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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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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债务偿还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泸州黄浦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阳明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大阳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报告期内,本公司的子公司四川泸州黄浦电力有限公司起诉四川阳明投资有限公司和成都大阳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关于2007 年1 月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所涉及相关债务事宜。
判决内容经法院判决四川黄浦电力公司已胜诉,判决四川阳明公司支付款项5,270,000 元,并承担受理费48,690 元,由成都大阳公司对四川阳明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但判决生效后两公司均未履行支付义务。 四川黄浦电力公司已于2009 年8 月20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已轮候查封了成都大阳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成科东路2 号房屋所有权,四川黄浦电力公司已请求参与对该项执行财产的分配。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日,对相关执行财产的分配工作尚未结束。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9-04
原告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特钢集团北北满特殊钢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北方锻钢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报告期内,本公司的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北北满特殊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方锻钢制造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于2009 年4 月本公司向张家口宣化区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张家口宣化区法院以(2009)宣区商初字第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北特钢集团北北满特殊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511,413.70 元,赔偿利息212,202.48 元,齐齐哈尔北方锻钢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0 月东北特钢集团北北满特殊钢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日,尚未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张家口宣化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赤峰中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赤峰中色白音诺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4.5644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林东10 万吨铅冶炼项目建设合同纠纷事项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的子公司赤峰中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赤峰中色白音诺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尾欠工程款11,045,644.00 元;被告赔偿所欠工程款利息1,353,643.67 元;(2)被告赔偿停工损失2,431,082.00 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3,939,900.00 元;(4)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1 月7 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中止审理,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日尚未取得中介机构鉴定意见。
受理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29
公告日期2007-01-29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4 年10 月18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民生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16)160,535,250 股A 股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原告。该《股份转让协议》经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4)京二证字第26313 号《公证书》公证,合法有效。目前,第一、二期目标股份及其无偿派生的衍生股份已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双方于2005 年5 月24 日达成的《补充协议书》过户完毕,相关转让价款也已依约支付完毕。应予过户的第三期目标股份额度为40,535,250 股,由其无偿派生的衍生股份额度为27,563,970 股,合计68,099,220 股。2006 年10 月31 日,原告将第三期目标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147,276,770 元全额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拒绝将第三期目标股份以及由其无偿派生的衍生股份过户给原告。引发了本次诉讼。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已转让给原告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40,535,250 股A 股股份过户给原告,根据《股权转让协议》6.4.1 款之规定,该等未过户股份无偿衍生的股份27,563,970 股由原告享有,应一并过户给原告。今后由该68,099,220 股股份无偿衍生的股份过户给原告;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10.3 款之规定,以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47,276,770 元为基数,自2006 年11 月1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第1 项诉讼请求所述之股份过户完毕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西海鑫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12 月13 日以〔2006〕高民初字第166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A 股股份68,099,220 股以及附属于该股权的股息、红利、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2007年1月5原告山西海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做出(2006)高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 原告山西海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196.93元由山西海鑫负担,财产保全费736,903.85元由山西海鑫负担。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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