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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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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30
公告日期2010-01-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60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在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支行1608 万元借款已逾期,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支行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德阳仲裁委员会通知本公司应诉。本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已委托律师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
判决内容德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6,080,000.00 元及利息2,512,844.47 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对向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它仲裁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管理层在报告期内积极、主动与长城公司方面就债务解决进行了洽谈,目前双方就具体还款事宜仍在商榷之中。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于2009 年9 月27日将原享有的对公司1,608 万元债权及逾期利息协议转让给四川恒康;9 月29 日,四川恒康又与公司签订《偿还债务本金及取得利息豁免协议书》,同意公司在向其偿还上述债务本金后全额豁免逾期利息。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该笔债务解除。
受理法院德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30
公告日期2010-01-30
案件名称资金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鼎天(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次有关资金占用纠纷涉案金额为4,000万元。 本公司就鼎天(集团)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9 年2 月和2009 年4 月分别取得本案涉及的抵债房产相关房屋、土地权证,并于2009年4 月与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鼎天”)的关联企业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万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租赁予其使用。
受理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7
公告日期2009-04-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 
被告方四川鼎天多媒体有限公司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4.4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6 月18 日至2002 年4 月11 日,四川鼎天多媒体有限公司与武侯支行签订13 份《借款合同》,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与武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在,鼎天多媒体有限公司已将欠武侯支行的借款本金全部归还,并陆续归还了所欠部分借款利息。但是,鼎天多媒体有限公司至今仍欠武侯支行利息308.80935 万元未予归还。 因武侯农行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武侯农行担保纠纷一案的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内容1、被告鼎天公司偿付原告武侯农行借款利息308.81万元; 2、本公司对鼎天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鼎天公司追偿。 以上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450元(已由原告武侯农行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重审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鼎天多媒体偿付原告武侯支行借款利息3,088,093.50 元。 二、被告本公司对被告鼎天多媒体上述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三、被告本公司向原告武侯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鼎天多媒体追偿。 以上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件受理费(此款已由原告武侯支行预交),由被告鼎天多媒体负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武侯支行支付。
判决日期2005-06-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 年9 月20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裁定: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369 号民事判决; 2、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因武侯农行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武侯农行担保纠纷一案的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鼎天多媒体偿付原告武侯支行借款利息3,088,093.50元;本公司对被告鼎天多媒体上述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本公司向原告武侯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鼎天多媒体追偿。);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武侯农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还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武侯农行担保纠纷一案的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此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农行武侯支行协商,由四川恒康代偿该项债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四川恒康已代本公司偿还完毕,该笔债务已解除。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7
公告日期2009-04-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鼎天(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根据送达的资料,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前身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皖能集团业务合作,共欠其3357.06万元。2002年12月27日,鼎天科技、鼎天(集团)有限公司、皖能集团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前述债务转由鼎天集团承担,并由鼎天集团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由于《债务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担保协议未如约签订,三方又于2003年1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2003年3月31日前有关担保协议仍未签订,皖能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债务转让协议》,则债务仍由鼎天科技承担。由于担保协议未按期签订,2004年12月22日,皖能集团已单方面致函解除《债务转让协议》,并要求三被告公司、鼎天集团、成都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欠款3357.0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64.5555万元和相应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一、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皖能集团偿还欠款3357.06万元,承担违约金906.064万元 二、被告鼎天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1091元,其它费用42218元,财产保全费210520元,合计463829元,由本公司和鼎天集团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6 年7 月25 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编号“(2006)皖民二终字第0083 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91 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此判决本公司正积极着手准备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因与安徽能源集团借款纠纷,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6)皖民二终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本公司的上诉,该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绵阳高新区工商局送达了编号(2006)合执字第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本公司与安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要求绵阳高新区工商局协助冻结本公司持有的绵阳高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97.5%(1950万元)的股权及收益,冻结期自2006年9月8日起。冻结期间,未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质押、买卖、赠与等手续。 经公司与皖能集团协商一致,于2008 年6 月5 日签定《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为2500 万元,皖能集团在全额收到此款后放弃对剩余债权(含本金、违约金和利息)的请求权,由此公司实现债务重组收益1867.23 万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和解款,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合执字第83 号《解除查封(扣押)令》,该笔债务已解除。
受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7
公告日期2009-04-27
案件名称资金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截止2005年9月30日,原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35,558,968.28元,经本公司多次书面催收欠款,鼎天集团至今尚未归还,本公司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鼎天集团要求其归还所占用的资金,2006年3月20日,本公司收到了绵阳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06)绵民初字第31号),绵阳中院已决定立案审理。
判决内容判令被告鼎天集团向本公司返还人民36,058,968.28 元,并支付该款自占用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90,304 元、其他诉讼费95,152 元,合计285,456 元由鼎天集团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06)绵民初字第31 号” 和“(2006)绵民初字第32 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鼎天集团尚有本金36,058,968.28 元及案件受理费285,456 元未执行,被执行人鼎天软件尚有本金14,721,497.36元及案件受理费125,426 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鼎天集团和被执行人鼎天软件暂 无财产可供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债权凭证。 2、申请执行取得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恢复该案的执行。 3、终结“(2006)绵民初字第31 号”和“(2006)绵民初字第32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07 年5 月18 日,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本公司与鼎天集团关联方武汉鼎天、武汉万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武汉鼎天、武汉万顺以其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铜罗湾广场二楼建筑面积为1066 平方米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价3500 万元抵偿给绵阳高新,用以清偿鼎天集团等额债务。 2、武汉万顺负责在解除该处房产查封的一年时间内,将上述房地产土地办理完毕相关权证手续,过户到绵阳高新名下。 3、绵阳高新同意武汉鼎天、武汉万顺在该协议签订并解除房地产查封之日起二年内享有原价(3500 万元)回购上述房产的权利。 2007 年6 月26 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鼎天集团关联方武汉鼎天、武汉万顺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铜锣湾广场二楼的中轴线靠汉阳大道一侧建筑面积1066 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价3500 万元抵偿给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目前,该房地产的相关权证手续双方正在办理中,公司管理层将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尽快将相关权证过户到公司名下。 本公司在诉鼎天(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案的债务追偿过程中,冻结了鼎天集团持有的其关联方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鼎天”)4000 万元债权。2007 年6 月26 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06)绵法执字第178-3、178-4、178-5号),并已取得鼎天集团关联方武汉鼎天置业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作价3500 万元)。 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管理层正在积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力争尽快办理完毕相关房屋、土地产权手续。
受理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公告日期2008-08-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被告方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8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借给第一被告人民币1000万元。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该笔借款本息及实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2年8月6日,因第一被告不能足额还款(借款余额为800万元),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展期十个月。2003年6月5日合同到期,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余款及利息。原告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96.723775万元,及罚息及罚息复利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债权实现费用。
判决内容一、被告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和展期期限内的利息,另从2003年6月6日起至付清本金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支付罚息和复息,对已付息应予从中扣减。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8万元。 三、被告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绵阳高新区工商局送达了编号(2006)遂中执字第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绵阳高新区工商局协助冻结本公司持有的绵阳高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投资1950万元),冻结期为2006年10月30日至2007年10月29日。冻结期间,未经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更名、抵押等相关手续。 现续冻结期间即将到期,并且鼎天电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将本公司在龙泉大通邮电工贸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占投资比例的51.46%)予以续冻结(冻结期限为: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4日); 2、将本公司在绵阳高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投资1950万元、占投资比例的97.5%)予以续冻结(冻结期限为: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0月28日); 3、冻结期间,未经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更名、抵押等相关手续。 经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协商,由四川恒康代偿该项债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四川恒康已代本公司偿还完毕,本公司对该笔债务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1
公告日期2007-09-1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德阳市宏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东方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德阳东方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支行1213万元的逾期担保事项。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支行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随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德阳市宏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本息合计1856万元。但至今东工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宏业公司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要求本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9月6日,本公司收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7)德法权字第36-2号”《民事裁定书》: 将本公司位于德阳市华山北路11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8265.20m2及地上所有建筑物和位于德阳市天元乡三洞桥土地使用权面积11064.70m2及地上所有建筑物作价1521.87万元裁定给宏业公司,以清偿东工公司和本公司所欠宏业公司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并终结执行本案。
受理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25
公告日期2007-05-25
案件名称损害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高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绵阳高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绵阳高新区工商局送达了编号(2006)绵执字第1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绵阳高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赔偿,要求绵阳高新区工商局协助将本公司持有的绵阳高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97.5%的股份,予以查封、冻结,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期间,该股份不得办理抵押、过户手续。冻结期自2006年7月28日起。
受理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09
公告日期2006-12-09
案件名称资金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鼎天软件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72.1497 万元
案件描述截止2005年9月30日,原本公司控股股东鼎天集团关联公司鼎天软件有限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14,721,497.36元,至今尚未归还,本公司向绵阳中院起诉鼎天软件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所占用的资金,2006年3月20日,本公司收到了绵阳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06)绵民初字第32号),绵阳中院已决定立案审理。
判决内容判令被告鼎天软件向本公司返还人民14,721,497.36 元,并支付该款自占用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3,618 元、其他诉讼费41,808 元,合计125,426 元由鼎天软件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06)绵民初字第31 号” 和“(2006)绵民初字第32 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鼎天集团尚有本金36,058,968.28 元及案件受理费285,456 元未执行,被执行人鼎天软件尚有本金14,721,497.36元及案件受理费125,426 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鼎天集团和被执行人鼎天软件暂 无财产可供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债权凭证。 2、申请执行取得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恢复该案的执行。 3、终结“(2006)绵民初字第31 号”和“(2006)绵民初字第32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受理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0
公告日期2006-10-10
案件名称资金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鼎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8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鼎天集团向本公司返还非法占有资金4082 万元,并承担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资金利息,以及本公司为办理与皖能集团借款纠纷一案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50 万元。 2006 年9 月30 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此案,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06]绵民初字第124 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3
公告日期2005-02-0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收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德阳法执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中国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因470万元借款和17.75万元利息起诉本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因本公司改制重组,债务尚未确定义务承受人,使案件无法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3
公告日期2005-02-0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德阳东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19.0300 万元
案件描述截止2004年10月19日,本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6,390,328.09元,由申请执行人代本公司支付的职工集资款9,409,084.34元,职工福利费5,252,850.23元,职工教育经费1,371,868.00元,加之本公司其他债权人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5,766,169.36元,本公司共欠其款项合计5819.03万元。200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本公司同意以持有的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6700万股权(截止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值为5841.83万元)作价5819.03万元,抵偿欠其全部债务。该执行和解协议书经绵阳市公证处公证。
判决内容2004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截明日期为2004年12月10日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04)绵法执字第164号)。将本公司持有的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的6700万股权抵偿给德阳东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德阳市工商局送达的“企业非登记事项备案表”,显示德阳市工商局已依照“(2004)绵法执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受理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3
公告日期2005-02-0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 
被告方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10月31日,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4500万元,本公司为其中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有500万元借款由另一家公司提供担保。由于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2003年4月23日,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与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其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在2001年1月30日至2006年1月30日期间借款而形成的最高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对用于抵押的部分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对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被告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还原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息计算); 2)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对被告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担保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3)在前款所列抵押物不能实现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全部债权45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情况下,被告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所欠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债务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3-09-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2、变更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详见公司2003年11月22日临2003-039号公告)为: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对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土地和厂房享有抵押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10元,由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因在执行过程中,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和东方光盘制造有限公司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民二终字第174 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川民初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3
公告日期2005-02-0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10-20
原告方德阳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德阳东方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0月20日,德阳市商业银行因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德阳东方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归还800万元借款本金和14.12万元利息,起诉德阳东方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本公司、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被告东电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41194.43元(已计至2003年10月21日,以后利息分别以200万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利率,合同约定期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鼎天科技、鼎天电子在前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716元,其他诉讼费2028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0000元,合计111002元,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2004-1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1-16
公告日期2004-01-1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7-06
原告方中国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7.75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7月6日,中国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因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460万元借款本金和17.75万元利息,起诉本公司,并要求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3年10月27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德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本息,并由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3-10-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1-16
公告日期2004-01-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 
被告方鼎天软件有限公司 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18.3529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6月28日,公司与中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鼎天软件有限公司三笔合计14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判决内容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为鼎天软件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逾期借款(141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共计15,183,528.87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日期2003-09-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针对公司为鼎天软件提供担保一案,公司积极与鼎天软件、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进行协商,并由鼎天软件、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初步达成协议,由鼎天软件向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提供财产抵押,以解除我公司的担保责任,该事项已进入实施阶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1-16
公告日期2004-01-1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10-20
原告方德阳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27.91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0月20日,德阳市商业银行因本公司未按期归还2000万元借款本金和127.91万元利息,起诉本公司,并要求德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0
公告日期2002-08-2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佛山中宝铜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中宝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50万元, 审理完毕,已在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0
公告日期2002-08-20
案件名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德阳瑞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方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德阳瑞华电器有限公司诉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金额140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0
公告日期2002-08-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区支行 
被告方德阳东工钢绳有限公司  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诉 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德阳东工钢绳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案,涉诉金额168万元,审理完毕,正在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9
公告日期2002-03-1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德阳市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德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诉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业集团公司1997年10月向德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借款65万元滚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若中业集团公司不能支付此荐贷款,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连带清偿责任可能支付86.95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法院正在对中业集团公司进行执行中,本公司已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受理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7-29
公告日期1999-07-2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日本大一材株式会社 
被告方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日本大一材株式会社要求偿还折合人民币1600万元欠款。
判决内容尚无结果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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