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9 |
公告日期 | 2008-04-19 |
案件名称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绵阳市无线电厂 |
被告方 | 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商标之一“湖山”其所有权为公司原发起人绵阳市无线电厂。根据1999年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每年偿付商标使用费为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同时保证“湖山”牌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因2000年“湖山”牌产品销售收入未能达到1亿元, 据此绵阳市无线电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承担延期支付许可使用费的违约金。 |
判决内容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判决如下:终止履行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于1999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今后将不在所生产的第9类音响产品上继续使用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注册的“湖山”及其汉语拼音商标,向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支付违约金45160.14元,并支付诉讼费15000元,同时还将按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约定向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支付2000年10月1日至判决之日止的商标使用费。
本案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出具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绵法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湖山"文字、"HUSHAN"拼音和图形及其组合商标属本公司所有。无线电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上述商标注册人手续。
二、由无线电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本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三、驳回无线电厂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5-09-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绵法经初字第86 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由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四川湖
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00 万元;第三项,即驳回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绵法经初字第86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湖山”文字、“HUSHAN”拼音和图形及其组合商标属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上述商标注册人手续。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 万元,反诉费5.2515 万元,财产保全费3.828万元;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 万元,反诉费5.2515 万元。全部由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8月涪城区人民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又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4年9月21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我公司要求以川(2004)绵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山”及其汉语拼音、图形组合商标予以保全。
2005年10月10日,绵阳无线电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并驳回本公司的反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将于2006年2月21日开庭审理。
我公司已于2007 年10 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书,商标局已核准我公司受让“湖山”文字、“HUSHAN”拼音和图形及其组合商标事宜。 |
受理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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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25 |
公告日期 | 2006-02-25 |
案件名称 | 加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番禺天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利达电子设备厂 广东迪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1.58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广东番禺天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利达电子设备厂、第三人广东迪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VCD视盘机定牌加工合同纠纷。诉讼金额为2,515,799.73元. |
判决内容 | 法院驳回本公司相关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0年10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向本公司送达了[(2000)川经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条件,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终审判决:由广东番禺天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定作价款641,759.73元,并偿付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从1997年10月8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其余1, 875,040.00元,该判决书说明是本公司与广东迪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应依法另行处理。 |
二审判决日期 | 1999-12-06 |
执行情况 | 1998 年10 月7 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98)绵法执字第144 号查封令,已对广州市海珠区利达电子设备厂在广东省番禺市大石镇植村南大公路南侧的房屋计1570 平方米进行了查封,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4335685 号。截止2004 年1 月10 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4)绵法执字第02 号]和[(2004)绵法执字第02-1 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新荣的汽车2 辆作价87 万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广礼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的海珠区晓港西马路18 号的两套房屋。
截止2005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收到处理房屋款22万元,以及汽车两辆,作价87万元(尚未过户)。根据2005年5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绵法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1)位于广东省番禺市大石镇植村南大公路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4335685号的房地产(面积1570.3平方米,建基面积315.4平方米)以128万元抵偿给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2)该案执行终结。 |
受理法院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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