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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飞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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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1
公告日期2010-03-31
案件名称剩余预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7-11
原告方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3、被告二: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7 月11 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在与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铝锭预付款采购协议》到期后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归还剩余预付款,协议于2009 年3 月5 日到期,协议期内共抵扣预付款5,400 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剩余1.26 亿元预付款应于协议到期日后的10 日内一次性归还西飞铝业公司。截止目前,经多次催讨仍无法收回剩余预付款。 协议到期后,被告二山西振兴集团公司多次就归还振兴集团公司的欠款事宜与西飞铝业公司进行协商,并于2009 年4 月23 日在西飞铝业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 中以欠款人的身份对未返还的1.26 亿元予以确认,故山西振兴集团公司应对1.26 亿元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合同预付款本金1.26 亿元及违约利息(其中算至2009 年6 月20 日已产生违约利息6,111,000 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9 月21 日受理了上述诉讼,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24
公告日期2008-10-24
案件名称资产托管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25
原告方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天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3月24日,我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公司下属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原深圳红荔路营业部)共同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按前述合同及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委托资金4,000万元交付给被告;期限9个月,至2001年12月25日止。 合同到期后收回本金424万元,考虑到证券市场因素,经三方协商,先后两次延期,至2004年12月28日止。鉴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现有资产的安全,公司要求被告确认三方约定的资金账户6080上的资产数额,并将现有资产转入公司名下(董事会[2004]002号决议)。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并返还天同证券深圳市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原深圳红荔路营业部)资金账户6080上资产; 被告: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原深圳红荔路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藏向锋,住所地: 深圳市龙冈区吉祥中路。 2、请求判令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其余资产约为2,000万元及利息、807万元;被告: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彦萍,住所地:深圳市红荔路2001号四川大厦1005号。 3、请求判令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原深圳红荔路营业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5 年9 月28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西民三初字第18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一)确认西飞国际与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及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原深圳红荔路营业部)于2001 年3 月27 日、28 日分别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之后签订的展期协议无效; (二)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返还西飞国际委托理财本金35,760,000 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赔偿西飞国际自2001 年3 月30 日至2001 年12 月28 日的利息损失(以3,576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间6 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天同证券深圳市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对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二、三款项付款义务中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向西飞国际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天同证券深圳市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财产不足以履行本判决确定其的义务,则不足部分由天同证券公司履行。
判决日期2005-09-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04年12月14日下达了(2005)西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原深圳红荔路营业部)资金账户6080的资产。因被告未在2004年12月28日合同终止日前按约返还本公司委托管理的资产及收益,本公司于2005年1月4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追加诉讼请求申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受理了该申请。 因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未能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法定义务,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年11 月30 日下达了(2005)西中法执民字第276 号《执行通知书》。但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仍未按期履行《执行通知书》义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2 月3 日起依法强制执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送达我公司(2006)西中法执裁字第99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我公司的讼诉属于暂缓执行范围;查封、冻结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执行的资产,亦应属暂缓执行的范围。故作出如下裁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初字第18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司先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 年3 月16 日《法明传(2006)108 号》、2007 年3 月2 日《法明传(2007)70 号》和2007 年9 月10 日《法明传(2007)428 号》《关于对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的民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8 年3 月15 日内,对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的民事案件纠纷暂缓受理、已经受理的暂缓审理、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暂缓执行。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 月28 日依法在上海证券结算登记公司将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在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营业部开设的6080 帐户上3,321,612 股股票全部划入我公司在西安华弘证券公司阎良人民路营业部帐户上,当日股票市值为31,802,166.66元(其中有:凤凰光学3,307,910 股;招商银行9,976 股;中纺投资1,000 股;太化股份600 股;鲁抗医药1,000 股;水井坊1,126 股)。 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扣划回的股票认真核查后,发现其中中纺投资1,000 股、太化股份600 股、鲁抗医药1,000 股为错划股票。经确认后,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公司于2008 年9 月5 日与当事人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双方同意上述股票资产折合人民币叁万元整,在协议书签字生效后60 日内公司将叁万元划转至当事人提供的帐户上,目前公司需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现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判决应承担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三分之一,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 年1 月30 日宣告破产。我公司已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请了833.61 万元债权,并被确认。目前,破产程序正在进行。 2008 年10 月21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西执民字第276-16 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执民字第276 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13
公告日期2008-09-13
案件名称资产托管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08
原告方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39.517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3月29日,我公司与被告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及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共同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约定:本公司委托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资金为3,000万元,管理期限为9个月,即从2001年3月29日至2001年12月29日,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收益。合同到期后,因被告原因,委托管理资金未按约定偿还,经协商,将合同延期至2004年12月29日。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收回本金719,093.45元及银广厦股票2,621,112股,其余委托资金至今未收回。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返还本金26,395,170元及利息3,604,829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四初字第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及资产管理补充协议有效,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终止履行。 (二)被告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原中德邦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资产偿付原告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本金26,395,170 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86,508 元由被告中德邦公司负担164,108 元,原告西飞公司负担22,4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7-07-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8 月,公司出售了委托理财买入的银广厦股票,收回委托理财资金20,051,348.92 元。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7 月27 日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07)西民四初字第24 号)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公司于2008 年1 月31 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审查,因被执行人中德邦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其股东目前也不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清算,亦无资产可执行,因此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公司于2008 年9 月10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 西中法执裁字第205 号),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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