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09 |
公告日期 | 2008-04-09 |
案件名称 | 互保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0-30 |
原告方 |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7 年11 月20 日下午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的民事起诉状,2006 年5 月25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互担保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协议》对双方互担保事项进行了约定。
根据《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原、被告双方互担保的金额为1 亿8 千万元。截至2007 年11 月20 日,原告为被告在银行的授信担保余额是12010 万元,而被告为原告的担保余额为零,权利义务明显处于不对等状态。为此,原告认为自己承担了巨大的担保风险。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 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提供财务信息资料;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8 年3 月12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中民二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沙招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因被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招行的3000 万元贷款已经于2007 年11 月28 日按期归还本息,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为被告代偿,对应于此授信项目下的担保责任也已经全部解除。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 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18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共计196800 元,由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3-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14 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07 年12 月28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523-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14 日作出(2007)长中民二初字第0523-1 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经查被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5 月29 日在招商银行长沙东城支行借款3000 万元,该公司于2007 年12 月28 日已按期归还给招商银行长沙东城支行,故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担保起诉被告后,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已经消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银行帐号的冻结。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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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25 |
公告日期 | 2005-11-25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08 |
原告方 |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 武汉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 诺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诺玛特控股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09.7773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1月,原告与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将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03号按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的要求,建设成购物超市,出租给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租赁期20年。2003年12月16日,原告与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第一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第一被告承继。2003年12月,第二被告武汉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履行本租赁合同的行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完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按被告的要求,先后投入超过2500万元用于超市的基础建设,如期建成购物超市并交付第一被告使用。但第一被告从营业开始就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虽经原告多次催促,却一直未按约定履行。截止2004年7月3日,第一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2880245.46元,并欠交1-6月份的水电费用达217527.68元。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租金(至2004年7月3日)人民币2880245.46元,支付所欠水电费用217527.68元(1-5月的水费为2983.5元,1-6月的电费为214544.18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25000000元,以上共计28097773.14元;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租金2878573.76元;
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损失、利息损失、预期利润损失2500万元;
4、对上述给付金额,由被告武汉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由被告诺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诺玛特控股有限公司在抽回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99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217527.68元的诉讼请求;
7、驳回反诉原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498元,财产保全费141008元,合计291506元,由原告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190元,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承担289316元;反诉受理费63420元,由反诉原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4-12-1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长沙普马公司、诺衡公司、诺玛特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23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因长沙普马公司、诺衡公司、诺玛特公司未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其足额交纳上诉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长沙普马公司、诺衡公司、诺玛特公司上诉一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59元,其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诺衡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11-23 |
执行情况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如下裁定:限额查封、冻结被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97773.1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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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17 |
公告日期 | 2001-02-17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08-31 |
原告方 | 长沙亚细亚经贸开发公司 |
被告方 |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松桂园宾馆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长沙亚细亚经贸开发公司诉本公司下属企业松桂园宾馆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关于松桂园宾馆二楼部分的装修投资合作合同书》,并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600万元. |
判决内容 | 经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我司支付给长沙亚细亚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装修改造费、房屋装修资产闲置费等701531.63元,承担相关诉讼费35835元。 |
判决日期 | 2000-11-0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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