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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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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9
公告日期2010-06-19
案件名称股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6-07-25
原告方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威特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1 年5月12 日、6 月12 日陈贞仪冒用威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瑞琨的签名以威特公司的名义与斯壮公司签订转让南管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斯壮公司以6000 万元的价格将持有南管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威特公司。资金只是在形式上过了一道帐,制造了一道假象而已,威特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2005 年11 月29 日,陈贞怡、万象层等伪造威特公司虚假股东 张树金、毛瑞琨的委托,将威特公司95%的股份不谈价格“转让”给了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另外利用怡诚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将其持有威特公司5%的股份不谈价格“转让”给了广联公司。在本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威特公司在本公司毫不知情下,将南管80%股权过户到新华闻公司的名下。 2006 年7 月25 日,本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 (一)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威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判令威特公司及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本公司。
判决内容经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22 日以(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原告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被告威特公司于2001 年5月12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 年6 月12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威特公司、第三人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本公司。 (三)本公司将3400 万元返还给第三人南管公司。案件受理费310010 元,其他诉讼费9000 元,共319010 元由被告威特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
判决日期2007-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西高院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10元由威特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9-07-20
执行情况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 号《应诉通知书》,就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公司”)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关于南管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 号一审判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由于有关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为此本公司已向南宁中院提出依法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近日,南宁中院以(2009)南市执字第260—1号《执行裁定书》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新华闻公司持有的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同时南管燃气公司也向南宁中院提出本公司返还3400万元的执行申请,南宁中院以(2009)南执字第2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新华闻返还的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止。 该冻结与第三人北京中企天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新华闻公司的债务纠纷案有关。在2007年11月22日南宁中院对南管燃气公司股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后,2008年8月6日债权人北京中企天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与新华闻公司签订的5000万元还款协议书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一中院于2008年8月15日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新华闻公司持有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合投资额4800万),因此该股权在前述债务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已被上海一中院冻结。 依据广西高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本公司为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的法定股东,本公司获知南管燃气公司的80%股权被冻结这 一情况后,已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上海一中院依法解除对该股权冻结。目前本公司正加强与上海一中院的联系,争取该院尽快依法解除对南管燃气公司的80%股权的冻结,以利于广西高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2009]南市执字第260—2号《执行裁定书》,该院就本公司申请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内容对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强制执行作出了执行裁定,具体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的冻结; 二、将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变更登记到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收到南宁市工商局《通知》,该局对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的持有人进行了变更,将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变更到了本公司名下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1-25
原告方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60.8462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6月19日,本公司与被告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本公司投资建设南宁市管道燃气工程,被告应于2002年2月28日前将供气设施等资产一次性全部移交给本公司,而本公司分四次付清全部款项。该《协议书》签定后,本公司依约按时支付了工程款项90,608,462.42元。但被告却未向本公司移交《协议书》约定的管网资产,构成违约。请求法院确认南宁市管道燃气工程管网资产(价值人民币90,608,462.42)为本公司所有,并判令被告向本公司移交该资产。
判决内容2006 年8 月1 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6-08-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南宁市管道燃气管网资产为本公司所有并要求南宁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五年的管网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二初字第二步号的民事判决; 二、南宁市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代建完工的价值113898207.22元管网资产的所有权归南方控股公司所有; 三、南宁市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南方控股公司支付五年的租金31606176.62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32189,共计1464378元,由南宁市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7-04-30
执行情况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报告期,该判决已由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 为了案件的便于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月再次作出(2008)桂法执监字第1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南宁中院执行本案,案号为(2009)南市执字第85 号。 2010 年3 月11 日,本公司与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实业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书》,本公司以22,800 万元的价格将依据广西高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 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南管燃气公司所拥有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中燃实业公司,该转让事项在本公司于2010 年3 月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于2009 年4 月16 日召开的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均获得审议通过。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中企天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2 月17 日,琼海燃气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定一份《认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琼海公司认购我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民主路“聚宝苑”小区地下停车位100 个,认购单价为每个车位15 万元,合计1500 万元。协议书签定后,琼海公司转帐支付了定金1000 万元。2001 年12 月27 日,由于琼海公司自身的原因,琼海公司提出不再购买上述停车位,要求我公司退还1000 万元的认购定金。鉴于本公司还款暂时困难,双方签定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延长一年,并由本公司补偿琼海公司80 万元人民币,合计1080万元。2002 年10 月10 日,琼海公司与原告南管燃气签订了《债权与债务抵消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琼海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的债权1000万元,转让给原告南管燃气,以抵偿琼海公司占用南管燃气1000 万元的债务。 2001 年12 月27 日,博鳌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签定了一份《合作开发上海市虹口区新巷街道157#旧改用地前期合作意向书》。意向书签定后,博鳌公司向我公司先行支付合作款2000 万元人民币。2002 年1 月11 日,因上述合作事项未能达成,博鳌公司要求我公司退回合作款。鉴于本公司还款暂时困难,双方签定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延长一年,并补偿160 万元人民币,合计2160 万元。2003 年11 月25 日,博鳌公司与原告南管燃气签订了《债权与债务抵消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博鳌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转让给原告南管燃气,以抵偿博鳌公司占用南管燃气2000 万元的债务。 2003 年11 月12 日,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定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民主路“聚宝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合同。霈普公司已付700 万元,并已(原文)受让的债权150 万元抵付150 万元购房款。同年11 月19 日,霈普公司与本公司签定《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公司应在2003 年12 月31 日前全部返还850 万元。2004 年10 月10 日,霈普公司与原告南管燃气签订了《债权与债务抵消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霈普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的债权850万元,转让给原告南管燃气,以抵销霈普公司对南管燃气850 万元的债务。 我公司于2000 年9 月12 日转入南管燃气500万元,并委托其代向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转款500 万元;于2001 年6 月26 日转南管燃气2600 万元并委托其代向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款2600 万元(后退回100 万元),上述两项资金合计3000 万元,作为本公司支付南管燃气代建工程款处理,而原通知南管燃气分别转出的合计3000 万元由本公司负责还给南管燃气。 根据原告起诉书,原告请求判令依此为: (1)要求我公司返还车位认购款及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080 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2)要求我公司返还合作款及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160 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3)要求我公司返还购房款人民币85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4)要求我公司返还代付款项3000 万元及利息。 (5)要求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8 年3 月10 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2007)南市民一初字第71 号、第72 号、第73 号及(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146 号《民事判决书》,(1)本公司向南管燃气支付欠款1080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08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从2002 年12 月28 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118190 元,由本公司负担;(2)本公司向原告南管燃气支付欠款2160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以2160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从2003 年1 月12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2450 元,由本公司负担;(3)本公司向原告南管燃气支付欠款850 万元及支付利息(以85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 年11 月20 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83770 元,由本公司负担;(4)本公司向原告南管燃气支付欠款3000 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2 年1 月1 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257967 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西高院受理本公司的上诉后,经审理以(2008)桂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上诉人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3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给被上诉人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02年1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二审诉讼费257967元,由上诉人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南宁中院作出的上述一审判决,遂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请求广西高院: 一、依法撤销南宁中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146号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公司接到广西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后,立即向南宁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题汇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7月24日向南管燃气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期安全生产及运营管理的通知》(南建公用[2009]31号),要求南管燃气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人员稳定,确保安全生产、正常供气和资金正常运转。与此同时,本公司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制定相关的方案着手对南管燃气公司的接管,积极与南管燃气公司、深圳威特公司、新华闻公司加强沟通联系,争取相关方面尽将南管燃气公司向我公司移交,目前,尚在沟通协商过程中,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如果在生效判决履行期内,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对南管燃气公司的接管,本公司将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南管燃气公司与北京中企天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28日和5月18日先后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与上述案件有关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北京中企天公司,用于偿还南管燃气公司所欠北京中企天公司的债务。 裁定情况:依法变更北京中企天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在报告期内,由于本公司尚未向南管燃气公司偿付上述债务,已按相关规定计提了相应的负债。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韦青榕等255 位房屋受买人 
被告方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韦青榕等255 位房屋受买人于2006 年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按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凤岭北侧斯壮平安家园的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青秀区法院受理了该等诉讼并于2006年9 月6 日以(2006)青民一初字第223 号等255 份《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 年11 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2007 年1 月22 日受理,于2007 年6 月18 日公开审理。公司于2007 年10 月22日签收终审判决书。 1、诉讼原因 2003 年2 月,本公司采取定向开发的方式建设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凤岭北侧斯壮平安家园住宅项目(以下简称:“斯壮平安家园”),销售给本公司的员工和平安保险公司的318 位员工。本公司分别于2002 年4 月20 日、2002 年9 月2 日与本公司的购房户和平安保险公司的购房户签订了《定向供应商品房商业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2004 年7 月双方根据《协议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交房时间为2005 年7 月28 日。 本项目开工建设后,由于建设项目周边的市政配套规划及建设严重滞后,受水、电、道路等各方面制约,项目施工遇到严重困难,工程受阻延误,至今市政配套项目仍在施工当中,造成本项目仍未通过验收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无法交付房屋给购房者使用。 2、诉讼请求 由于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交房,2006 年,斯壮平安家园200 多名购房户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6 年9 月6 日,青秀区法院以(2006)青民一初字第223 号等225 份《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
判决日期2006-09-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收到青秀区的《民事判决书》后,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11 月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2007 年1 月22 日受理,于2007 年6 月18 日公开审理,并于2007 年9 月29日以(2007)南市民一终字第125 号等共255 份《民事判决书》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即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购房户交付经验收合格的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凤岭北侧斯壮平安家园的房屋,向购房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房屋价款为基数,从2005 年7 月25 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日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首期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 年10 月22 日,以后每三个月计一次违约金至交房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等费用。本案件涉及金额500 万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7-09-29
执行情况虽然法院判令本公司向原告交付斯壮平安家园的房屋,但由于客观原因目前无法复工建设后续工程,达不到交付条件,因此本公司尚未能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截止2007 年12 月12 日,南宁中院和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已划扣了本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160 余万元人民币。 截止2007 年12 月28 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已划扣了本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160 余万元人民币,并查封了本公司在农业银行南宁分行桃源路分理处开设的基本账户及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城建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南湖支行的一般性账户,查封标的200 万元人民币。 报告期内,由于客观原因,斯壮平安家园的房屋仍无法全面复工建设后续工程,达不到交付条件,因此公司仍未能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也无法确定准确的房屋交付时间。公司通过法院的协调与有关房屋买受人进行协商,双方初步达成处理框架性意见,以求尽快完成后续工程建设,向房屋买受人交付合格的房屋。 为此公司正在通过法院与有关房屋买受人进行协商,以求在交房时间、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等方面与房屋买受人达成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公司则需按南 宁中院的终审判决,以房屋价款为基数,从2005 年7 月15 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日止向房屋买受人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公司将尽快解决本项目的争议事项,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使公司在斯壮平安家园项目上的损失降至最低。
受理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73.955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一深圳威特公司与被告二本公司于2001 年5 月12 日、6 月12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以6000 万元的价格将持有被告三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威特公司。原告上海新华闻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威特公司于2006 年10 月27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原告上海新华闻公司以6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三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同日,根据原告的要求,深圳威特公司和南管燃气公司分别向上海新华闻公司出具了《承诺担保书》,根据深圳威特公司《承诺担保书》,深圳威特公司保证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同时承诺如果标的股权存在任何瑕疵而被第三人追索,致使上海新华闻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灭失的,除返还上海新华闻公司6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和利息外,上海新华闻公司和深圳威特公司持有南管燃气公司股权期间,南管燃气公司净资产增值的80%归上海新华闻公司所有,同时根据被告三南管燃气公司的《承诺担保书》,深圳威特公司与南管燃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1月,本公司就南管燃气公司股权纠纷案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要求确认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壮公司”)2001年将标的股权转让至深圳威特公司的行为无效。南宁中院经审理做出了(2007)南市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支持本公司的请求,由上海新华闻公司和深圳威特公司将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本公司。上海新华闻公司和深圳威特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受理了其上诉,经审理以(2008)桂民二终字4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分别登载在2006年11月7日、2008年1月5日、2008年4月19日和2009年7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公告编号分别为:2006—032号、2008—001号、2008—017号和2009-030号。在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本公司依法向上海新华闻公司和深圳威特公司追索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上海新华闻公司认为:根据广西高院的终审判决,其应将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深圳威特公司,然后由深圳威特公司将该股权返还给本公司,在本公司获得该标的股权的同时,应将6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返还给深圳威特公司,深圳威特公司再将6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返还给上海新华闻公司。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二本公司在获取原告返还的4800 万股被告三股权时,同步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09 年7 月22 日)共70,739,550 元给原告,被告一、被告三承担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新华闻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诉讼要求。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股权增值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476.4138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一深圳威特公司与被告二本公司于2001 年5 月12 日、6 月12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以6000 万元的价格将持有被告三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威特公司。原告上海新华闻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威特公司于2006 年10 月27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原告上海新华闻公司以6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三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同日,根据原告的要求,深圳威特公司和南管燃气公司分别向上海新华闻公司出具了《承诺担保书》,根据深圳威特公司《承诺担保书》,深圳威特公司保证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同时承诺如果标的股权存在任何瑕疵而被第三人追索,致使上海新华闻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灭失的,除返还上海新华闻公司6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和利息外,上海新华闻公司和深圳威特公司持有南管燃气公司股权期间,南管燃气公司净资产增值的80%归上海新华闻公司所有,同时根据被告三南管燃气公司的《承诺担保书》,深圳威特公司与南管燃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1月,本公司就南管燃气公司股权纠纷案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要求确认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壮公司”)2001年将标的股权转让至深圳威特公司的行为无效。南宁中院经审理做出了(2007)南市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支持本公司的请求,由上海新华闻公司和深圳威特公司将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本公司。上海新华闻公司和深圳威特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受理了其上诉,经审理以(2008)桂民二终字4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在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本公司依法向上海新华闻公司和深圳威特公司追索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上海新华闻公司认为:其与深圳威特公司对南管燃气公司苦心经营了八年,南管燃气公司80%的标的股权已经大幅增值,根据广西高院的终审判决,其应将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深圳威特公司,然后由深圳威特公司将该股权返还给本公司,在本公司获得该标的股权的同时,本公司应将标的股权增值款直接同步向其返还。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二本公司向原告补偿4800 万股被告三股权的增值款共计164,764,138.49 元,被告一、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报告期末,该诉讼仍在法院审理当中。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3
公告日期2006-01-1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支行 
被告方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8月21日,原告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投资公司签定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由广西投资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委托原告向我公司发放半年期委托贷款700万元,同年8月26日,原告与本公司签定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我公司以南宁国用(2002)字第4197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700万元,期限半年。原告同年9月10日依约将700万元发放至我公司。合同到期后,我公司除支付2004年12月30日前发生的利息外,未能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及2004年12月31日后的利息。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我公司归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合计7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145530元; 2、判令依法拍卖被告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判决内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出具了(2005)南市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结果为: 1、本公司向原告支付委托贷款本金700万元和利息(利息计算:2004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原告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45738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合计48738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5-06-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0
公告日期2005-12-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方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2001年11月22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300万元购买设备,同日被告本公司(原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借款的保证合同。至诉讼之日,被告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该笔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5830元。 2、2001年11月22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900万元购买设备,同日被告本公司签订了该借款的保证合同。至诉讼之日,被告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该笔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77490元。 3、2004年3月29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35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同日被告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借款的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桂林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归还了150万元本金,至诉讼之日,被告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该笔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26760.19元。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合计14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130080.19元; 2、判令被告本公司对被告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相当于此数额的财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出具了(2005)桂市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对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所有价值1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查封。2005年11月24日,本公司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国贸支行的基本帐户被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将被查封财产转让、出卖、抵押、毁损。本公司于2005年11月25日收到该民事裁定书。 经与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协商,达成还款并和解协议。本公司和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归还了部分借款。2005年12月16日,本公司得到银行通知并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在银行账号存款的冻结。
受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01
公告日期2005-12-0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08
原告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5月17日,本公司为海南华美佳技术有限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入期限一年、总额1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在扣除99万元的信息费给上海兴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后,余款1401万元汇入本公司。截止本诉讼事项前,已归还借款600万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2005年8月8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本公司归还借款。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年11月17日,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00万元人民币及合同期内利息、合同期内利息复利及逾期罚息,支付二审受理费74727元人民币。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公告日期2004-04-2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省茂名市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8.8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起诉广东省茂名市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6日下达判决:广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400万元及利息78.80万元给本公司。
判决日期1999-09-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仍未归还该款项。
受理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0
公告日期2001-03-10
案件名称股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华闻事业发展总公司 海南神牛牧工商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因转让所持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2550万股而发生的纠纷.
判决内容中国华闻事业发展总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二中经初字第2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华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华闻公司承担;2000年6月26日, 海南神牛牧工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神牛)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海中法纪经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海南神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海南神牛负担;2000年6月27日下午六时, 南宁管道和华闻公司签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桂经初字第4 号《民事调解书》,南宁管道将其持有的燃气股份2550万股直接过户到华闻公司指定的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因2550万股中的835万股已用于质押,所以何时解除质押,何时过户),案件的受理、财产保全费均由华闻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过协商, 原告分别撤回起诉,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南宁管道将其所持有的2,550 万股燃气股份法人股直接过户到华闻公司指定的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本次涉诉事件圆满解决,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3-01
公告日期1999-03-01
案件名称设备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海方舟制药集团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1997年11月预付给北海方舟制药集团的购置设备款830万元,因参股方面的有关事项未落实,该公司按协议应在1997年12月以前还款,但该公司至今尚未还款,公司已于1998年2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判决内容目前,该案已根据法院有磁规定移交给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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