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9 |
| 公告日期 | 2008-08-09 |
| 案件名称 | 公司分立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
| 被告方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848.7276 万元 |
| 案件描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公司分立纠纷为由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标的金额合计3,856.0291 万元。根据北京市二中院的通知,公司参加了该案的开庭审理,进行了答辩、质证和辩论。庭审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诉讼请求金额减少为3,848.7276 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于2007 年12 月20 日做出了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4,823,000 元,承担诉讼费29,343 元。公司已经于2008 年1 月4 日提出上诉。 |
| 判决内容 | 北京市二中院于2007 年12 月20 日做出了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4,823,000 元,承担诉讼费29,343 元。 |
| 判决日期 | 2007-12-20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7 月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华融公司在一审中要求公司赔偿38,487,276 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公司需向华融公司支付一审判决的4,823,000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343 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2 元,合计4,875,035 元。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9 |
| 公告日期 | 2008-08-09 |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平路营业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160.2041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日前,海南省海南中级法院受理了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外劳经贸”)起诉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简称“赛格清算组”)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上海外劳经贸要求赛格清算组向其支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11,602,040.54 元。海南中级法院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公司上海昌平路营业部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要求公司上海昌平路营业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目前海南中级法院对该案尚未指定开庭时间。 |
| 判决内容 |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3 月20 日开庭审理后,于2008 年5 月30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
| 判决日期 | 2008-05-3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7 |
| 公告日期 | 2008-03-17 |
| 案件名称 | 债权债务关系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被告方 |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华夏证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6278.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收购了原华夏证券的证券类资产,报告期内,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其与华夏证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列为被告,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及其他被告共同承担对华夏证券6,278 万元债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报告期内,中信建投证券两次向盐城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获盐城中院驳回。目前,中信建投证券已就管辖权事宜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还未收到相关裁定。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于2007 年12 月21 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已冻结中信建投证券公司银行帐户内19,104,742.14 元。 |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2 |
| 公告日期 | 2005-08-12 |
| 案件名称 | 股票侵权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2 |
| 原告方 | 南京万众公司 |
| 被告方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元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923.1809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2 月,南京万众公司以股票侵权纠纷为由起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信证券和天元公司承担1923.1809 万元的赔偿责任。 |
| 判决内容 | 2004 年7 月上海一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天元公司赔偿南京万众公司1818.2529 万元及其利息,驳回南京万众的其他诉讼请求。 |
| 判决日期 | 2004-07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 年5 月17 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南京万众”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从而驳回南京万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5-17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0 |
| 公告日期 | 2005-04-20 |
| 案件名称 | 透支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曹和平 |
| 被告方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634.9967 万元 |
| 案件描述 | 1994 年因公司深圳湖贝路营业部客户曹和平进行恶意透支,引起双方之间发生纠纷,曹和平起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曹和平的诉讼请求。曹和平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诉讼标的1634.9967 万元。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4 年12 月2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驳回曹和平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12-22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0 |
| 公告日期 | 2005-04-20 |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3-06 |
| 原告方 | 上海众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上海沪闵路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750.281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6 月,上海众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路营业部(第一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诉讼标的为4750.281 万元。 |
| 判决内容 | 2003 年12 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①上海众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路营业部之间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②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上海众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344.422 万元;③驳回上海众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判决日期 | 2003-12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0 |
| 公告日期 | 2005-04-20 |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3-04 |
| 原告方 | 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 |
| 被告方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190.9005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4 月,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营业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委托资产本金及利息共计1190.9005万元。 |
| 判决内容 | 经开庭审理,2004 年9 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①由营业部支付华能石粉8847458.79 元及该笔资金的占用损失,中信证券对营业部的该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②驳回华能石粉的其他诉讼请求;③华能石粉承担诉讼费用7695 元,中信证券和营业部连带承担诉讼费用69250 元。 |
| 判决日期 | 2004-09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