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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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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16
公告日期2009-05-16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 
被告方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冯晖 冯立社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3 月4 日,本公司(新农开发)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该院已受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诉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投资”)和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生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状中商业银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其他几家公司因为金牛投资和金牛生物提供借款担保而承担偿还连带保证责任,此案将于今年5 月份开庭审理。 商业银行在向法院呈递的诉状称:2006 年1 月19 日,商业银行与金牛投资签订为期一年的5000 万元借款合同。新农开发、冯晖、冯立社分别为该笔借款与商业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金牛生物为该笔借款出具了担保函。后因金牛投资逾期未还借款,商业银行对其提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金牛投资公司偿还原告商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 万元,利息8898873 元,共计58898873 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新农开发、金牛生物、冯立社、冯晖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对于上述两家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性进行了进一步取证核实,并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供了经国家司法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贷款保证合同中有关本公司印章、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均与本公司实际不符的鉴定结果和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担保决议中董事签字造假的证据。鉴于商业银行提出本公司提供的物证鉴定书不符合民事案件取证程序,因此本公司向法院提出物证鉴定申请。根据新的鉴定结果,法院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本案。
受理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16
公告日期2009-05-16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 
被告方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冯晖 冯立社 中国种畜进出口有限公司 王安江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3 月4 日,本公司(新农开发)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该院已受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诉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投资”)和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生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状中商业银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其他几家公司因为金牛投资和金牛生物提供借款担保而承担偿还连带保证责任,此案将于今年5 月份开庭审理。 商业银行在向法院呈递的诉状称:2006 年6 月29 日,商业银行与金牛生物签订为期一年的1290 万元借款合同。新农开发、中国种畜进出口有限公司、金牛投资、冯晖、冯立社、王安江分别为该笔借款与商业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后因该笔借款期满后,金牛生物仅偿还借款本金550 万元,剩余借款本金74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如期归还,商业银行对其提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金牛生物公司偿还原告商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40 万元,利息1240461 元,共计8640461 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中国种畜进出口有限公司、新农开发、金牛投资、冯立社、王安江、冯晖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对于上述两家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性进行了进一步取证核实,并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供了经国家司法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贷款保证合同中有关本公司印章、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均与本公司实际不符的鉴定结果和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担保决议中董事签字造假的证据。鉴于商业银行提出本公司提供的物证鉴定书不符合民事案件取证程序,因此本公司向法院提出物证鉴定申请。根据新的鉴定结果,法院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本案。
受理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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