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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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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商标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被告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要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本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注“红河红”啤酒的商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人民币,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
判决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被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侵犯原告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河红啤酒”; 2、被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就其侵犯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书面赔礼道歉; 3、被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 万元; 4、驳回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二审案件受理费61010 元,由上诉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1 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98 号民事判决。 二、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 万元。 四、驳回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1010 元,共计122020 元,由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共同负担85000 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02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9年4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2008)民提字第52 号:公司向起诉方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000 元,可从公司已被执行的款项中扣除,另外还承担122020 元案件受理费中的37020 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9-04-08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号执行令、(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1号裁定书、(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2号裁定书以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裁定冻结、扣划公司银行存款10,138,471元或查封、扣押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查封公司财产如下:冻结了公司在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开设的帐户、冻结了原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城西支行开设的帐户、查封了公司所有证号为昆国用(2007)第00394号的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2202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77461元。 公司就该案件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1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诉讼案进行了审查。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344 号《听证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下称"《通知书》"),《通知书》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查,并将于2008 年8 月19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听证。另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 号〕和广东正元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粤正元评〔2008〕估字第F156 号《评估报告》,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对土地评估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可接受,因此对此出具了《评估报告异议》,并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请求解除帐户冻结和解除土地查封的申请》,现正等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344 号《听证通知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3 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08 年9 月16日上午九时在该院第七法庭举行听证(原定于8 月19 日的听证取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8,471 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近日公司就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相关内容询问了有关主管部门,经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银行确认:已解除对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8,471 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我方提交的再审申请,并于2008 年11 月11 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暂无结果。 正在办理执行回转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 年4 月8 日作出终审判决(2008)民提字第52 号:公司向起诉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 元,可从公司已被执行的款项中扣除,另外还承担122,020 元案件受理费中的37,020 元。 赔偿款2 万元已从公司已被执行的款项中扣除,公司正在办理执行回转事宜。
受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6
公告日期2010-03-06
案件名称资产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李驻存 
被告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 云南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 告:李驻存(原云南绿世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二:云南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公司”) 诉讼请求: (一)对被告一的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在履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的违约行为,并判令被告一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的损失。 (二)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二的侵权行为,责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交还云南绿世界工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印章及财务资料; 1、确认被告二在履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的违约行为,并判令被告二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2、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的损失。
判决内容目前,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五初字第8 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五初字第9 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分别判决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李柱存之间合同纠纷一案: 1、驳回原告李柱存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 元原告李柱存承担。 二、关于红河公司与李柱存之间合同纠纷一案: 1、驳回原告李柱存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 元原告李柱存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两案将于证据鉴定程序完结后择日开庭。
受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8
公告日期2009-08-18
案件名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 
被告方云南南亚汽车商城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7.6155 万元
案件描述根据本公司了解,南亚公司与科胜公司于1998 年4 月28 日签订了《室外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由科胜公司承包南亚公司所发包的云南省昆明市南亚汽车城外装工程,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合同书》、《追加工程单》等合同。此纠纷发生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红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收购南亚公司之前。根据云南红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云南同德合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南亚公司原股东昆明市勤利电子有限公司(出让方)和云南金源典当有限公司(出让方)于2007 年10 月2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第六条特别约定:在该合同签订前的债权债务由出让方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
判决内容1、南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科胜公司工程欠款4759155.49 元、停工损失417000 元及欠付工程款中3823303 元自2000 年3 月27 日起计算至2008 年4 月1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2、驳回科胜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74846.16 元,由科胜公司负担20%即14969.23 元,由南亚公司负担80%即59876.93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南亚公司送达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237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南亚公司与科胜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因南亚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一初字第58 号〕判决结果,已于2008 年8 月12 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1、撤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一初字第58 号民事判决书;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日前,公司收到南亚公司送达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执字第30 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南亚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的7日内履行(2008)昆民一初字第58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时间的债务利息。 经南亚公司与其原股东昆明市勤利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勤利公司”)、云南金源典当有限公司(下称“金源公司”)协商,勤利公司和金源公司就南亚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产生的所有债务出具了《承诺书》,具体承诺如下: 1、根据各方于2007 年10 月2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由勤利公司、金源公司对南亚公司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即2007 年10 月20 日前)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南亚公司依据(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237 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昆民三终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均由勤利公司、金源公司负责最终承担。 对方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方已于2009 年3 月27 日提交了财产申报表。 目前正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申请人进行执行和解谈判。
受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30
公告日期2005-09-30
案件名称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
原告方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71.3046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5月19日,开远市工商银行擅自划拨本公司存款771.304555万元,并称是"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开远市果酒厂贷款本息”,对此,本公司认为开远市工商银行恶意侵权,于2004年9月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远市工商银行返还该笔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内容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归还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本金7713045.55 元。 2、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赔偿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利息损失29618 元。 3、驳回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的反诉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共129990 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01
公告日期2004-07-01
案件名称商标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被告方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91489.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商标纠纷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商标纠纷
判决内容公司商标纠纷一案,已于2003年11月审理终结,本公司被判赔偿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69.1489万元,本公司被冻结货币资金178万元于2004年2月解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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