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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龙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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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0
公告日期2010-06-1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 
被告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254.0635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原告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标的总计为312,540,634.71元人民币。债务形成:1、2006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借款人,为解决公司“债务和解”及企业后续发展所需资金,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2.75亿元人民币,并与公司签订了《软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将资金发放给公司。该贷款自2008年三季度开始,公司未能偿还本息。目前,《软贷款资金使用协议》项下本金2.66亿元及管理费1,106,472元尚未偿还。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公司支付各类资金共计45,434,162.71元,该项债权以转给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就上述两项债权共计312,540,634.71元人民币,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软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并赔偿因解除协议造成的损失,处置上述欠款的全部抵押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优先偿还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由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公司于2010年3月5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高商初字第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与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软贷款资金使用协议》; 二、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本金2.66亿元,管理费1,106,472元及损失(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他债务49,531,553.61元; 三、如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款项,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以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兴化纤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机器设备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990.13元,由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公司仍无力偿还该债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兴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1、黑海涵估字[2010]第鉴G01号、黑广鑫估字[2010]第鉴001号司法鉴定书项下的126处房产及52处构建物。2、(黑龙江省)成鑫(2010)(估)字第109号土地估价报告项下的11宗土地使用权。3、中达评鉴字[2010]第02号司法鉴定书项下的2474台(套、项)资产。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8
公告日期2010-06-0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 
被告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阿斯宝化纤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99.9884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曾于2008年4月25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向公司发放贷款总额49,999,884.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其中,1,190万元贷款由公司以自有的568台机器设备(其中99台机器设备现已灭失,现剩469台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其余38,099,884.00元贷款由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公司如期得到贷款。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合同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09年11月8日起诉公司,要求偿还以上贷款本金49,999,884.00元、利息3,830,000.00元。
判决内容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1,559,313.55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从200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21日,逾期利息加收50%); 二、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469台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三、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469台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不足清偿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1,559,313.55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本金38,099,884.00元及利息4,992,408.77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从200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21日,逾期利息加收50%); 五、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55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8 年7 月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节书》,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就该项借款公司仍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积极协商中。 就该项借款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已经偿还本金4,705,946.52元,利息374,037.19 元,其余欠款尚未偿还。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哈阿法执字第201号执行通知书,限定公司在2010年6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件确定的偿债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8
公告日期2010-06-0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 
被告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89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获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对公司2008 年1 月18 日到期的3396 万元、2008 年4 月26 日到期的3000 万元和1500万元三笔已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总计7896 万元及利息,已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5月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第(2009)阿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065,322.07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10年5月15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自2008年9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塑钢生产线设备50台(套)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四、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清偿上述债务后,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放弃对被告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张抵押权,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放弃对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担保权。 案件受理费59,096.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对3000万元贷款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第(2009)阿商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828,663.25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自2008年9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卷绕设备28台(套)、纺丝设备36台(套)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四、对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卷绕设备28台(套)、纺丝设备36台(套)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471.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对3396万元贷款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09)阿商初字和第45民事调解书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3396万元及利息1,410,108.69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自2008年9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酯化I反应釜1台(套)、酯化II反应釜1台(套)、预缩聚I反应釜1台(套)、预缩聚II反应釜1台(套)、终缩聚合I反应釜1台(套)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四、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9,326.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对三笔欠款分别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第一笔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065,322.07元,调解书约定上述欠款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前一次付清(详见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的第2010-012号公告)。目前逾期未付,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哈阿法执字第238号“执行通知书”,限定公司在2010年6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件确定的偿债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第二笔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828,663.25元,调解书约定上述欠款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详见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的第2010-013号公告)。目前逾期未付,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哈阿法执字第239号“执行通知书”,限定公司在2010年6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件确定的偿债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第三笔贷款本金3396万元、利息1,410,108.69元,调解书约定上述欠款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详见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的第2010-013号公告)。目前逾期未付,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哈阿法执字第240号“执行通知书”,限定公司在2010年6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件确定的偿债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希腊艾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7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8 年7 月7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申请人希腊艾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本公司,诉讼标的为790 万欧元。公司方面正在依据国际仲裁规则积极准备应诉。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9 年8月3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 本案仲裁费111,982 美元,应由申请人承担。此款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等额费用相冲抵。 本案外地仲裁员实际费用为人民币6,607.55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人民币8,000 元相冲抵后,余款1,392.45 元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09 年7 月30 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38 号裁决书, 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判决日期2009-07-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垫付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 
被告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77.57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5 年5 月16 日与“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签订了《进口货物贸易及运输代理协议》(该货物为公司所使用的原料),协议约定由“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垫付部分货款,90 天内公司还付其垫款。 自2006 年4 月28 日至2006 年9 月28 日,“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共为公司垫付货款余额49,775,700 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及时偿还上述垫款。公司近日获悉,“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就上述49,775,700 元欠款,已经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方面正在积极与“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沟通,争取协商解决。 根据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1 月18 日做出的民事调解书, 公司尚欠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垫付货款41,572,872.70 元及利息11,085,121.14 元(利息计算至2008 年9月30 日,从2008 年10 月1 日起按约定年息计算),于调解书生效后每月偿还300 万元,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免除500 万元担保责任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已经偿还8,245,978.47 元。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本年已经偿还27,324,973.77 元。
受理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2-27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告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6 年3 月27 日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了2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6 年3 月27日至2007 年3 月13 日,次日公司与同一银行签订了第二笔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6 年3 月28 日至2007 年3 月13 日,两笔合同共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4000 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展期合同,一笔展期金额为2000 万元,展期期限至2007 年11 月13 日;另一笔展期金额为1950 万元,展期期限至2007 年11 月13 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展期期限过后公司只归还了390 万元本金,其余3560 万元未能偿还。2009 年2 月27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上述欠款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9 年7月,就上述欠款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审理终结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60 万元(利息从2006 年3 月28 日至2007 年11 月13 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007 年11 月13 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达国际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处置办案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达国际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5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达国际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9-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3 月6 日下达(2009)大民三初字第52 号裁定书,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 万元或查封公司等值财产。该项诉讼正在执行中。该项诉讼严重地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 目前, 本案判决已生效。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23
公告日期2010-02-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11-08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 
被告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99.9884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曾于2008年4月25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向公司发放贷款总额49,999,884.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其中,1,190万元贷款由公司以自有的568台机器设备(其中99台机器设备现已灭失,现剩469台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其余38,099,884.00元贷款由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公司如期得到贷款。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合同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09年11月8日起诉公司,要求偿还以上贷款本金49,999,884.00元、利息3,830,000.00元。
判决内容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1,559,313.55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从200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21日,逾期利息加收50%); 二、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469台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三、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469台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不足清偿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1,559,313.55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本金38,099,884.00元及利息4,992,408.77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从200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21日,逾期利息加收50%); 五、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55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2
公告日期2010-01-12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4)哈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发出2004哈法执字645-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04年12月29日,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4)哈法执字第64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23,931,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过户至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262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截止到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欠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千五百四十七万三千四百四十四元七角五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司曾于2009年4月9日披露,公司作为第三人被北京市朝区人民法院裁定代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债务26,079,659.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见公司第2009-007号公告)。当时公司认为与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帐目数额和法院调查的数额相差较大,经公司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裁定。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07.9660 万元
案件描述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债务及利息26,079,659.57元。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执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作为第三人将被执行26,079,659.57元的到期债务及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得公司欠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依据相关法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6,079,659.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予以强制执行。” 鉴于本公司与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帐目数额与法院调查的数额相差较大,公司正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努力争取协商解决。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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