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24 |
公告日期 | 2006-05-24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3.9077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3月,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年产20000M3中密度薄板成套设备生产线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格人民币55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约定的达产期达产以及设计质量问题,要求本公司赔偿该项目自投产以来的煤电、人员工资、利息、可得利润及设备改造安装费损失人民币5,039,076.71元。济宁市中级法院分别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00万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1636.9364万元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17.9254万元,合计2454.8618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81,870.47元;偿付原告代垫材料款142,378.5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支付本公司货款1,098,800元及拖欠货款项下的银行利息;驳回本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产品质量鉴定费、经济损失鉴定费合计169,172元,由原告负担41,464元,本公司承担127,708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鲁民二终字第342号判决内容:
一、维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份。
二、变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福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德蓝公司经济损失3781870.4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15元由上诉人苏福马公司承担47715元,被上诉人新德蓝公司承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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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24 |
公告日期 | 2006-05-24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20.8306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6月,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了年产60000M3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设备购销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1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如期安装调试和使其按期达产,以及部份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原告在原材料、人员工资、利息、火灾、可得利润等项经济损失,要求赔偿人民币23,208,306.30元。济宁市中级法院分别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00万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1636.9364万元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17.9254万元,合计2454.8618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4)济民四初字第63号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25,104.10元;偿付原告代垫材料款244,636.8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支付本公司货款4,185,586.03元及拖欠货款项下的银行利息;驳回本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400,339元,由原告负担162,473元,本公司承担237,866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鲁民二终字第343号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21元,由苏福马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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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0 |
公告日期 | 2005-08-10 |
案件名称 | 产品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山东信发木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19.9719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6 月30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山东信发木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交货延迟,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199718.90 元。本公司于2005 年7 月1 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已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院审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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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28 |
公告日期 | 2004-09-28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5-18 |
原告方 | 维隆木业(苏州)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维隆木业(苏州)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的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于2004年5月18日向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同型号网带式单板干燥机一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5月24日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现已移送诉讼双方当事人所在地苏州市虎丘区(苏州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诉讼程序之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苏州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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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1 |
公告日期 | 2002-03-01 |
案件名称 | 质量问题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捷克STROJIMPORT JSC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40.724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捷克进口机床质量问题裁决捷克公司支付本公司115964 美元和人民币448223.20 元的事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达成仲裁执行的调解协议,原捷方交付的磨床所有权归本公司,捷方赔偿2.5万美元作为磨床修理费,按1999年中国国际贸促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书规定,捷方赔偿本公司44.82232万元人民币,另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英镑,至此,该仲裁案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贸促会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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