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9 |
公告日期 | 2010-04-29 |
案件名称 | 国库券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福日集团公司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79.8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福日集团公司诉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购国库券款及利息2,979.84 万元人民币案。 |
判决内容 | (2000)榕经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应返还福建福日集团公司购国库券款及利息2,979.84 万元人民币。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报告期内公司已追回400万元人民币,并得到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的分步还款承诺。公司于2003 年5 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并拍卖被执行人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持有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839,756 股的股权(评估价为7,113,500元人民币)和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94,753股的股权(评估价为41,700 元人民币),法院已受理申请并在组织拍卖的过程中。
本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839,756 股的股权和在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94,753 股的股权以及其未取走的分红折抵给本公司,以冲抵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对本公司的部分欠款。报告期内本公司已完成对上述股权的评估工作,根据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长信评字(2004)第107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被冻结的股份评估值为8,782,200 元人民币。目前,本公司正在办理相关的折抵手续。
现公司新发现了被执行人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持有的部分资产,公司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该资产。
2007 年度公司发现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新财产线索并进行追讨,2007 年底着手申请将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拥有的共计1,636.36 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拍卖,该处债权已于2008 年3 月得以实现,公司于2008年3 月收回欠款7,805,974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尚欠公司欠款本金9,210,226元。剩余欠款正在继续追讨过程中。
公司目前正在继续查找可执行财产,剩余欠款正在继续追讨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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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9 |
公告日期 | 2010-04-29 |
案件名称 | 仓储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7-10 |
原告方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59.9465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于2006 年3 月30 日、2006 年4 月26日签订了两份《货物装卸仓储合同》(合同编号为06XL020/WI0611A02-01 和06XL030),双方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只能凭甲方(即上诉人)开出的《提货单》发货。而后,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的规定,分别于2006 年4 月12 日和2006 年5 月30 日将两批乙二醇存入被上诉人储罐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货物入库单》亦即仓单。截止2006 年6 月16 日,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存入被上诉人处的乙二醇剩余库存数量为3,260.723 吨。当上诉人随后开出提货单向被上诉人提货时,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无货可提。
公司于2006 年7 月10 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8,599,464.72 元; |
判决内容 | 2007 年6 月6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榕民初字第3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183,819.82 元;驳回原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并于同日作出(2006)榕民初字第3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949,177.78 元 |
判决日期 | 2007-06-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已依法向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过程中。
在二审阶段,本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18 日对本案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终审裁定。公司于2007 年10 月26 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上述两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目前案件仍在执行中。
公司于2009 年12 月17 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9)张民破字第6-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破产。经税务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已核销了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帐。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仍在执行中,本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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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
公告日期 | 2008-08-22 |
案件名称 | 仓储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55.3337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06 年4 月签订了《货物装卸仓储合同》(合同编号为JSD060411),双方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只能凭甲方(即上诉人)开出的《提货单》发货,而后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的规定,将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存入被上诉人储罐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入库证明》亦即仓单。截止2006 年6 月23 日,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存入被上诉人处的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剩余库存数量为807.795 吨,当上诉人在2006 年6 月23日后开出提货单向被上诉人提货时,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无货可提。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6,553,336.81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7 年6 月6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榕民初字第30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949,177.78 元;驳回原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7-06-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已依法向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过程中。在二审阶段,本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18 日对本案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终审裁定。公司于2007 年10 月26 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上述两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目前案件仍在执行中。
鉴于终审裁定的赔偿金额与本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相差较大,本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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