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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武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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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0
公告日期2010-05-20
案件名称合同款纠纷
起诉日期2010-04
原告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9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10 年5 月18 日,本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5 月4 日签发的传票(案号:2010 晋民初字第8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2000 年4 月26 日,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2×200MW机组燃煤锅炉经济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交付了1 号锅炉设备,但该公司拖欠本公司1 号锅炉设备合同款共计4797 万元。由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因,2 号锅炉设备的制造一直处于暂停状态。本公司曾连续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和特快专递)要求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并解决合同遗留问题。但都未得到该公司任何回应。2010 年4 月,本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4797 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204.7 万元,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会议纪要、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08
公告日期2010-05-08
案件名称合同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9-30
原告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95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一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 该案于2009 年10 月14 日由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 案件一: 2003 年5 月11 日,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2×135MW 火电机组锅炉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交付了两台锅炉设备,但该公司拖欠本公司合同款共计958 万元。本公司曾多次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款项,但都未得到任何回应。2009 年9 月30 日,本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958 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984.8 万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合同、催款通知及回复等相关证据。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10年5月6日收到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29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质保金)958万元; 2、被申请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68万元;上述一、二项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143,897元,由被申请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三门峡惠能”与“河南中迈”的仲裁案已立案,公司现已发生的费用共减少本期利润21.4 万元,预计期后利润还将减少166.39 万元。
受理法院郑州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公告日期2010-03-09
案件名称合同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10-22
原告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432.5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二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 该案于2009 年10 月27 日由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 案件二:2003 年6 月26 日,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1×410t/h 高温高压煤粉锅炉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交付了整台锅炉设备,但该公司拖欠本公司合同款共计1432.5 万元,本公司曾多次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款项,但都未得到任何回应。2009 年10 月22 日,本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1432.5 万元,承担违约金及利息共计664.36 万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合同、还款备忘录等相关证据。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10 年3 月8 日收到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314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432.5 万元; 2、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设备欠款1125.25 万元,利息计算起始日期为2005 年6 月7 日,质保金307.25 万元,欠款利息计算起始日期为2006 年12 月7 日,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项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173,411 元,由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三门峡惠能”与“河南中迈”的仲裁案已立案,公司现已发生的费用共减少本期利润21.4 万元,预计期后利润还将减少166.39 万元。
受理法院郑州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02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方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3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董事会于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接到控股股东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因与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有借款合同纠纷,于二00四年八月二日向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据此,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八月四日对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锅B)2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73%)国有法人股及红股、配股予以冻结。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已与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04年12月2日向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04年12月6日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04】汉民二初字第27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撤回起诉,解除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锅B)2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73%)国有法人股及红股、配股的冻结。 解冻手续由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律部办理完毕。
受理法院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3
公告日期2001-04-13
案件名称应收帐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26.4716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就欠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帐款诉讼.
判决内容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 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1)本公司确认尚欠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59,319,021.4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945,695元,共计人民币65,264,716.47元。 (2)本公司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偿付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于2001年6月30日前偿付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9,797,821.47元。 (3)如本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时付款, 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即以人民币65,264,716.47 元为总数减去已偿付的款项)。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646,008元,由本公司负担(已由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公司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3
公告日期2001-04-13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0-06-20
原告方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408.12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6月22日, 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向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短期借款13408.12万元,因贷款到期不履行偿还义务,2000年6月20日,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冻结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锅炉股份有限 公司的法人股155400550股及红利,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剩余16599450 股未被冻 结,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59%。
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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