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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产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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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04
公告日期2010-05-04
案件名称债权金额纠纷
起诉日期2006
原告方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执行人(原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丽星丰达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龙路华大纸品厂工业厂房一栋第四层北面。法定代表人:曹海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201号。法定代表人:厉怒江,该公司董事长。 2006年2月16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深圳石化5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的债权转让于深圳市通产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产包装集团”)。2006年3月20日,通产包装集团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产包装集团将其享有的对深圳石化55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受让该债权支付对价的金额、方式和时间为将来向深圳石化所清收回的债权金额在扣除合理清收费用后的95%支付给通产包装集团。公司于2006年向深圳中院起诉,深圳中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石化向公司偿还人币5500万元及利息。该项判决生效后,公司即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7)深中法执字第595号。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6年向深圳中院起诉,深圳中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石化向公司偿还人币5500万元及利息。该项判决生效后,公司即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7)深中法执字第595号。
判决日期2006-09-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6月19日,深圳中院根据2007年6月11日广东省高院《指定执行决定书》([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389号)向公司下发《通知书》,通知该案移交至广东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详细情况见记载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2008、2009 年年度报告中重要事项中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在执行过程中,阳江中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深圳石化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阳中法执字第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2
公告日期2009-03-0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
原告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通产丽星1998 年为深圳石化向中信银行借入的170 万美元贷款(年息7.8%)提供担保。由于深圳石化一直未予偿还该贷款及利息,中信银行于2006 年6 月就上述担保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向通产丽星主张上述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2007 年1 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信银行的上述诉讼审理完毕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及利息,驳回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7-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6 月20 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8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7-06-20
执行情况中信银行对此判决不服,于2007 年2 月8 日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 年5 月23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民申字第174 号),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不服2007 年6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中信银行的再审申请,并通知公司在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并要求公司在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等。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的应诉中。 本公司于2009年2月27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决日期为2009年2月13日,裁定结果如下:“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再审申请。”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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