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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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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24
公告日期2006-05-24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3.9077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3月,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年产20000M3中密度薄板成套设备生产线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格人民币55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约定的达产期达产以及设计质量问题,要求本公司赔偿该项目自投产以来的煤电、人员工资、利息、可得利润及设备改造安装费损失人民币5,039,076.71元。济宁市中级法院分别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00万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1636.9364万元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17.9254万元,合计2454.8618万元。
判决内容(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81,870.47元;偿付原告代垫材料款142,378.5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支付本公司货款1,098,800元及拖欠货款项下的银行利息;驳回本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产品质量鉴定费、经济损失鉴定费合计169,172元,由原告负担41,464元,本公司承担127,708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鲁民二终字第342号判决内容: 一、维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份。 二、变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福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德蓝公司经济损失3781870.4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15元由上诉人苏福马公司承担47715元,被上诉人新德蓝公司承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24
公告日期2006-05-24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方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20.8306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6月,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了年产60000M3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设备购销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1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如期安装调试和使其按期达产,以及部份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原告在原材料、人员工资、利息、火灾、可得利润等项经济损失,要求赔偿人民币23,208,306.30元。济宁市中级法院分别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00万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1636.9364万元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存款417.9254万元,合计2454.8618万元。
判决内容(2004)济民四初字第63号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25,104.10元;偿付原告代垫材料款244,636.8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支付本公司货款4,185,586.03元及拖欠货款项下的银行利息;驳回本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400,339元,由原告负担162,473元,本公司承担237,866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鲁民二终字第343号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21元,由苏福马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0
公告日期2005-08-10
案件名称产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信发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19.9719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6 月30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山东信发木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交货延迟,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199718.90 元。本公司于2005 年7 月1 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已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院审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28
公告日期2004-09-28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5-18
原告方维隆木业(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方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维隆木业(苏州)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的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于2004年5月18日向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同型号网带式单板干燥机一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5月24日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现已移送诉讼双方当事人所在地苏州市虎丘区(苏州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诉讼程序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苏州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1
公告日期2002-03-01
案件名称质量问题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捷克STROJIMPORT JSC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40.7245 万元
案件描述捷克进口机床质量问题裁决捷克公司支付本公司115964 美元和人民币448223.20 元的事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达成仲裁执行的调解协议,原捷方交付的磨床所有权归本公司,捷方赔偿2.5万美元作为磨床修理费,按1999年中国国际贸促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书规定,捷方赔偿本公司44.82232万元人民币,另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英镑,至此,该仲裁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贸促会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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