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31 |
公告日期 | 2009-03-31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 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6 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5 |
执行情况 | 惠瑞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于2007 年8 月30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督促主动履行义务通知书》。
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并于2008 年11 月收到北京高法《民事裁定书》,北京高法裁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3 月26 日对我公司与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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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2-06 |
公告日期 | 2002-02-06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揭西县生物药品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6.7788 万元 |
案件描述 |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揭西县生物药品公司货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被告自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246778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01年8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
判决日期 | 2000-11-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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