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情况 | 经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协商,在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于2004 年1 月12 日签订的《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基础上,于2009 年9 月30 日达成还款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截止2009 年9 月20 日,公司对松江河发电厂的委托贷款本金为14,078.5 万元,相关利息余额为39,031,519.20 元。
2、松江河发电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归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14,078.5 万元;如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则还款协议废止,双方根据原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建设管理处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抚松支行签订的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3、松江河发电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 年内分两次还清所欠乙方委托贷款利息,2010 年9 月30 日前归还50%,剩余利息在2011年9 月30 日前还清。
4、在本金还清后,公司撤销对松江河发电厂的诉讼。
5、本息金额从2009 年9 月21 日起不再计息。
依据本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签署的《还款协议书》,松江河发电厂归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14,078.52 万元之款项已于2009 年11 月24 日到账。松江河发电厂将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归还所欠本公司相关委贷利息39,031,519.20 元的义务。公司拟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撤销对松江河发电厂诉讼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