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3 |
公告日期 | 2010-05-13 |
案件名称 | 联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77.167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诉讼,本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联营合同;支付赔偿金28771672.53元。 |
判决内容 |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11日(2001)陕经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联营合同》除原、被告双方约定将国贸大酒店注册为中外合资企业及相关权利、义务部分的内容违法无效外,其它部分合法、有效,《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终止履行。二、被告国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宝商公司流动资金1888745.46元的36%,即人民币679948.37元;支付原告宝商公司投入的国贸大酒店前期人员工资740265.37元的50%,即人民币370132.69元;支付原告宝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3万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880081.06元。三、原告宝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被告国贸公司自国贸大酒店开业至2002年年底应得的利润人民币261.01万元;支付被告国贸公司其超出约定18000m2面积以外占有的1390.15m2的折价款人民币486552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7685525.76元。四、驳回原告宝商公司对被告新型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3-09-1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决后,本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现本案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经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联营合同》中除宝商集团和国贸公司双方约定将国贸大酒店注册为中外合资企业及相关权利、义务部分的内容违法无效外,其他部分合法、有效,《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终止履行)、第四项(驳回宝商集团对新型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宝商集团和国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改判上述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为: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应按经清算确定的其在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分担由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1888745.76元流动资金,此项给付义务待清算确定投资比例后由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的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前期人员工资740265.37元的50%,即370132.69元;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交付使用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违约金83万元;三、改判上述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为: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利润和财产经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由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按清算确定的投资比例分配;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宝鸡国贸大厦在1-4层和8-19层范围内超出18000平方米部分以该部分房产的实际面积和国贸大酒店实际支付使用时的价格计算的房产价款;四、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向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双方联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金17075113.5元。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诉讼将会增加公司收益,对公司产生有利影响。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04-02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于2004 年5 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此期间宝鸡国际贸易中心申请破产,该执行案中止。
1.由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依原联营合同用于出资“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18000 平方米房产及其报建手续现均在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作为本协议的签约主体参与执行和解。
2.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30.78%股权转让给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联合投资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18000 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土地的出资义务,并向本公司支付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的违约金、诉讼费等1980 万元。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国贸酒店)30.78%的股权作价2736 万元转让给本公司,将超出联营合同约定的1390.15 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土地、联营合同约定外的3483.8 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合计作价3444 万元转让给本公司,并由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房产及对应土地的权属证书过户工作。
3.本公司同意在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对“宝鸡国贸大酒店公司”18000 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出资手续、对本公司转让“宝鸡国贸大酒店公司” 30.78%股权的过户手续后,向三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内转入2500 万元;同意在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向本公司转让其超出联营合同约定的1390.15 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联营合同约定外的3483.8 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并交付相关产权证书后,向三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内转入1700 万元;同意在以上全部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对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
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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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联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4-12 |
原告方 | 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4 月12 日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向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1999 年至2002 年应得收益。截止本报告日,法院尚未判决。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2月18 日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元月12 日向本公司送达(2006)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4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至此,该案终结。
近期本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针对双方纠纷事宜正在进行接洽,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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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4 |
公告日期 | 2009-04-24 |
案件名称 | 房产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陈仓置业房产转让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1 月30 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0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地产房地产转让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8 号职工宿舍楼营业房产权归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判决日期 | 2007-11-3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8 年9 月12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8#楼营业房归本公司所有,判决生效后本公司支付陈仓置业工程款165.14 万元及利息。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9-12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8 年1 月4 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初审判决房地产转让欠款与实际金额不符,职工宿舍8 号楼营业房产权应归本公司所有,同时要求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房之相应违约金。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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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4 |
公告日期 | 2009-04-24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8-23 |
原告方 |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2.82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8 月23 日,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货款纠纷为由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向其支付货款352.82 万元、利息66.72 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8 年4 月25 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本公司退还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库存的所有冰箱及洗衣机。扣除上述退货价款后,由本公司返还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 |
判决日期 | 2008-04-2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年12 月29 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由本公司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18 万元了结所有纠纷。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该案彻底终结。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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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4 |
公告日期 | 2009-04-24 |
案件名称 | 租赁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1-06 |
原告方 | 岐山旋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7年11 月6 日,岐山旋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岐山县初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支付租赁费、水电费、房屋维修费、违约金等款项。 |
判决内容 | 2008 年9 月23 日一审法院判决由本公司向岐山旋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水、电费、违约金等共计49.62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8-09-2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8 年12 月20 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12-20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与岐山旋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公司已按照判决内容,向岐山旋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至此,该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岐山县初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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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3 |
公告日期 | 2002-03-13 |
案件名称 | 存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建行宝鸡分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98.451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行宝鸡分行存款纠纷的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双方签订的委托存款协议无效;建行宝鸡分行赔偿宝商集团损失1402.05万元,扣除已付7523486.70元,建行宝鸡分行庆再向宝商集团支付6497013.3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履行。 |
判决日期 | 2001-0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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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1-26 |
公告日期 | 2000-01-26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栾京海 |
被告方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股东栾京海诉公司董事会侵犯股东权益 |
判决内容 | 公司董事会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授理本案之管辖权提出异议,公司1999.4.3在《证券时报》公告的9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暂缓实施.
1999年6月15日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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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1-26 |
公告日期 | 2000-01-26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周孝 |
被告方 |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股东周孝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1999)宝渭法民初字第1102号判决书而上诉,要求确认宝商集团1998年度股东大会程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及弄虚作假,所作决议无效并赔偿上其损失计约700元. |
判决内容 | 此案正在审理中。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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