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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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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公告日期2010-03-27
案件名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07
原告方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开设了公司资金帐户并存入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伍千万元整,同时,公司收到该营业部出具的资金对帐单。健桥证券于2004年10月28日支付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壹百壹拾万元整,其余肆仟捌佰玖拾万元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至今尚未支付。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起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约》的相关条款,要求被告偿付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万元整;支付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款利息,自2003年12月30日起计至2004年12月3日止;支付原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逾期利息,利息率按照银行贷款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自2004年12月4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一、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4890万元及法定孳息(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自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04年10月28日止、本金人民币4890万元自200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息计付)以及该款自200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还款利率日万分二点一计付)。 二、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不能履行上项还款义务的,则由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7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均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负担。
判决日期2005-06-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做出终审判决〔(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9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010元,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12 月6 日,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案号:(2005)沪一中执字第1078号)。2006 年4 月5 日,健桥证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报纸刊登了《健桥证券行政清理工作组公告》及《健桥证券债权登记公告》。4 月13 日,上海一中院裁定中止执行。4 月17 日,公司向健桥证券行政清理工作组进行了债权申报登记(编号:01JG0001)。2007 年4 月11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07)西民四破字第03-3 号申报债权通知书。4 月16 日,公司向西安中院申报债权。7 月6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2007)西民四破字第03-27 号《关于召开健桥证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及健桥证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健破清字[2007]024 号《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告知函》。7 月9 日,公司召开三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参加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议案》。7 月20 日,公司参加了上述会议,清算组向公司送达了《初审破产债权有差异通知书》,确认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890 万元,与申报数额差异50.753 万元。9 月11 日公司签收清算组送达的《债权确认通知书》,确认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人民币本金4,890 万元、利息121.1562 万元及诉讼费用50.7530 万元,合计金额5,061.9092 万元。12 月19 日,公司收到健桥证券第三次债权人议通知。12 月28 日,公司参加了上述会议。会上,西安中院送达了(2007)西民四破字第03-45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健桥证券欠深圳市金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26 名债权人人民币74,855.143409万元;《健桥证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获得会议通过并经西安中院裁定批准。2008 年1 月15 日,公司收到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款项人民币607.429104 万元。 截至2008 年中,已经清收破产债权人民币一亿两千万元左右,全部为现金,该款项将在下次债权人分配中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待定;在此同时,破产管理人正对破产对象名下的各类资产继续进行清理和核准,对清理出的房产、债权等项资产进行评估、确权;而后进入转让、拍卖和追讨程序;所变现的资金将陆续进入清偿账户。 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我司就破产债权的清收及第二次分配事宜,分别于2009 年1 月和2 月专程走访了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就清收债权事宜和第二次分配的时间安排等问题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了询问请求。 2009 年10 月15 日,本公司代表出席了在西安市召开的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桥证券”)债权人会议。会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作了清算阶段性报告:截止2009 年8 月31 日,共确认债权人30 家,债权金额人民币9.39 亿元,还剩2 笔异议债权和部分劳动债权尚未确认。会议表决通过健桥证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向债权人支付的破产财产分配比例为获得确认的债权金额的8%,本公司获得确认的债权总计人民币50,619,092.00 元,现金分配为人民币4,049,527.36 元。前述款项已经于2009 年12 月初到账。 本次分配的金额加上2008 年2 月23 日本公司已经收到清算组支付的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款人民币6,074,291.04 元,累计为人民币10,123,818.4 元,占债权20%。 破产管理人正对健桥证券及其所投资公司名下的各类资产继续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房产、债权等项资产进行评估、确权;而后进入转让、拍卖和追讨程序。就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破产管理人维持不少于30%的前期判断。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公告日期2010-03-2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明华澳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89.867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深圳市明华澳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澳汉”)欠款纠纷
判决内容经上海仲裁委员会2007 年4 月5 日(2006)沪仲案字第1348 号裁决书确定:明华澳汉向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898,67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7 年4 月18 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申请执行,福田区法院于2007 年6 月11 日受理立案(案号:(2007)深福法执字第3019 号)并于7 月3 日做出裁定:冻结、扣划明华澳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明华澳汉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人民币3,898,670 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10 月29 日,公司收到福田区法院执行款人民币546,708.39 元。12 月18 日,福田区法院通知公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指定本案由陆丰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008 年6 月5 日,公司收到陆丰市法院执行款人民币616,494.59 元。 又于2008 年12 月9 日公司收到陆丰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人民币200,000 元;截止到2008 年12 月31 日,共收到执行款1,363,202.98元。 鉴于明华澳汉一再拖延拒不执行裁决,我方已经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明华澳汉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报告期内,法院先后于2009 年6 月和12 月执行所得款项为人民币100,000 元和295,000 元, 公司于2009 年6 月24 日和2010 年1 月8 日分别收到以上两笔款项,剩余欠款尚在继续强制执行中。 鉴于明华澳汉一再拖延拒不执行裁决,我方已经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明华澳汉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受理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公告日期2010-03-27
案件名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06
原告方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82539.0000 元
案件描述2006 年3 月6 日,公司起诉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佳”),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房屋价款982,539 元及利息117,905 元(至起诉日)、承担房屋装修等经济损失165,496.2 元、相当于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及诉讼费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区法院”)当日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9 月6 日,公司与百事佳达成和解协议:百事佳负责在2007年6 月30 日前将公司所购两套房屋的房屋预售备案(或产权证分户)登记办理到公司名下,否则应在2007 年7 月5 日前归还公司全部购房款982,539 元,并同时另向公司支付损失及赔偿费126,5940.2元;百事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2006 年12 月前将该款(总额32,078 元)支付给公司,重庆金峰旅游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武侯区法院据此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于当日送达生效。 百事佳如期履行了支付全部诉讼费用的义务后,未能如期履行其他义务。公司于2007 年9 月6日向武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受理。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雅安中院”)受理执行本案。2007 年11 月28 日,雅安中院作出(2007)雅执字第47-1、2号民事裁定书,对金峰所有的“小峰2 号”客游轮一艘予以查封、对“小峰1 号”客游轮一艘轮侯于武汉海事法院查封、冻结金峰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的帐号3100020109004416450 及存款余额366.16 元(最高限额230 万元)。 2008 年7 月16 日,雅安中院执行局已移送技术室,待对“小峰2 号”客游轮进行资产评估。 继后,雅安中院委托四川鹏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小峰2 号轮船进行价值评估。鹏程评估公司作出编号为:〔川鹏程评报字(2008)第030 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小峰2 号轮船的现值为3,153,150 元。2009 年1 月初,雅安中院向四川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发出了拍卖委托书。 2009 年底,在武汉海事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推进对小峰2 号旅游轮船拍卖程序的过程中,四川百事佳同意为本公司办理系争房产的产权证。本公司与四川百事佳多次磋商后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尽快办出系争房产的产权证。如果四川百事佳未能兑现其承诺,本公司将请求武汉海事法院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对小峰2 号旅游轮船依法进行拍卖。
受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专利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 月6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送达诉状: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群”)诉公司产品BL55021 侵犯其专利权(专利号ZL97112099.4),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赔偿50 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 月18 日,公司委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及宣告盛群专利无效。1 月19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申请一中院中止诉讼。2月13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2 月18 日,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说明。2 月19 日,公司与盛群在一中院主持下进行了证据交换。 7 月2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盛群当日修改了其专利权利要求书。 10 月23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再次进行了口头审理,由于侵权诉讼的权利文件由原告自行改变,原起诉时的权利要求已不能使用,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何信息。目前本案尚未确定开庭审理日期。 2009 年3 月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宣告盛群专利侵权诉讼案无效的审查决定,宣告盛群97,112,099.4 专利权全部无效。2009 年4 月8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盛群撤回对我公司专利侵权的起诉;此案宣告了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9
公告日期2005-04-09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10
原告方INTERTEC公司 
被告方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99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2年9月与INTERTEC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991万美元,该项合同一直未履行。2003年10月,INTERTEC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赔偿合同违约金。公司于2003年11月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日前,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持下公司与INTERTEC 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共支付INTERTEC 公司美金六十万 元。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向INTERTEC 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受理法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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