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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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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9
公告日期2009-04-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
原告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元茂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94.9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9 月24 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与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弘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日,上海元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茂公司”)与中泰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此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据此,中泰信托于9 月28 日向信弘公司发放贷款9,494.9 万元。2005 年4 月21日,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泰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详见公司2005年5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临2005-011 公告),将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国有法人股3,013 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34.24%)中的2,109.1 万股部分股份质押给中泰信托并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贷款偿还期限届满后,由于信弘投资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余息未支付,2007 年中泰信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内容2008 年3 月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号)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信弘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中泰信托本金9,494.9 万元及各项利息。(二)元茂公司原股东各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信弘公司追偿。(三)如信弘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中泰信托可以与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上述股份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可向信弘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8-03-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接控股股东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就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民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 号]判决信弘投资应偿还中泰信托9494.9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一案与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泰信托”)、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信弘投资”)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信弘投资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人,连带清偿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1.2 亿元,其中本金9494.9 万元,利息2505.1 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中泰信托利息部分2505.1 万元;2009 年5 月31 日之前支付中泰信托6000 万元人民币本金;余款(本金3494.9 万元及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金9494.9 万元利息)在2009 年9 月30 日之前还清。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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