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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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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2
原告方北京舜日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1 年8 月20 日、2002 年4 月27 日2003 年10 月28 日原告与中地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及之后,中地公司尚拖欠工程款1200 多万元至今未付。舜日装饰经调查发现:中地公司除华普中心大厦外无其他财产,而中地公司又将华普中心大厦一段预售给中天宏业公司,导致中地公司没有可供向原告履行债务的财产。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天宏业公司与中地公司签订的四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预售合同》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天宏业公司与中地公司赔偿舜日装饰经济损失90 万元; 3、由中天宏业公司与中地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现该案已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下达(2008)东民初字第09587 号《民事判断书》,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确认被告中地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四份编号为“Y 二七四一一六”、 “Y 二七四一一八”、 “Y 二七四一一九”、 “Y二七四一0 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预售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舜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日期2009-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天宏业”)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9587 号民事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9587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舜日建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改判被上诉人舜日建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目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行之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12
原告方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258.2349 万元
案件描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华普中心工程的工程款所引起的纠纷。
判决内容现该案已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下达(2009)东民初字第06203 号《民事判断书》,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确认被告中地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四份编号为"Y 二七四一一六"、 "Y 二七四一一八"、 "Y 二七四一一九"、 "Y二七四一0 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预售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北京城建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天宏业就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该案件将于2010 年3 月30 日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23
公告日期2010-02-2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29
原告方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起因:2006 年中地公司为了融入资金,引进先进的开发、管理理念,和Mountain Breeze(Barbados)SRL 公司(该公司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和香港瑞安建业有限公司各持股50%)在国内成立的独资公司中天宏业签订了《房地产策略投资签约书》, 通过中天宏业向华普中心大厦定向融资1,109,929,000.00 元。中天宏业与中地公司签订了关于华普中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以此方式作为融入资金的安全保证及实现竣工销售后利润分配的方案。由于华普中心目前还没有实现销售,中天宏业以中地公司未履行完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按预售合同项下有关条款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申请人交付该物业;(2)被申请人为物业办理权属证明的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3)被申请人为物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小产权证,并使之登记在申请人名下;(4)被申请人履行补充预售合同,为超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并将超面积权属登记在申请专利人名下;(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办案支出的差旅费、本案仲裁费。5、仲裁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仲裁的进展情况。
判决内容公司今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8 月7 日作出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案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履行编号分别为Y274104、Y274116、Y274118、Y274119 的《北京 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合同项下的华普中心Ⅰ段A 座、B 座、C 座1-5 层的商 品房(以下简称“物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该物业; (二)被申请人为物业办理权属证明的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 (三)被申请人为物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小产权证; (四)被申请人履行《补充预售合同》,为超建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并将超建面积 权属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五)被申请人终止《预售合同》和《补充预售合同》的行为无效; (六)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4,000,000 元; (七)本案仲裁请求的仲裁费为人民币2,442,35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该笔费用已与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费用相冲抵,为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 付人民币2,442,350 元; (八)本案仲裁反请求的仲裁费人民币2,847,018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被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费用相冲抵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同时,仲裁庭在《裁决书》第六章第四款关于“额外付款”的支付中认为:《补充预售合同》第2.6 条约定,申请人除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基本收购价以外,根据双方关于“额外付款”的约定,出售华普中心或其他任何部分所获得的收入,即“可分配收入”,将先由申请人取回其预先投入的资金,剩余部分按80%的比例支付给被申请人。合同进一步约定,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方法支付“额外付款”,但产生的任何利益分配需符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20%与80%的比率。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在认定《预售合同》和《补充预售合同》效力并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并未否认《项目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仲裁庭认可《补充预售合同》第2.6 条约定的合法有效性。 由于额外付款是双方约定的购房款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申请人取得房屋产权后,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并足额的向被申请人支付额外付款;至于额外付款的数额如何确定,仲裁庭认为,双方应秉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从有利于合同履行和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出发,确定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价格。基于数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表示,仲裁庭认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等多种方式来计算华普中心的价格,再由申请人按照《补充预售合同》第2.6 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额外付款。 由于额外付款是双方当事人完成购房合同之后才能产生,又由于在本案的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就履行购房合同后额外付款的支付问题提出仲裁反请求,即是说,当事人并未将该问题提交本仲裁庭裁决。由于仲裁庭裁决只能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的原因,本仲裁庭对该项争议难予裁决。当事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如裁决履行房屋产权过户后,双方就此后的额外付款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判决日期2009-08-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仲裁进展:收到仲裁申请后,中地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中地公司要求:(1)注销《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2)要求中天宏业向中地公司支付违约金6,361.45万元。(3)要求中天宏业承担反请求的仲裁费用。针对中地公司的反请求,中天宏业也提出了反请求,中天宏业公司要求:确认中地公司终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等交易合同的行为无效。2008 年8 月5 日仲裁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双方陈述了仲裁请求及法律依据,第二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案,兹定于2008 年11月26 日至27 日进行第二次开庭。由于案情复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08 年11 月7 日以前作出裁决,因此,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3 个月,即延至2009 年2 月7 日之前。 公司今日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H20080167 号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任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仲裁案,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提交了补充书面材料,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09 年2 月7 日以前作出裁决。因此,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3 个月,即延至2009 年5 月7 日之前。此仲裁案已于2008 年11 月延期过一次,此次延期为第二次延期。 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案,由于案情复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09年5 月7 日以前作出裁决,因此,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3 个月,即延至2009 年8 月7 日之前。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9 年8 月7日作出的【2009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3 号裁决书的申请,经审查,该院已决定立案审理,受理通知书编号(2010)一中民特字第3335 号。公司申请书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法院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9 年8月7日作出的【2009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3 号裁决书; 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05
公告日期2010-01-0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6-12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鄂州文峰塔支行 
被告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3 年9 月30 日向农行鄂州分行国贸支行申请借新还旧贷款94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因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2008 年12 月30日该贷款移交给农行鄂州文峰塔支行进行清理。2009 年6 月12 日农行鄂州文峰塔支行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40 万元; 2、判令公司立即支付上述贷款的利息779,730 元(截止2009 年5 月20 日),从2009 年5 月21 日至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6%计算。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原告律师代理费26 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 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09)鄂州法民二初字第04号《民事调解书》]: 一、公司下欠文峰塔农行借款本金940万元、利息截止2009年5月20日为779730元(从2009年5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6%计算)。于2010年1月5日之前偿付本金70万元;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偿还本金200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300万元。余下本金370万元及利息、文峰塔农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由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偿付清结。 二、如公司付款违约,则下欠的全部本、息及上述律师代理费视为一次性到期,文峰塔农行可申请对下欠的款项进行强制执行。 三、文峰塔农行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1800元减半收取为459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50900元,由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4
公告日期2009-05-04
案件名称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7774.0906 万元
案件描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08)京仲案字第1848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与中地公司1999 年月23日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0 年7 月5 日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08 年11 月28 日予以受理,并于近日送达了答辩通知。 中地公司欠北京城建五(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工程款本金70,673,551.24元人民币。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欠款本金70,673,551.24 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款延期支付违约金7,067,355 元; 3、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欠款利息31,801,473 元; 4、裁决确认申请人对本案合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数额; 5、本案因仲裁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2008)京仲案字第1848 号仲裁案裁决如下[《裁决书》(2009)京仲裁字第0243 号]: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6476.86 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2950.31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4
公告日期2009-05-04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847.502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08)京仲案字第1880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五”)就与中地公司2001 年8 月9 日签订的华普中心Ⅱ段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08 年12 月1 日予以受理,并于近日送达了答辩通知。 事由 中地公司欠北京城建五(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工程款本金18,475,019.60元人民币。 二、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欠款本金18,475,019.60 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欠款利息14,759,613 元; 3、裁决确认申请人对本案合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数额; 4、本案因仲裁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2008)京仲案字第1880 号仲裁案裁决如下[《裁决书》(2009)京仲裁字第0297 号]: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18,475,019.60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14,759,613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4
公告日期2009-05-04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7933.8729 万元
案件描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08)京仲案字第1881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五”)就与中地公司2001 年4 月23 日签订的华普中心Ⅰ段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08 年12 月4 日予以受理,并于近日送达了答辩通知。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结算欠款279,338,729 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产生的利息(截至2008年11 月28 日)7,195,000 元人民币; 3、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合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数额; 4、本案因仲裁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2008)京仲案字第1881 号仲裁案裁决如下[《裁决书》(2009)京仲裁字第0298 号]: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279,338,729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7,019,782.26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8
公告日期2007-10-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鄂城支行 
被告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2 月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鄂城支行(原名中国银行鄂州市鄂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鄂州支行)借入一年期短期借款6000 万元(此借款已经公司2002 年10 月30 日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和2002 年12 月21 日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持有公司的2128 万股股份对该笔借款中的3000 万元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该笔借款已于2004 年2 月到期,因公司资金紧张,到期无法偿还此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公司资金紧张,到期无法偿还此借款,中行鄂州支行申请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3 月31 日及同年4 月20 日,同年11 月7 日分别作出(2004)鄂州法民二初字第35 号和(2005)鄂州法执字第22-2 号、(2005)鄂州法执字第22-6 号民事裁定,冻结、扣押了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鄂州市大鹏畜禽发展有限公司99.9% 的股权,查封了担保人公司控股子公司鄂州市天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四十条海运仓危改小区4、5、6、7 号、北京华普公寓7号楼自然层三层中区建筑面积为365 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了第三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海运仓危改小区华普花园二段(四#楼)地下二层面积为4740.63 平方米的停车位。前述事项未及时公告,公司表示歉意。 由于公司已还清该借款本金,鄂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 年10 月15 日已全部解除了上述资产的冻结、扣押及查封手续。
受理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23
公告日期2006-02-2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武汉分行 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67.240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武汉分行于2004年9月2日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公司向中行银行借款人民币1867.24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04年9月3日至2005年9月3日,年利率为5.31%。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了连带责任保证。华普集团并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吉市口小区南侧华普国际大厦三层12、14号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借款作抵押。该笔贷款于2005年9月3日到期,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中信银行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于2006年2月16日,判决如下: 1、公司偿还中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67.24万元; 2、公司向中信银行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77854.61元,并以借款本金1867.2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率支付逾期罚息(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 3、中信银行对华普集团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4、华普集团、中地公司对上述借款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承担中信银行差旅费12330.4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61元。
判决日期2006-02-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4
公告日期2004-12-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 
被告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2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6月29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的二份民事诉状。借款主体为公司成立前的国有企业鄂州市饲料一厂和鄂州市合营出口商品猪场,目前两企业均为公司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的诉讼请求为偿还贷款本金504万元和4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接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民院关于此诉讼的民事裁定书[(2004)鄂州法民二初字第39-3号和(2004)鄂州法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中国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民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民院准许了该行撤回对我公司的起诉。
受理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8
公告日期2004-08-2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1-08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 
被告方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贷款4000万元(一年期),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协商决定,于2003年12月,将该笔贷款中的3800万元展期6个月;另外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公司大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股权质押贷款3500万元和300万元贷款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公司至今尚未还本金2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于2004年1月8日和2月18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及华普集团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
判决内容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04)鄂州法民二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如下: 1、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以及截止至2004年4月20所欠的利息912,195.51元; 2、公司给付自2004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3、在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华普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对3500万元贷款及利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对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4-05-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29
公告日期2003-08-2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被告方鄂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鄂州市武昌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18.6813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称:被告一(鄂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于1990年8月至1997年1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中国银行鄂州分行申请贷款,共计贷款2666.78万元,截止2000年3月10日,累计本息达4745万元。2000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中国银行鄂州分行将上述债权中的一部分即截至2001年3月31日被告一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94.934078万元转让给原告。截止2002年3月21日,被告一累计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318.681284万元。 2001年8月27日,被告一在没有偿还原告债权的情况下,将其所属制药分厂划拨出去成立了鄂州市武昌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即被告二 。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318.68128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2)鄂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起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进行了最终裁定: 1、撤销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进行了最终裁定。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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