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分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3 月3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6 号]传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与其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提起民事起诉,诉讼请求:
1 、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31,398,684.15 元(暂计至2006 年10 月21 日止)。
2、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偿还客赔偿负连带责任,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出的有关费用。
3、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7 年8 月13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结果予以公告:
1、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 亿元人民币及利息(借款期内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和复利,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付罚息)。
2、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003.42 元由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鉴于深圳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本公司计提担保预计损失232,565,687.57 元。该担保债务由原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于2008 年4 月18 日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达成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同意减免公司所承担的担保利息22,913,400.00 元,该免息决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生效。
至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该项担保预计损失余额209,652,287.57元。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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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9-07 |
原告方 | 沈阳市技术改造基金办公室 |
被告方 |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弘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4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1998年4月至9月期间,原告沈阳基金办委托第三人沈阳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信托)向被告和光集团分五次发放贷款,总金额为肆仟万元,1999年6月和光集团用其位于沈阳市沈阳区小南街180号办公楼作价2520万元转让给原告抵相应贷款本金。沈阳基金办与和光集团及沈阳信托签订关于房产转让的《抹帐协议》,协议约定"考虑到丙方的资金需要,甲方同意99年优先安排2000万元贷款计划,并分批执行。"其后沈阳基金办继续委托沈阳信托向和光集团发放贷款2000万元,至此和光集团共欠贷款本金3480万元。协议签定后和光集团未向原告出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备案的相应手续。2003年7月沈阳信托与和光集团签订《借款合同》将己到期的贷款,以约定重新放贷的形式将和光集团贷款本金的余额3480万元展期至2005年6月,和光信息产业作为和光集团此次展期的担保人。2003年沈阳信托变更为弘泰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2004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和光集团己转让给原告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全部查封,查封原因是第三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华侨城支行贷款未按期偿还,因本公司是和光集团的子公司,和光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于2004年9月7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告与和光集团及第三人沈阳信托共同签定的关于转让房产的《抹帐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和光集团为原告办理相应的房产转移手续;判令和光集团偿还原告贷款余额3480万元;判令和光信息产业承担3480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判令第三人和光商务承担和光集团履行以房抵贷款本金《抹帐协议》的连带责任(限己转让给原告的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沈河区小南街180号的房产价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9月14日原告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和光集团、和光信息产业及和光商务相当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财产。
本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东宇大厦十层、十二层、十三层(面积为2523.30平方米)的房产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
根据2007 年4 月沈阳基金办关于该案件的诉讼答辩书,并征求相关律师意见,用于转让的房产应视同已经过户。根据以上事实,本公司担保责任极有可能解除。
根据2009 年6 月沈阳基金办关于该案件的诉讼答辩书,并征求相关律师意见,用于转让的房产应视同已经过户。根据以上事实,本公司担保责任极有可能解除,2009 年6 月沈阳基金办已确认本公司与其已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被担保及互保关系。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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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25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91.5753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18,915,753元及利息,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于2004年8月25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8,915,753元及利息,同时判令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判决内容 | 据2004 年11月2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915,753元及利息;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和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和光公司予以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88.7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5,099元,合计199,687.77元,均由深圳和光公司承担,沈阳和光公司、聚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4-11-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东宇大厦十层、十二层、十三层(面积为2523.30平方米)的房产被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2006 年11 月8 日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发来执行通知令,要求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 日内偿还,否则强制执行,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
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18,858,964.57 元。
至2009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余额18,858,964.57 元。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18,858,964.57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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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0-20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98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和光集团未能按期偿还汇票票款69,880,000元及利息,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于2004年10月20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和光集团清偿其汇票款698,80,000元及利息,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聚友实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做出判决: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连带清偿69,880,000元及从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至2004年10月17日的利息为1,079,565.14元,从2004年10月18日起至清付之日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案件受理费364,808元,诉讼保全费355,317.83元,由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度公司已偿还700,000.00 元,余款尚未偿还。
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69,030,000.00 元。
至2009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余额69,030,000.00 元。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69,030,000.00 元。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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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19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第一冷冻机有限公司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03.034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沈阳一冷向建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贷款3760万元,本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沈阳一冷只偿还了524,301.01元本金,余款未按期支付,建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于2004年4月19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沈阳一冷及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7,030,343.40元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一冷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建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7,030,343.40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借款本金37,070,743.40元及利息的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一冷追偿。 |
判决日期 | 2004-09-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一冷以沈阳谷轮冷冻机公司20%股权抵偿1736 万元,余款尚未支付。2007 年6 月25 日,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执字第127 号执行通知书:限公司必须于2007 年6 月26 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但公司尚未履行。截止2007年12 月31 日,沈阳第一冷冻机有限公司该借款本金余额19,878,658.52 元,利息1,494,577.74 元,本公司计提担保损失21,373,236.26 元。
截止2009年6 月30 日,沈阳第一冷冻机有限公司该借款本金余额11,878,658.52 元,利息1,494,577.74 元,本公司计提担保损失13,373,236.26 元。
截止2009年12 月31 日,沈阳第一冷冻机有限公司该借款本金余额11,878,658.52 元,利息1,494,577.74 元,本公司计提担保损失13,373,236.26 元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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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2-22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5年3月3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建行深圳分行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原告建行深圳分行2004 年12 月22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贷款本息共计50,159,875.58元(其中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159,875.58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和光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5 年6 月1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号,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贷款人民币5000万和利息人民币159,875.58元;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0,809.38元由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6-1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深中法执字第128 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强制执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将公司存放于北京环京仓储服务公司4 号仓库的3 箱货物查封,货物账面价值4,501,261.53 元。经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鹏信咨询字〔2006〕第133 号”评估报告,该货物评估的市场价值71,653.51 元,以16 万元的交易价格抵偿法院诉讼费16 万元。2006 年9 月27 日,广西揭西县人民法院下达“(2006)揭西法执字第125 号”执行公告,对公司及和光集团进行强制执行,但公司尚未偿还。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46,899,930.99 元。
至2009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余额46,899,930.99 元。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46,899,930.99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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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1-17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5年2月2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兴业银行深南支行于2005 年1 月17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同时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智雄电子和第三被告和光集团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5 年3 月1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万元及利息(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拖欠之日起至还清之日)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两保证人按期约定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3、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由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5-03-1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6月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的诉讼情况,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2005 年度公司已偿还2,167,867.07 元,余款尚未偿还。
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47,832,132.93 元。
至2009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余额47,832,132.93 元。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47,832,132.93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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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1-27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9863.8204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年10月17日与中行深圳分行签定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约定,由中行深圳分行向本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壹亿元。2004年4月6日中行深圳分行与本公司签定补充协议,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由原来的人民币壹亿元调整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和光集团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04年11月28日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贴现款9982万元,中行深圳分行于2005年1月27日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贴现款98,638,204.48万元及利息,同时请求判令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5 年9 月6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5]深仲裁字第795号,经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出仲裁庭裁决如下: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贴现款人民币98,638,204.48元及利息;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20,753元,保全费499,62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5-09-0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已被查封的存放在沈阳怒江街127 号物品的价值,本院经委托深圳市广鹏资产评估有阴公司进行评估,并作出深广资评字[2007]第054 号评估报告,上述物品评估市值为人民币7580 元。受本院委托,深圳市冠利达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07 年6月1 日上午十时整在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金湖文化中心大厦928 室该公司拍卖厅公开拍卖深圳市广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广资评字[2007]第054 号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物品。
2006 年9 月2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发来的“(2006)揭西法执字第123 号执行公告”,被强制执行
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97,920,123.06元。
至2009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余额97,920,123.06元。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97,920,123.06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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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17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709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于2004年8月17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本公司归还己到期贴现款项1,280万元及逾期利息;提前归还贴现款项5,812万元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同时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和光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和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经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此案作出裁决如下: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支行偿还合同纠纷案借款本金人民币7092万元及利息(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拖欠之日起至还清之日)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2-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度,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发来的“(2006)揭西法执字第124、126-129 号执行公告”,就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的借款及票据诉讼五案,对公司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将沈阳和光集团股份购买持有的长盛动态基金(基金代码510081)198,009 份及红利给农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按过户的当天价值在扣除有关手续费后以物抵债;拍卖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56.14%的股权以清偿债务,但分别于2007 年1 月29 日、2007 年2 月13 日、2007 年4 月2 日连续3 次流拍。2005 年度公司已偿还60,188,664.55 元,余款尚未偿还。
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11,431,335.45 元。
至2009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余额11,431,335.45 元。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11,431,335.45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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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1-22 |
原告方 | 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长城国际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款及利息,长城国际于2004年11月22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500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5年1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国际支付汇票款500万元及利息;驳回长城国际其余诉讼。 |
判决日期 | 2005-01-1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根据2005 年6 月3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66 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500万元及利息。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5,168元,由上诉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利息自2004年10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到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6-30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 月25 日,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 年10 月31 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执字第658 号指定执行决定书的指定,发来“通知”,限公司5 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强制执行。
2007 年5 月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陆法执字第440-1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其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或等值的财产。
截止至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尚未有资产被强制执行。
截止至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尚未有资产被强制执行。
截止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尚未有资产被强制执行。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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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05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114.7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7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2004年4月21日至2004年6月15日间,本公司陆续与交行南湖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累计借款7000万元,和光集团为本公司向交行南湖支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年2月18日和4月20日,本公司又向交行南湖支行签订两笔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由聚友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自2004年2月12日至2004年6月21日间,本公司陆续从交行沈阳南湖支行开立了11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为159,819,996.50元,并交存了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和光集团为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在上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中约定,当本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时,交行沈阳南湖支行有权要求本公司补交保证金直至达到合同项下己开立且尚未付款的汇票金额的总和,由于本公司涉及诉讼,部分财产己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交行南湖支行于2004年8月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全部贷款10,000万元本金及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同时要求本公司立即补交159,819,996.50元银行承兑汇票70%的保证金11,114.7 万元;并要求法院判决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212,000,000元的财产。
根据2005 年8 月11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40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诉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与经济犯罪嫌疑和线索或相交叉或相牵连,而将案件移送辽宁省公安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公司2006 年度偿还借款1200 万元,2007 年度偿还400 万元,余款尚未偿还。
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107,147,344.87 元。
至2009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余额190,987,853.43 元。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190,987,853.43 元。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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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4-05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
被告方 | 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6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于2007年4 月5 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0 年10 月31 日、2000 年12 月20 日中国工商银行南湖科技开发支地(以下简称工行南湖科技支行)与沈阳东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集团)签订了编号为2000-8-01《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2000-5-03《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2000 年科字第020号、0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合同总借款额为:6640 万元。
工行南湖科技支分别于2000 年10 月31 日、2000 年12 月20 日行履行了付款义务。2000 年12 月20 日、2000 年10 月31 日工行南湖科技支行与沈阳北方商用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4 月16日变更为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 月9 日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商用技术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屡2000 年科字第020号、021 号2000-5-3 号2000-8-01 号的《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人民币6640 万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03 年9 月21 日,工行南湖科技支行向东宇集团对2000 年科字第020 号、第0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全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催收, 2005 年7 月15 日,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了编号为辽营0858 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另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36,650,000 元及相应利息(但不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利息)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调解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受让的编号为2000 年科字第02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0 年科字第0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0-5-03《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2000-8-01《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6,400,000 元及截止至2005 年5 月22 日利息人民币12,157,296.05 元;2005 年5 月2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逾期借款利息按中国民人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计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收复利)。
(二)、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编号为2000年科字第02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0 年科字第02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0-5-03《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2000-8-01《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6,4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的计算: 截止至2005 年5 月22 日利息人民币12,157,296.05 元;2005 年5 月2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逾期借款利息按中国民人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计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收复利)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731.21 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合计人民币249,731.21,由被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公司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为66,400,000.00 元,公司按照此金额确认预计负债。
本公司按其申报的债权确认担保损失66,400,000.00 元。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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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管理费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沈阳东宇大厦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沈阳市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1.867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案由及原告诉讼要求:
1、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02 年4 月1 日至2007年12 月31 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118,675.2 元;
2、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诉支付2002 年4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16 日期间滞纳金7,181,491.47 元;
3、请示判令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前述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连带责任;
4、要求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
判决内容 | 2008 年3 月5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沈中民二初字第3 号民事判决,法院驳回沈阳东宇大厦有限公司对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
判决日期 | 2008-03-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8 年7 月23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最终审理判决公告如下:沈阳和光集团支付东宇公司物业管理费3,118,675.2 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给付滞纳金。我公司对沈阳和光集团所欠东宇公司物业管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7-23 |
执行情况 | 沈阳东宇大厦有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于2008 年3 月25 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已提取预计负债4,814,579.11 元;
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已提取预计负债5,162,623.27 元;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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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 |
原告方 | 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归还贷款2,000 万元,沈阳和光集团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4 年12 月1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2,000 万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合同期外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沈阳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110,010.00 元、财产保全费100,260.00 元,合计210,270.00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2-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20,000,000.00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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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 |
原告方 | 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归还贷款2,000 万元,沈阳和光集团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4 年12 月1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2,000 万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合同期外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沈阳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110,010.00 元、财产保全费100,260.00 元,合计210,270.00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2-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20,000,000.00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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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承兑汇票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 |
原告方 | 农业银行科技园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967.4169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农业银行科技园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提前交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票款49,674,168.91 元及至票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沈阳和光集团对公司所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4 年12 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49,674,168.91元及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票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沈阳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258,380.84 元、财产保全费248,890.80 元,合计507,271.64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2-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49,674,168.91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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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承兑汇票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 |
原告方 | 农业银行科技园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99.1196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农业银行科技园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提前交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票款65,765,677.94 元、偿还垫款25,225,518.53 元、支付利息75,453.48 元,沈阳和光集团对公司所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4 年12 月1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90,991,196.47 元及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票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沈阳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465,343.25 元、财产保全费455,476.00 元,合计920,819.25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2-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90,990,449.60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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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
公告日期 | 2009-08-31 |
案件名称 | 借款及票据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17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589.0884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28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农行华侨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原告农行华侨城支行于2004年8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4000万元及利息,同时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和光集团对本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自2004年2月4日至2004年7月19日间,本公司陆续从农行华侨城支行开立了25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为140,665,365.38元.和光集团分别对本公司在农行华侨城支行办理的25笔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由于公司在农行华侨城支行的两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公司未向该行付款,并且公司在农行华侨城支行己有三笔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金额达25,225,518.53元,根据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农行华侨城支行于2004年8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交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下票款共计人民币140,665,365.38元及至票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银行承兑合同下原告垫付人民币25,225,518.53元,请求判决公司支付直至原告垫付款获得清偿时为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项下原告垫付所产生的贷款逾期利息(至2004年8月17日共计利息人民币75,453.48元);要求第二被告和光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截止2005年1月14日农行华侨城支行己扣除56,125,241.49保证金。 |
判决内容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4000万元及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20,020元,财产保全费200,520元,合计420,540元,由被告和光公司及被告和光集团连带承担。偿还原告140,665,365.38元及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票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如被告和光公司到期不能偿还,由被告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光集团代偿上述欠款后有权向被告和光公司追偿,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23,724.09元,财产保全费704,366.80元,合计1,428,090.89元,由被告和光公司及被告和光集团连带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2-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度,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发来的“(2006)揭西法执字第124、126-129 号执行公告”,就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的借款及票据诉讼五案,对公司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将沈阳和光集团股份购买持有的长盛动态基金(基金代码510081)198,009 份及红利给农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按过户的当天价值在扣除有关手续费后以物抵债;拍卖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56.14%的股权以清偿债务,但分别于2007 年1 月29 日、2007 年2 月13 日、2007 年4 月2 日连续3 次流拍。
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余额180664618.51 元。
至2009 年6月30日尚欠本金余额180664618.51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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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
公告日期 | 2009-08-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15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新华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8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4 月15 日,交通银行沈阳分行新华支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820,000.00 元和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4 年7 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2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内给付借款本金10,820,000.00 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计算(自2004 年4 月1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支付);案件受理费47,007 元,由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贷款本金10,820,000.00 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4-0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6 月7 日,交通银行沈阳新华支行将其对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公司沈阳办事处,后者于2009 年6 月8 日向我公司主张债权并于同日提出加入公司债务重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公司按照其主张的债权及利息提取预计负债计14,638,115.32 元;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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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
公告日期 | 2009-04-2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
被告方 | 成才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娶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与2004 年7 月2 日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通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8 月9 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此逾期的担保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5)成铁执字第256 号裁定。相关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者: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被招待人:成才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娶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才市公证处(2005)成证内经字第2554 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规定义务,但被招待人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一打、第二进二十二、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招待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以上招待额度为人民币17085000 元为限。 |
受理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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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9-07 |
原告方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
被告方 | 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2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2003年12月2日华融资产与四通巨光及济南中创有限公司签定《债权转让及济南中创有限公司以开元广场项目抵债合同》,原告华融资产济南办事处将对济南中创享有的贷款主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181,012,849.09元,以132,9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四通巨光,济南中创承诺将其依法享有的在建项目---开元广场整体项目抵偿给四通巨光。本公司为四通巨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签定后,截止2004年7月20日四通巨光除支付7000万转让费外,对其余转让款尚未支付。原告华融资产济南办事处于2004年7月21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四通巨光支付债权转让费629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据2004 年11 月8 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147 号、第1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支付债权转让费余款6,290 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9,960.00 元由四通巨光承担,公司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4-11-0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鲁民二终字第94号、(2005)鲁民二终字第94号,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69,960元,由四通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四通巨光公司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及裁定,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原判决第一项;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予以改判;同时要求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己受理本案,并决定于2005年4月28日开庭审理。
根据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06 年7 月25 日提交的“深中锋评字〔2006〕第04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在2005 年12月31 日的净资产为622,816,055.14 元。但鉴于深圳市冠利达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 年1 月29 日、2007 年2 月13 日、2007年4 月2 公开拍卖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56.14%的股权连续三次流拍的事实,且根据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无可用于执行偿债的货币资金及实物资产的事实,本公司认定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不具有实质性偿债能力,故本公司按照法院判决金额63,069,960.00 元计提预计负债。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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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12 |
公告日期 | 2006-12-1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支行关于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拍卖被执行人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通巨光商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56.14%股权以清偿债务。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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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12 |
公告日期 | 2006-12-1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将被执行人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持有的的长盛动态基金198009份及其红利(基金代码510081)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按过户的当天价值在扣除有关手续费后以物抵债。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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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16 |
公告日期 | 2005-11-16 |
案件名称 | 授信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18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于广发深圳华富支行签定了5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签定后,公司向广发深圳华富支行借款2500万元,并为金额18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25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及1800元汇票款,广发银行深圳华富支行于2004年8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其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应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并立即偿还1800万汇票款;并要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2004年8月2日广发深圳华富支行曾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经本公司与广发深圳华富支行协商,于2004年8月24日解除了以上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支付欠款人民币3260万元及利息;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1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7月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同时请求由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承担诉讼费。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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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02 |
公告日期 | 2005-11-0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28 |
原告方 | 江苏星泰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3.5297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5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3,735,297.28元,原告江苏星泰于2004年7月2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3,735,297.28元。 |
判决内容 | 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150号,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如下:和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星泰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735,297.28元,本案件受理费28,687元,诉讼保全费19,526元,合计为48,027元,由和光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7月28日江苏星泰曾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和光公司价值38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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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09 |
公告日期 | 2003-07-0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 |
被告方 | 沈阳中天电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沈阳中天电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年7月7日提供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3)初字665号《民事裁定书》,沈阳中天电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26,653,864股,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自2003年4月3日至2004年4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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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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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29 |
公告日期 | 2002-01-2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 |
被告方 | 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与本公司第三大股东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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