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佳纸集团欠款纠纷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佳纸集团在本公司享有的28603048国有法人股的冻结,并以每股按评估价值1.86元人民币,共计53201670元,抵偿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偿还部分债务。至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33023048股,占本公司股份的14.52%,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佳纸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200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的8.79%,由第二大股东变为第三大股东。 |
受理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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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13 |
公告日期 | 2001-06-13 |
案件名称 | 股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成都科邦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纠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冻结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的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51741203股。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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