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9 |
公告日期 | 2005-01-29 |
案件名称 | 土地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6-01 |
原告方 | 东湛泉村40名村民 |
被告方 | 东湛泉村村民委员会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36515.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6月1日,东湛泉村40名村民对东湛泉村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村民诉称,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交由公司作为建设用地。村民请求返还承包的土地90亩,并赔偿损失36,51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子福等22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其撤回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对剩余的孙三锁等18名原告的诉讼要求进行了审理,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原告孙三锁等18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9 |
公告日期 | 2005-01-29 |
案件名称 | 土地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5-25 |
原告方 | 义安村村民委员会 |
被告方 | 介休市政府 介休市国土资源局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3年5月25日,义安村村民委员会对介休市政府、介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义安村村民委员会诉称,介休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义安村的180.55亩耕地时,将该耕地以非耕地名义征用,并无偿出让给公司,同时,未给村民委员会进行补偿。该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土地征用行为无效,并撤销已发放的该宗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
判决内容 | 2004年2月1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判决书》,认定介休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责令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1、确认介休市人民政府实施征用180.55亩土地的行为违法。
2、确认公司与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效。
3、责令介休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征用。
4、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4-02-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判决业已生效,公司拥有编号为介国用(2000)字第0301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国有土地在正常使用中。 |
受理法院 |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9 |
公告日期 | 2005-01-29 |
案件名称 | 土地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5-27 |
原告方 | 义安村村民委员会 |
被告方 |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3年5月27日,义安村村民委员会对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称,义安村村民委员会与本公司于1993年12月15日签订了一份《租用土地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租用义安村土地450亩,每亩租金2000元。租期为20年,自1994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到2003年3月底本公司尚欠2,466,237.10元未付。另外,本公司在《租用土地合同》签订后,实际还多占80亩,但至今未支付租金。该村民委员会请求支付欠付的租金,及多占的80亩土地9年的租金1,440,000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已将拖欠原告的租金全部付清,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继续按照原有土地租用合同执行,保证不发生新的拖欠,原告放弃对原发生拖欠租赁费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