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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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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5-08
原告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292.4778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于2007 年10 月15 日订立《铜精矿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由本公司代理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进口铜精矿。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本公司为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垫付了进口铜矿的货款21,972,079.65 美元,折合人民币157,603,259.05 元,垫付银行费用人民币341,745.98 元,本公司因履行代理进口协议应向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收取的代理进口手续费人民币791,379.23 元,应收已垫付货款利息人民币3,516,007.37 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62,924,777.77元。本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恶意拖欠上述款项,本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08 年5 月8 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2009 年2 月25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云高民三初字第1 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30 日内归还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61,573,658.26 元和自2008 年6 月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日期2009-0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5 月8 日受理此案并对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的位于保新公路南侧241,693.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保定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30%股权、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区房产等财产予以了保全。 现该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庭审阶段已经结束,等待二审判决。 本案一审和二审,云铜股份公司胜诉。 2009 年11 月11 日云铜股份与保定大利公司达成解决框架协议。由保定大利向云铜股份转让其在保定云铜中30%的股权以股权价格偿还欠款(包括保定大利对云铜股份与明晨进出口公司的欠款),并转让其拥有的24 万平方米土地偿欠款,不足部分另行协商。2009 年12月,云南铜业与保定大利经过多方商谈,达成框架协议:由保定大利将其持有保定云铜30%的股权价值,以保定云铜2009 年10 月31 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折算转让给云南铜业,并转让其拥有的24 万平方米土地,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定云铜资产评估报告显示:2009 年10 月31 日,保定云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5,628.16 万元,保定大利所持有的其30%股权价值为7,688.45 万元,保定大利按7,688.45 万元转让给云南铜业,并以该股权转让价款偿还云南铜业的部分欠款。
受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兰坪大海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9.6395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 年4 月10 日与兰坪大海公司签订《铜精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自2007 年5 月1 日—12月30 日为滇中公司提供铜精矿,滇中有色公司按合同规定预付了260 万元预付款,截止2008年1 月2 日兰坪大海公司共提供铜精矿1,203,605 元,合同期届满应退还余额1,396,394.98 元,截止2009 年1 月15 日经多次讨要未果,滇中有色公司向云南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于2009 年5 月15 日[2009]楚中民二初字第3 号判决兰坪大海公司归还余额1,396,394.98 元,并从2008 年1 月3 日至预付款还清之日止每天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判决日期2009-05-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止该判决仍未执行,兰坪大海公司未做出任何回应。滇中有色公司正准备进一步上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云南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铜精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陈伟丽 
被告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达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陈伟丽起诉云铜股份与云南达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精矿纠纷案。2009 年3 月,陈伟丽向达亚公司供铜精矿涉嫌作假,被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判废,但判废后冶炼加工总厂没有归还该批铜精矿,并进入生产流程进行冶炼处理,涉及金额160 万元。由于陈伟丽所供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3%左右,符合行业标准。
判决内容经五华区法院审理判决,由云铜股份向陈伟丽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云铜股份已办理向陈伟丽支付款项事宜。
受理法院五华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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