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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螳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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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2
公告日期2008-03-22
案件名称工程合同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韩城广场宾馆(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根据本公司与韩城广场宾馆(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城广场宾馆”)2006 年1 月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本公司为韩城广场宾馆进行装饰工程施工,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为1,800 万元,该工程已于2006 年7 月完工验收。因韩城广场宾馆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止,本公司已收到韩城广场宾馆程款1,162.55万元),本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07 年12 月达成和解协议,韩城广场宾馆同意于2008年4 月28 日前支付所欠工程款480 万元,逾期未付,将由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14
公告日期2007-02-14
案件名称工程纠纷
起诉日期2003-10-22
原告方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方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朱兴良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1月23日,本公司与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苏金-020108的建设工程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为宁海新世纪大酒店进行装饰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2年2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2年5月31日,工期为90天;合同标的为2200万元(最终以审计单位按实际工程量审计结算为准),监理单位为宁波华光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同时,朱兴良先生对该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 2002年4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其中的开工日期延期补充约定。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本公司认为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提供的甲供材料不到位、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终止装饰工程施工。终止时,公司累计已收到对方工程款635万元。而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认为因为本公司拖延工期而使其装饰工程转包第三方,增加了工程造价,并且拖延了酒店装修完工期,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 2003年10月22日,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该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于2004年9月6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03)宁民一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返还新世纪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4,474,494.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614,456.20 元,合计人民币6,088,950.20 元;应支付新世纪公司违约金138 万元;应赔偿新世纪公司损失302 万元;应负担各项诉讼费合计137,500.00 元。
判决日期2004-09-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1、维持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3)宁民一初字第2489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原告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3)宁民一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3、判令本公司返还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工程款2,353,1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614,456.20元; 4、判令本公司赔偿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多支付给上海瑞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的人工费102万元; 5、判令本公司赔偿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损失2,613,699元; 6、朱兴良先生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7、本案一审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57,500元,由本公司承担127,500元,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0元,由本公司承担70,600元,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送达后,本公司于2004年11月4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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