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22 |
公告日期 | 2005-11-22 |
案件名称 | 破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吉林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市中级法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市中级法院受理了吉林市商业银行申请我公司破产的事项。 |
判决内容 | 2005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9号关于债权人申请我公司破产一案的民事裁定书。鉴于公司已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清偿了债务,履行了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经市中级法院审查,在该裁定书中裁定:"宣告终结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8月15日,在市中级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同意公司以全部资产抵偿全部债务,抵偿后公司将成为无资产、无负债的"净壳"公司。市中级法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的审理。和解协议自2005年8月24日法院公告之日生效。在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我公司应按债权人要求,将全部资产变现,所获资金在法院监管下,按和解协议依法清偿债务。 |
受理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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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吉林分行 |
被告方 |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化纤进出口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我公司于2003年12月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交银吉2003年营贷字0301020021号),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期限自2003年12月9日至2004年10月9日。由于原告认为我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经营不断恶化,重组尚未取得任何进展,已无力偿还到期借款。因此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16872.63元,吉林化纤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目前,此案已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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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 |
被告方 |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6月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金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03年6月28日。由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到期后,公司及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按承诺还款。原告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20.33万元(截止2004年1月6日)。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1、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2、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利息(从2003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3、被告吉林炭素承担前1、2款的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4-03-0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此诉讼发生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吉林纸业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公司所拥有的房屋财产。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下达了(2004)吉中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将我公司位于吉林市光华街林荫路共计12,304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查封期间不准
转籍、抵押、低债和出租。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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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
被告方 |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1月9日,我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诉讼我公司、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
1998年10月8日,我公司向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677,972.13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10月8日至1999年7月8日。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此笔借款出具《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 |
判决内容 | 2004 年2 月18 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4-02-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4 年7 月29 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吉民三终字第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本公司败诉,需向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支付本金及利息1688249.96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07-29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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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1 |
公告日期 | 2004-08-1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吉林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5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4月,公司在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北支行分别借款280万元、4210万元,借期一年,于2004年4月4日到期;在吉林市商业银行上海路支行借款600万元,借期一年,于2004年4月20日到期;在吉林市商业银行四川路支行借款460万元,借期一年,于2004年4月30日到期。上述借款全部由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公司在吉林市商业银行累计借款5550万元,欠息9,106,543.48元。因公司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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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1 |
公告日期 | 2004-08-1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
被告方 |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49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批准,由其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哈达湾支行先后与我公司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即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并由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我公司共计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6495万元。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书面通知我公司将此笔贷款划归给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我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便向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提出将本案所涉借款转给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4月前,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公司的控股股东),经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同意,由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取代我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地位在通知书上盖章。1999年12月21日,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向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尽快做出还款计划。2000年3月1日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与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偿还贷款协议书》,双方对本案所涉借款如何偿还做出具体还款计划。自此吉林造纸(集团)取代我公司成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债务人。2000年6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永吉县支行向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将本案所涉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2001年6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家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书》。2001年10月24日,国家经贸委下发国经贸产业[2001]1066号“关于平朔煤炭公司等30户企业实施债权股的批复”。批复中国家经贸委同意了上述所签《债权转股权协议书》及其制定的债转股方案,并将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五批实施债转股企业。但由于《债权转股权协议书》没能履行,故原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债权转股权协议书》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应由原借款合同借款人,即我公司偿还本案所涉借款。 |
判决内容 | 1、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645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各份合同签订日起至全部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719,780.00元利息。)
2、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对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645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要求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其6459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340,874.00元由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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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
公告日期 | 2004-04-2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 |
被告方 |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3月10日收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此案涉及逾期借款本金人民币240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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