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703" ["PaperCode"]=> string(6) "000703"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7) "*ST光华" ["CorpId"]=> string(7) "1000703"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ST光华(000703)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光华

- 000703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7
公告日期2009-03-17
案件名称违约纠纷
起诉日期2005
原告方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小岭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位于北海市云南路东北海国际商业城规划区Ⅱ-12 地块销售给小岭公司,小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地款,却将该地块中的52 亩售与他人建私人住宅(产权未过户)。本公司于2005 年起诉小岭公司违约,同时要求解除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
判决内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6 月判决小岭公司需支付土地款478 万元及违约金84.341 万元给本公司。
判决日期2005-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后小岭公司未上诉亦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7 月18 日向小岭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小岭公司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查封小岭公司与他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中有北海市(2004)城规管字第060号项下的贵华花园的两幢公寓楼(房地产总价值为7,913,600.00 元),及权属证书为北海市(2000)地字100428 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项下的土地5,603.73 平方米。截至审计报告日止,小岭公司尚未履行判决。
受理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12
公告日期2006-06-12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4-10-29
原告方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华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32.1745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四川华天是于1996年分立而成的公司,自分立后,两公司一直存在着债权债务行为,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应收四川华天50,321,745.18元。鉴于该公司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我公司对该笔债权计提坏账准备43,301,185.18元。对于以上债务,我公司已在历年年报中做了披露,并向四川华天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公司利益,对四川华天提起诉讼。我公司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1)四川华天向我公司偿还上述债务;2)四川华天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四川华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往来款10,272,771.41元; 2、驳回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世纪光华科技股份公司另案起诉。 3、驳回四川华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最近我公司与四川华天双方就四川华天向我公司清偿债务的相关事宜,拟签署以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45号判决书认定和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 二、对于四川省高院一审判决第一条,四川华天向我公司支付尚欠往来款1027.28万元,双方同意用四川华天位于广西北海市四川南路蜀秀花园19幢别墅另517.51㎡计建筑面积8564.16㎡予以偿还。 三、对我公司在一审起诉书中主张的关于江苏华宁股权转让款3269.74万元和控股子公司之间往来款719.03 万元共计3988.77万元,法院未予以认定,判决书中明确需另案处理。本着尊重历史,避免讼累,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四川华天用下列资产予以清偿: 1、四川华天以北海光华海景房地产公司名义在北海海城区法院起诉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南宁分公司蜀秀花园欠款6案的胜诉金额443万元。 2、四川华天对北海经协公司的债权(欠土地款、违约金、诉讼费)246.84万元。 3、北海国商城Ⅱ区1号、Ⅱ区3号土地计28.104亩的土地使用权,应收蜀秀花园购房欠款3,158,368元。 4、四川华天在北海国际商业城内的小商品市场项目中的权益269.49万元。该项权益划归四川华天。该项权益包括"北海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土地7.9亩,每亩28万元,折合现金221.2万元,现金投入48.29万元。 5、四川华天全资子公司北海蜀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帐上的固定资产净值31.49元,低值易耗品折价2万元,凌志300轿车一辆,帐面价值19.07万元,共计52.56万元。 6、双方确认:现金350万元按以下还款时限分期予以偿还: 四、四川华天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有关权证、判决书等及北海蜀秀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移交给我公司,并保证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权担保。 五、我公司放弃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华宁股权和控股子公司之间往来款相关诉权,双方债权债务冲抵完毕,双方再无其它直接或间接涉及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六、协议签署后,四川华天公司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撤回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45号判决所提起的上诉。 七、为保证偿还我公司现金,以第二条所列资产或其他等值资产提供担保。 八、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与该债权尚有较大的差距,待上述资产落实后再做具体的帐务处理。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12
公告日期2006-06-12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22
原告方四川华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14.8086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四川华天是于1996年分立而成的公司,自分立后,两公司一直存在着债权债务行为,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应收四川华天50,321,745.18元。鉴于该公司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我公司对该笔债权计提坏账准备43,301,185.18元。对于以上债务,我公司已在历年年报中做了披露,并向四川华天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公司利益,对四川华天提起诉讼。四川华天就上述事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我公司与其在形式上的分立至实质上的分立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财产分割行为和债权债务冲抵行为,认为我公司应向其偿还债务16,148,085.59元。四川华天请求判令:1)我公司向四川华天偿还上述债务;2)我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四川华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往来款10,272,771.41元; 2、驳回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世纪光华科技股份公司另案起诉。 3、驳回四川华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最近我公司与四川华天双方就四川华天向我公司清偿债务的相关事宜,拟签署以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45号判决书认定和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 二、对于四川省高院一审判决第一条,四川华天向我公司支付尚欠往来款1027.28万元,双方同意用四川华天位于广西北海市四川南路蜀秀花园19幢别墅另517.51㎡计建筑面积8564.16㎡予以偿还。 三、对我公司在一审起诉书中主张的关于江苏华宁股权转让款3269.74万元和控股子公司之间往来款719.03 万元共计3988.77万元,法院未予以认定,判决书中明确需另案处理。本着尊重历史,避免讼累,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四川华天用下列资产予以清偿: 1、四川华天以北海光华海景房地产公司名义在北海海城区法院起诉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南宁分公司蜀秀花园欠款6案的胜诉金额443万元。 2、四川华天对北海经协公司的债权(欠土地款、违约金、诉讼费)246.84万元。 3、北海国商城Ⅱ区1号、Ⅱ区3号土地计28.104亩的土地使用权,应收蜀秀花园购房欠款3,158,368元。 4、四川华天在北海国际商业城内的小商品市场项目中的权益269.49万元。该项权益划归四川华天。该项权益包括"北海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土地7.9亩,每亩28万元,折合现金221.2万元,现金投入48.29万元。 5、四川华天全资子公司北海蜀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帐上的固定资产净值31.49元,低值易耗品折价2万元,凌志300轿车一辆,帐面价值19.07万元,共计52.56万元。 6、双方确认:现金350万元按以下还款时限分期予以偿还: 四、四川华天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有关权证、判决书等及北海蜀秀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移交给我公司,并保证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权担保。 五、我公司放弃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华宁股权和控股子公司之间往来款相关诉权,双方债权债务冲抵完毕,双方再无其它直接或间接涉及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六、协议签署后,四川华天公司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撤回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45号判决所提起的上诉。 七、为保证偿还我公司现金,以第二条所列资产或其他等值资产提供担保。 八、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与该债权尚有较大的差距,待上述资产落实后再做具体的帐务处理。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