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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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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8
公告日期2005-03-2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一德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89.3512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江苏一德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将所持有的南京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51%的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人民币204万元,占总股本的51%)作价人民币1,400万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出让给一德公司,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双方还约定:一德公司确认截至2002年10月29日东富公司尚欠本公司款项为人民币11,893,511.78元,一德公司有义务督促东富公司在该协议书签订之日起7.5个月内无条件全部归还(即每月归还150万元),最后一期的还款时间为2003年6月15日前。一德公司就股权转让及保证事宜签署了《担保承诺书》,东富公司亦就欠款及还款事宜出具《还款承诺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一德公司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金并完成了股东变更手续,但东富公司除支付本公司人民币300万元欠款外,自2003年1月起,拒付约定的每月150万元还款。为此,本公司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12月24日,本公司接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经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东富公司确认在与本公司双方间的互负债务进行了部分抵销后,截止至2003年12月22日尚欠本公司债务本金、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6,770,946.81元,一德公司对该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2)一德公司和东富公司同意在该协议生效之日偿还本公司人民币200万元,于2004年6月30日、2004年12月3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12月31日分别向本公司偿还692,500元,以上还款共计人民币4,770,000元; (3)一德公司承诺在该协议第二条的债务清偿完毕之前,其不得将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广场黄埔大厦A3栋24-25层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定现行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范围之外的其他抵押或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 (4)在一德公司和东富公司按该协议第二、三条的内容履行后,本公司同意将一德公司和东富公司的债务自人民币6,770,946.81元减免为人民币4,770,000元,若一德公司和东富公司未按该协议第二、三条履行,则本公司承诺减免债务条款失效,一德公司和东富公司所欠本公司的债务恢复为人民币6,770,946.81元,并且视为该协议所有债务提前到期,本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德公司和东富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含债务本金人民币6,770,946.81元及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日止按年10%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5)本案案件受理费55,895元、财产保全费46,415元由本公司负担。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账上共计应收东富公司欠款人民币4,806,076.78元。2004年6月30日,本公司收到南京东富转入的款项692,500.00元,2005年1月11日收到南京东富转入的款项692,500.00元。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9
公告日期2004-04-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 
被告方福州生洋油料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诉福州生洋油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请求判令:福州生洋油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贷款本金270万美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加息; 本公司对被告福州生洋油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内容一、被告福州生洋油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美元2700000元,利息及罚息美元72900元(1999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因被福州生洋油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700000美元之债务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五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85元由被告福州生洋油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还款时迳付原告)。
判决日期2001-08-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12月12日,本公司已经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向马尾农行支付54万美金(折合人民币4,476,330元)。 根据本公司与福建福强精密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23日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书》,合同规定:福强公司同意对本公司为生洋公司向马尾农行借款270万美金提供的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福强公司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现本公司与福强公司经过友好协商,于2003年12月23日签订了《还款合同书》,福强公司已于2003年12月23日将54万美金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本公司目前已与福强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还款合同书》,福强公司已于2004年3月11 日将1,950万元人民币汇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在福强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本公司同意豁免福强公司利息127.45万元,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书》中规定的福强公司的担保责任及义务。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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