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6) "S10553" ["PaperCode"]=> string(6) "600594" ["Bourse"]=> string(4) "上海"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益佰制药" ["CorpId"]=> string(10) "1A33B56445"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h" } 益佰制药(600594)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益佰制药

- 600594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7
公告日期2008-03-27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及债务承担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18
原告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叶湘武 岳巍 郎洪平 
被告方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484.8495 万元
案件描述原、被告于2005 年12 月18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于被告至今未将股权转移给原告,股权转让面临不能实现的风险,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避免财产的重大损失,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由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定金人民币100,000,000.00 元及其相应利息; 2. 由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承担的所欠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 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省高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称: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节协议: 1、原、被告确认,在原、被告于2005 年12 月18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后,原告共计支付股权转让定金人民币100,000,000.00 元给被告。 2、原、被告确认,在原、被告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 月5 日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原告为被告承接其所欠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 元,该《债务转让协议》已生效并开始履行。 3、在本调节书签字生效后,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及为被告承担的债务共计人民224,848,494.6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定金及债务本金还清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134,252.47 元,由原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岳巍、叶湘武、郎洪平共同负担。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可予以确认。本调节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执行当中,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有鉴于此,在法院的主持下,本公司于2007 年5 月28 日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1、华西药业集团在2007 年6 月6 日之前支付本公司130,000,000 元的款项后,本公司及叶湘武、岳巍、郎洪平三位自然人同华西药业集团于2005 年12 月18 日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其中130,000,000 元包括80,000,000 元的股权转让定金、15,000,000元的应收款项、相应利息、以及华西药业集团自愿支付给本公司的补偿。 2、华西药业集团在2007 年9 月30 日前向本公司支付所余的应退股权转让定金15,000,000 元;华西药业集团在2007 年10 月31 日前向本公司支付所余的应退股权转让定金5,000,000 元。 3、华西药业集团在2007 年8 月31 日前,按到期时间分批并确保全部解除本公司为西藏药业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担保金额7,900 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担保金额1,750 万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共计9,650 元;华西药业集团保证不使本公司实际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如果华西药业集团未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解除上述担保而给本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华西药业集团承诺自愿用目前冻结的西藏 药业5,779 万股股份和自身信用作为本公司为西藏药业所提供担保的反担保,对本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部分,华西药业集团和西藏药业连带承担赔偿实际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按实际损失的10%计算)。 4、在本公司和西藏药业按照上述第三条处理方案履行的前提下,根据华西药业集团和西藏药业为本公司实际解除的担保的借款本金所对应的金额占总担保金额的比例,西藏药业可按照同样的比例将其对本公司的债权数额124,848,494.69 元及相应利息中计算出对应比例的债权金额予以放弃(西藏药业须向本公司提供合法有效债务免除的法律证明文件),本公司在收到有效的债务免除的法律文件后也相应地将其对华西药业集团拥有 的124,848,494.69 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中的同等金额的债权予以放弃执行。当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全部解除完毕且西藏药业对本公司的债权全部放弃完毕,本公司对华西药业集团的同等数额的债权也放弃完毕,华西药业集团、本公司和西藏药业的三方“债务转让协议”解除。 5、在以上条款全部履行完毕的条件下,西藏药业对本公司的债权消灭,本执行案中本公司对华西药业集团的债权亦清结,对华西药业集团财产的司法冻结方能解除。 6、本和解协议履行后,原调解协议终止执行。若华西药业集团或西藏药业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本公司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确认,对未履行的部分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程序,以实现《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本公司的全部权利。 7、各方有意就西藏药业的产品销售进行互惠合作,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8、和解协议经三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于2007 年6 月11 日已收到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还的华西药业集团的执行款项13,000万元,于2007 年9 月30 日、2007 年11 月13 日分别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还的华西药业集团的执行款项1,500 万元、500 万元。
受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4
公告日期2004-12-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20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被告方上海源通医药有限公司 上海佰加壹医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5月9日,上海麦迪克医学科技公司股东与公司及叶湘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上海麦迪克医学科技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其中公司受让90%,叶湘武受让10%,产权过户手续于5月29日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办理。 上海麦迪克医学科技公司随即向上海市宝山区工商管理局提出公司名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2003年8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工商管理局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在未告知并取得上海麦迪克医学科技公司新股东公司及叶湘武同意的情况下,上海麦迪克医学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德元私自以上海麦迪克医学科技公司名义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签署了为上海源通医药有限公司1000万元贷款提供贷款担保的合同。上海麦迪克医学科技公司为第二担保人,第一担保人为安徽淮南医药集团总公司。 2004年9月20日,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对涉及上述借款的三方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延期利息及律师费用等。本案已于2004年11月16日开庭。
判决内容上海源通医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之借款1000万元、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7500元,被告需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支付; 安徽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佰加壹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上海圆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其中向上海圆通医药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安徽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佰加壹医药有限公司平均分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执行法院判决的同时,公司及上海佰加壹医药有限公司将向有关方面追偿所付款项,并对直接造成此项损失的路德元采取有关措施,赔偿公司损失。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