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4 |
公告日期 | 2010-03-24 |
案件名称 | 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东盛集团”)诉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2 月27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陕民二初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 日偿还东盛集团2670.440371 万元及此款的利息(其中1334.4008 万元自2007 年4 月26 日起、289.401993 万元自2007 年4 月12 日起、1046.637578 万元自2005 年10 月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制定的实际给付日)。 |
判决日期 | 2007-12-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7 月31 日公司与东盛集团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东盛集团已经同意,(2007)陕民二初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所有还款义务分别由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种业集团”)、巨浪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巨浪公司”)、陕西省秦丰杂交油菜种子有限公司(“油菜公司”)承担,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该债务重组协议相关约定如下:
(1)东盛集团同意,在下列条件成就后,本公司对东盛集团的应付账款13,344,008.00 元以及基于该应付账款自2007 年4 月26 日起应付东盛集团利息,转由种业集团承担,本公司不再承担与该应付账款相关的所有还款义务:
A、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
B、本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集团”)公告的上市公司收购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东盛集团同意,289.401993 万元及相关利息由原债务人巨浪公司承担,本公司不再承担与该项债务相关的还款义务。
(3)东盛集团同意,1046.637578 万元及相关利息由原债务人油菜公司承担,本公司不再承担与该项债务相关的还款义务。
鉴于2008 年9 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豁免延长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上述债务转移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该债务重组协议,东盛集团已经同意相关还款义务分别由种业集团、巨浪公司、油菜公司承担,本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近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二民字63-1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陕民二初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东盛集团”)诉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公司变更了名称,因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变更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冻结、划拨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向金融机构发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3)查封、扣押、冻结公司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为准);
(4)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亦不得对外担保、租赁;
(5)限公司在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法院将拍卖、变卖上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在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陕民二初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东盛集团”)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执行人陕西东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化建工程有限公司100%的投资权益及红利;
(2)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不得转让、质押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限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财产被冻结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拍卖、变卖上述被冻结的财产。
目前公司正同陕西高院协商解决此问题。
根据本公司与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就出售资产所涉债务,如
不能获得有关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而造成有关债权人向本公司追索债务的,由种业集团承担偿还责任,
并承担由此给秦丰农业造成的损失。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 年4 月10 日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凡未向贵公司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非银行债权人向贵公司主张权利的,我公司核实后将直接给付,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与相关费用,并放弃向贵公司追索的权利。”根据上述协议与承诺,如果公司未与东盛集团就相关事项达成和解,则种业集团和延长石油将补偿公司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近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二民字63-7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承诺偿代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种业集团”)履行了还款义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东盛集团与延长化建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作出了终结裁定。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 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化建工程有限公司100%的投资权益及红利的冻结;
(2 本院(2007)陕民二初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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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2 |
公告日期 | 2007-07-1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 |
被告方 |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秦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西部绒业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36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近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7)陕民二初字第013 号],现公告如下:
由于我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在2005 年9 月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借款5369 万元。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秦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部绒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为我公司进行了担保,逾期未还。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此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我公司已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7)陕民二初字第013 号。并将于9 月27日开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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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30 |
公告日期 | 2007-06-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抵押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 |
被告方 | 杨凌秦丰农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杨凌秦丰农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陕执二民字第125—2 号,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留、提取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 |
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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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13 |
公告日期 | 2007-06-13 |
案件名称 | 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陕西秦丰农业网络有限公司 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岐山县人民政府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岐山县人民政府二0 0 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二条决定),同意我公司下属岐山县种子公司成建制退出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项决定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陕西秦丰农业网络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因被告决定撤销二0 0 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二条决定,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宝市中法行初字第002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丰农业网络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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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13 |
公告日期 | 2007-06-13 |
案件名称 | 权益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陕西秦丰农业网络有限公司 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陇县人民政府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陇县人民政府二00 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六条决定),同意我公司下属的陇县种子公司退出省种业集团,种子公司隶属农业局管理。该项决定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陕西秦丰农业网络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因被告决定撤销二00 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六条决定,行政裁定书(2007)宝市中法行初字第003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丰农业网络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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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7 |
公告日期 | 2005-06-17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民生银行 |
被告方 |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12月30日,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民生银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半年2005年5月30日到期。公司未按期支还款,民生银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执行 |
判决内容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执二公字第82-1号和8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留、提取本公司、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本公司、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其位于杨凌示范区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机械设备;冻结本公司在北京秦丰雄特奶牛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资权益及股息、红利;冻结、本公司在杨凌绿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资权益及股息、红利。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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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08 |
公告日期 | 2004-09-08 |
案件名称 | 股份垫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公司接第一大股东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函称,其与公司第三大股东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公司股份垫资纠纷一案,因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3)第319号《裁决书》关于其应向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825万股秦丰农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0%)的裁决结果,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经审理作出(2004)西民四仲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现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公司依法返还因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资而取得的825万股秦丰农业法人股,法院已受理此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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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6-24 |
公告日期 | 2004-06-24 |
案件名称 | 股份垫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6月23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来函称,其与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垫资纠纷业经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西仲裁字(2003)第319号《裁决书》裁决结案。依据该《裁决书》第一项裁决,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基于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00万元人民币的转款而获持的8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0%)秦丰农业法人股份。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裁决书》依法执行后,陕西嘉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持有秦丰农业法人股份。 |
受理法院 | 西安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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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9-12 |
公告日期 | 2001-09-12 |
案件名称 | 损害赔偿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222 团 |
被告方 | 乌鲁木齐金禾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阜北供销公司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222 团诉三公司因《种子买卖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0)农六法初字第22号判决书判决:由乌鲁木齐金禾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阜北供销公司共同承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22团1440000元的种子买卖损害赔偿,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1)新高兵法经终字第05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22兵团损失30万元; 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5780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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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9-12 |
公告日期 | 2001-09-12 |
案件名称 | 损害赔偿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222 团 |
被告方 | 新疆阜北供销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农牧总公司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222 团诉三公司因《种子购销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00)农六法经初字第23号判决书判决出新疆阜北供销公司、甘肃省武威市农牧总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案赔偿为1440000元的种子买卖损害赔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1)新高兵法经终字第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昌吉市博丰良种经销部、西安伟鸣种苗有限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土墩子农场损失350万元;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927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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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06 |
公告日期 | 2001-02-06 |
案件名称 | 损害赔偿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土墩子农场 |
被告方 | 昌吉市博丰良种经销部 西安伟鸣种苗有限公司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7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土墩子农场诉三公司种子买卖损害赔偿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00)农六法经初字第21号判决书判决,由昌吉市博丰良种经销部、西安伟鸣种苗有限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土墩子农场种子买卖损害赔偿4750000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1)新高兵法经终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22兵团损失35万元; 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1560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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