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3 |
公告日期 | 2010-06-2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7 年初分批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0 万元,约定年资金使用费率为7%,并确定于2008年1 月31 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鉴于公司未能如期还款,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公司所持有的24012184 股拓维信息股票(代码002261)进行了冻结。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对公司所持有的17151560 股拓维信息股票(代码002261)进行了冻结。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8]长县民初字第1300 号民事调解书:
①、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本金30000万元、利息1606.75 万元,由公司于2009 年8 月31 日前偿付本金20000 万元,余欠本息11606.75 万元于2010 年6 月30 日前一次性付清;
②、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还清所有借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解除对17151560 股拓维信息股票(代码002261)的冻结手续。
经本公司与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并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目前解除了本公司持有的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61)股份110 万股的冻结,其余所持股份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经本公司与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并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日前解除了本公司持有的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61)股份200 万股的冻结(目前已累计解除冻结310 万股),其余所持股份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经本公司与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并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9]长县民初字第1300-3号),日前解除了本公司持有的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61)股份500 万股的冻结(目前已累计解除冻结810 万股),其余所持股份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经本公司与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并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8]长县民初字第1300-4号),日前解除了本公司持有的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61)股份800 万股的冻结,其余所持股份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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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1 |
公告日期 | 2006-07-1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6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6月29日至2005年4月29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2005年4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调整为自2004年6月29日至2006年2月28日,利率调整为6.138%。
2004年6月28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年6月29日起至2007年4月29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截止目前为止,由于第一被告已归还100万元借款,实际担保余额为9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拖欠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书》;
2、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本金900万元及利息。
3、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396 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900 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06 年6月12日);2、交纳案件受理费55650 元;3、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交纳执行费11717 元。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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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1 |
公告日期 | 2006-07-1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49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5月2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已还1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
2004年5月2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007年5月24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本金3499万元及利息。
2、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397 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人民币34693032.10 元及利息4241408.53元(暂计至2006 年6 月12 日);2、交纳案件受理费19131 元;3、公司对上述债务在45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交纳执行费41128 元。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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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1 |
公告日期 | 2006-03-0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7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至2004年7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4.779%。该笔借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申请展期至2005年4月24日,仍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
由于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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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7 |
公告日期 | 2005-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1 |
原告方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鉴于嘉瑞新材巨额资金被其实际控制人鸿仪集团及其关联单位占用,极可能导致嘉瑞新材不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为避免本公司遭受损失,维护广大股东利益,2004 年11 月,我公司以嘉瑞新材、鸿仪集团、香港振升为被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嘉瑞新材、鸿仪集团、香港振升及其关联单位的财产予以保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立保字第5 号、第15 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鸿仪集团、香港振升及其关联单位的下述财产:
1、冻结香港振升在湖南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湖南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松桂园天都大厦的三层、七层、八层、十层、十一层、十三层、十四层、十五层、十八层、十九层的部分房产。
2、冻结鸿仪集团(北京四方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1500 万债权本息。
3、加冻嘉瑞新材持有的海南神农大丰种业有限公司400 万元股权。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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