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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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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0
公告日期2010-06-10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9 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本公司(时称: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笔共2000 万元借款合同,后因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造成借款逾期未还。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本公司偿还三笔共2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欠息、罚息、逾期利息;(2)要求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内容2009 年3 月3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5030 号、5031 号、5032 号」。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笔借款合计人民币2000 万元; 2、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欠息、欠息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 3、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主张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10年6月9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六(商)再提字第2、3、4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5032号判决第一、二项;2、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5032号判决第三项;3、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1 月17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5030 号、5031 号、5032 号」。该院已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针对此判决,中信银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再审改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0 年05 月12 日,本公司收到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亲自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0)沪二中民六(商)申字第5、6、7 号],裁定如下: 1、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6
公告日期2010-05-26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靖江市华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因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靖江市华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靖江华宇”)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靖江市华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靖江华宇”)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10 年5 月24 日接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中商初字第0006 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本公司认可:(1)被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原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归靖江华宇所有;(2)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靖江华宇已全部履行完毕。 2、本公司应当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将未过户的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12%的股权过户给靖江华宇,逾期本公司则于2011 年1 月10 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万元的赔偿金,并仍须将未过户的股权过户至靖江华宇名下。
受理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06
公告日期2010-05-06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10-13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下简称:上海工行) 被告: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工行于2004 年8 月、2005 年3 月、2005 年6 月分别向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 万元、1800 万元、2000 万元(合计5800万元),后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海工行于2009 年10 月13 日就此三笔贷款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10 年3 月13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2 号、63-2 号、64-2 号、65-2 号、66-2号]。 1、判决本公司归还上海工行98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09年9月20日的33,659,373.11元逾期利息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判决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1 月1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 号、63 号、64 号],将于2009 年12 月22 日开庭审理。 2009 年11 月25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62-66-1]、民事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1 号]。法院裁定情况: 1.查封、冻结本公司、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64790.6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2.冻结本公司投资于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5%股权、孽息、收益,停止办理转让、变卖、质押等一切手续。 2010 年5月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 1、限令本公司在2010年5月11日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上海工行98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09年9月20日的33,659,373.11元逾期利息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1-28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1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高字第21031202号授信协议一份,其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5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2004年2月11日至2005年2月11日)。双方签定《短期借款合同》后,该行于2005年1月14日向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期限9个月,又于2005年1月27日向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期限9个月。两笔贷款分别于2005年10月14日和2005年10月27日到期,截止目前公司未能清偿两笔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华源集团和华源生命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原告就两笔贷款纠纷于2006年1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两笔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偿付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以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 号],对本案裁定如下:本公司应偿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38098972.5 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华源集团、华源生命对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Sun Yu(孙宇)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Sun Yu(孙宇) 被告: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勋达投资)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其于2009 年5 月向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 万元,勋达投资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勋达投资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公司及勋达投资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4 月26 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0)东二法民四初字第77 号]。本案将于2010 年6 月15 日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 麦校勋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07 年11 月21 日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500 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 年11 月20 日止。因第一笔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及时归还,该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0 号」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4998112.18 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2、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沪一中执字第261号]。 1、限令本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前归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4998112.18 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 2、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上述补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33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33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沪一中执字第261号]: 1、限令本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前归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4998112.18 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 2、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上述补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33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33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3
公告日期2010-03-23
案件名称股东权利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邓建国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邓建国、男、25岁,住所:重庆市云阳县盛堡镇火地村,持有被告上市流通股700股。 被告: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撤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原告的理由:(1)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集人提交的议案及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不符。 (2)议案免除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资格侵犯了相关人员的个人权利并超越了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3)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被人为操纵,严重侵犯小股东合法权益。
判决内容2010 年3 月19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0)香民二初字第117 号],对本案裁定如下:撤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接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0)香民二初字第117 号」案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诉状。
受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4
公告日期2010-02-04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安徽广生药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出具的《民事起诉状》诉称:(1)原告于2004 年1 月、5 月分两次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500 万元,并由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07 年9 月21 日止,被告一尚有贷款本金1500 万元、利息2173897.97 元未予偿还,本公司也没有承担任何担保责任。(2)原告于2004 年12 月、2005 年6 月分两次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合计600 万元,期限均为1 年,并由被告一将其自有的安徽省界首市界光路118 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界陶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截至2007 年9 月21 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 万元、借款利息919989.15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合计2100 万元及截至2007 年9 月21 日所拖欠利息3093887.12 元;违约金303000 元;直至贷款本息完全结清。(2)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界建抵2004(002)号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一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判决书》[(2007)阜民二初字第31 号],判决如下:1、被告广生药业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界首建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 万元,利息3093887.12 元,违约金303000 元。2、被告华源公司对“界建技改「2003」001 号”借款合同项下的1500 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界首建行就“界建流「2004」002 号”和 “界建工流「2005」001号”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可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高额为800 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78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168784 元,由被告广生药业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于2007 年10 月16 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2007)阜民二初字第31-1 号]作出如下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 万元的股权。 2009 年11 月2 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08)阜执字第43 号],对本案裁定如下:变更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界首建行清偿债务人民币1500 万元。 本公司近日接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有关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08 阜执字第43-5 号、第43-6 号]。 2008 阜执字第43-5 号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12%的股权。 2008 阜执字第43-6 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27
公告日期2009-11-27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下简称:上海工行) 被告: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工行于2004 年7 月、9 月分别向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 万元(合计4000 万元),后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海工行于2009 年10 月13 日就此两笔贷款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1 月6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5 号、66 号],将于2009 年12 月22 日开庭审理。 2009 年11 月25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62-66-1]、民事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1 号]。法院裁定情况: 1.查封、冻结本公司、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64790.6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2.冻结本公司投资于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5%股权、孽息、收益,停止办理转让、变卖、质押等一切手续。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21
公告日期2009-11-21
案件名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杨黔明 蒋彦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近日,本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9)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 号、20 号」,该院已受理杨黔明、蒋彦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 据杨黔明、蒋彦民事诉状显示:杨黔明、蒋彦曾购买本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其二人认为因本公司以前年度虚假信息导致其投资损失,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1 月19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9)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 号、20 号],对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黔明、蒋彦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31
公告日期2009-10-3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15
原告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和第一被告于2005年7月6日签订了一份2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06年6月4日止,根据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认为本公司违反了借款合同第13.1.12条"借款人承诺发现担保人发生可能对其履行担保义务不利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贷款人采取有效的贷款保全措施"的规定,而第二被告作为本公司的担保人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因而原告要求提前终止该借款合同。 诉讼请求:原告就该笔借款纠纷于2005年9月15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偿付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承担相关股权质押担保责任,以及第二被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0 月9 日,上海银行以本公司已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及利息367 万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09 年10 月29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7 号],对本案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银行撤回对本公司、华源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银行负担。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22
公告日期2009-06-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许志榕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于2008 年3 月26 日、9 月16 日分别向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 万元、2000 万元,由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提供保证担保。因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被司法冻结,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宣布上述两笔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判决内容民事判决书[(2009)越法民二初字第1554 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及利息;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对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民事判决书[(2009)越法民二初字第1555 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 万元及利息;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对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本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越法民二初字第1554-1 号、1555-1 号」1、1554-1 号裁定书:冻结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1555-1 号裁定书:冻结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9
公告日期2009-05-09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丰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近日,本公司接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8)兰民二初字第322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浙江丰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08 年7 月31 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浙江丰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8430.96 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近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9)金兰民执字第94号],对本案裁定如下: 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兰溪市邑厉坛区凤凰邨19 幢职工集体宿舍两幢及区公用设施。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9
公告日期2009-05-09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2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本公司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送达的三份民事裁定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 号、3 号、4 号],该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就本公司在该行逾期借款事宜诉本公司及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送达的三份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 号、3 号、4 号],对本案分别判决如下: 1、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 号]: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 万元;并偿付该行截至2008 年11 月30 日的逾期利息约672 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2、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 号]: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并偿付该行截至2008 年11 月30 日的逾期利息约471 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3、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 号]: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22 万元;并偿付该行期内利息约28 万元及逾期利息约488 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本公司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送达的三份民事裁定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号、3 号、4 号],,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所提出之财产保全申请,三份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如下: 1、冻结本公司存款人民币36719164.40 元,或查封本公司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及权益; 2、冻结本公司存款人民币24710329.58 元,或查封本公司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及权益; 3、冻结本公司存款人民币25384262.44 元,或查封本公司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及权益。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8
公告日期2009-05-08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9-03
原告方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被告方麦校勋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股权转让纠纷,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麦校勋、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麦校勋回购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所持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目标公司股权;2、请求判令麦校勋退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并由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收回6450 万元留置款;3、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请求负担协助履行义务。 同时,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所设帐号中30473957.96 元财产进行保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民初字第4866 号」,冻结、查封、扣押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所设帐号中30473957.96 元财产。 本次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将于2009 年5 月8 日开庭。 截止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8
公告日期2009-05-0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12-08
原告方广汇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麦校勋 卢润田 东莞市方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河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29.9789 万元
案件描述广汇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投”)分别于2007 年11 月14 日和2008 年4 月30 日为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置业”)、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集团”)向兴业银行合计4,206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同时,麦校勋、卢润田、东莞市方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电子”)、东莞市银河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工业城”)、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勋达投资”)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环宇”)向广汇科投提供反担保。因长荣置业和方达集团未按期归还借款,广汇科投已替长荣置业和方达集团向兴业银行归还了该笔贷款。 2008 年12 月8 日,广汇科投向东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荣置业、方达集团归还上述欠款,同时要求麦校勋、卢润田、方达电子、银河工业城、勋达投资、方达环宇承担相关的反担保责任, 诉讼标的金额为21,299,788.68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东莞市人民法院根据广汇科投申请财产保全要求裁定如下:冻结勋达投资所持ST 方源39,978,070 股限售流通股。 2009 年1 月20 日,东莞二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长荣置业分三期偿还广汇科投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方达环宇、方达集团、方达电子、银河工业城、勋达投资、麦校勋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8
公告日期2009-05-08
案件名称违规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9-01-18
原告方广汇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麦校勋 卢润田 东莞市方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河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方达环宇为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方达集团)在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长安分社(下简称:信合长安分社)的1000 万元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 2008 年12 月1 日及2009 年1 月16 日,由于方达集团未按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广汇科投分两次代方达集团向信合长安分社清偿了债务。 2009 年1 月18 日,广汇科投向债务人方达集团和连带担保责任人方达环宇、长荣置业、方达电子、银河工业城、勋达投资、麦校勋、卢润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方达集团归还代偿款并支付违约金,方达环宇、长荣置业、方达电子、银河工业城、勋达投资、麦校勋、卢润田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 月20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下简称:东莞二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方达集团应于2009 年1 月30 日前向广汇科投归还上述代偿款及违约金,方达环宇、长荣置业、方达电子、银河工业城、勋达投资、麦校勋、卢润田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8
公告日期2009-05-08
案件名称违规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9-01-16
原告方广汇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方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麦校勋 卢润田 东莞市方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河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2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方达环宇为方达集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下简称:招商银行)的1125 万元借款及有关利息提供担保 2009 年1 月16 日,广汇科投和招行东莞分行向债务人方达集团和连带担保责任人方达环宇、长荣置业、方达电子、银河工业城、勋达投资、麦校勋、卢润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方达集团偿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方达环宇、长荣置业、方达电子、银河工业城、勋达投资、麦校勋、卢润田对此承担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 月26 日,东莞二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方达集团分三期偿还广汇科投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方达环宇、方达集团、方达电子、银河工业城、勋达投资、麦校勋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4
公告日期2009-04-14
案件名称民间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0.5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方达环宇)诉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东中法民一初字第259 号」、民事裁定书「(2008)东中法民一初字第259 号之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本公司所持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5万元的股权。 2008 年10 月10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东中法民一初字第259 号之二」。该院根据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本公司所持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冻结的价值人民币154.5 万元的股权。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一初字第259 号」。该院在审理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由该院予以确认: 1、本公司确认欠方达环宇人民币1421.5 万元。 2、本公司承诺至2010 年12 月底前分批偿还所欠款项。 3、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4、如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方达环宇随时申请法院立即执行全部余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
受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7
公告日期2009-03-2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4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8月6日至2006年9月4日期间,经本公司授权,凤凰化工分公司向工行兰溪支行借款23笔,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347万元,并与工行兰溪支行签订了2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述借款均由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的动产以及华源制药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做最高额抵押担保,三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截止2007年3月28日,上述借款绝大多数已逾期,凤凰化工分公司已积欠工行兰溪支行借款本金33470000元、利息446008.19元,两项共计33916008.19元。为此,工行兰溪支行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凤凰化工分公司及本公司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2006兰溪字第05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终止履行; 2、判令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47万元及利息446008.19元(利息暂算至2007年3月28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借款偿清之日); 3、判令原告对被告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华源制药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近日,本公司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执字第3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立即履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人民币34372637.63 元(含案件诉讼费216380 元)及利息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1773 元。
判决内容2007 年9 月5 日,本公司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30 号】,判决如下: 1、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30 万元及利息88165.75 元(利息已算至2007 年5 月20 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判令原告对本公司的机器设备在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17 万元及利息598091.88 元(利息已算至2007 年5 月20 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4、判令原告对本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 号、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在判决第三项内容所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对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211380 元,申请保全费5000 元,合计216380 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4月18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近日,本公司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执字第3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立即履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人民币34372637.63 元(含案件诉讼费216380 元)及利息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1773 元。 近日,公司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金中民执字第348-5 号、348-6 号」,就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裁定如下: (1)查封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 号和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 (2)查封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 号面积为156442.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兰溪市新桥山背面积为8424.5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签订《还款免息协议》。截止目前,本公司已按照协议之约定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3249 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11380 元、保全费5000 元、执行费101773 元;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根据协议约定免除本公司所欠贷款利息人民币6246605.91 元及2008 年11 月20 日至2008 年 12 月20 日期间的利息。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华源辽宁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1190 号,该院已受理中国华源辽宁公司诉本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国华源辽宁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其于2004 年4 月按本公司要求将300 万元人民币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未予偿还;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300 万元及利息74.082 万元,判令本公司赔偿诉讼损失一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2008 年4 月14 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于2008 年4 月14 日开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本公司应偿还中国华源辽宁公司借款人民币300 万元。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公告日期2008-04-29
案件名称洛伐他汀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06
原告方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9.2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3月6日,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江苏华源支付所欠洛伐他汀货款129.2万元。
判决内容根据该判决书,江苏华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深圳博大货款93.2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227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过一、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江苏华源给付货款93.2万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但因江苏华源起诉博大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中,江苏华源申请冻结了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包括在江苏华源账上全部货款),因此强制执行程序中止,待南京中院加工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束后恢复执行。 2007年6 月15 日申请执行人向泰州中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苏江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江源热电有限公司价值110 万元的股权"。
受理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公告日期2008-04-29
案件名称物业管理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11 月21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该院已受理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2007)普民三(民)初字第2630 号】。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请求事项为:(1)判令本公司支付中山北路1958 号华源世界广场25 楼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合计110 万元;(2)判令本公司偿付逾期滞纳金暂计69万元;(3)判令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将于2007 年12 月11 日开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南京泛太化工医药研究所因欠款纠纷诉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07 年8 月28 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玄民二初字第808 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华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价值100 万元的财产。本案于2007 年10 月10 日开庭。目前本案已调解结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7
公告日期2008-02-2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19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87.0814 万元
案件描述在第一笔贷款纠纷中,第一被告和原告于2004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贷款合同,合同贷款期限自2004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6日,到期后上述贷款期限延长至2006年1月15日。根据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认为由于本公司在该行其他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及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出现对本笔贷款之偿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因而原告要求提前终止该借款合同。在第二笔贷款纠纷中,第一被告和原告于2004年8月17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贷款合同,合同贷款期限自2004年8月17日至2005年8月16日,根据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由于本贷款到期后至起诉时止,本公司尚余部分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未能清偿,第二被告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原告就两笔贷款纠纷于2005年9月19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第一笔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和第二笔贷款中尚余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2,870,814元、偿付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承担相关股权质押担保责任,以及第二被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79 号、380 号」。 「37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14 元,减半为人民币43,05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76,624 元,共计人民币119,281 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负担。解除对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20,800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38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56 元,减半为人民币12,278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066 元,共计人民币39,622 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负担。解除对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9,129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28
公告日期2008-01-28
案件名称担保追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 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5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康恩贝互相提供贷款担保,互保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互保期限为2年,自2005年5月11日起至 2007年5月10日止。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康恩贝为化工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合计1459万元。截止目前,上述贷款已全部逾期。2007年3月29日,借款银行工行兰溪支行按有关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从康恩贝银行帐户扣收上述保证贷款本金1459万元和利息241931.10元。康恩贝以此为由对化工分公司及本公司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担保追偿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返还所欠担保款项计人民币1459万元和 241931.10元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返还上述所欠担保款项和利息的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司近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07)金中民执字第00280-4 号、00280-5 号」。 近日,本公司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执字第00280-6号民事裁定书,因权利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执行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3月29日,化工分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化工分公司及本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 同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所持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56.61%股权及红利,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 2008年3月28日止。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本公司担保追偿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及本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 月21 日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17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 年8 月31 日前归还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款人民币1459 万元和利息人民币241931.10元; 二、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4170 元,申请保全费75520 元,其他诉讼费650 元, 合计160340 元,由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法院确认,即日起生效。 2007 年9 月5日,本公司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本公司担保追偿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自觉履行如下义务: 1、支付权利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459 万元和利息; 2、支付案件受理费84170 元,申请保全费75520 元,其他诉讼费650 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2392 元。 逾期不履行将由法院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公司近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07)金中民执字第00280-4 号、00280-5 号」。 (2007)金中民执字第00280-4 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拍卖本公司所持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6.611%股权,以清偿债务。 (2007)金中民执字第00280-5 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拍卖本公司所有尚登记在上海华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中山北路1060 号905 部位公寓房一套,计建筑面积133.57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闸2001037550 号),以清偿债务。 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07)金中民执字第280-5 号」,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黄茂清受该公司25 个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并以835 万元最高价竞买到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6.611%股权,现裁定如下:1、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6.611%股权,归买受人黄茂清所有。2、买受人黄茂清应持本裁定书在30 日内到兰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近日,本公司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执字第00280-6号民事裁定书,因权利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执行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法院裁定如下:本院(2007)金中民执字第280 号案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7
公告日期2007-09-07
案件名称委托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1190 号,该院已受理中国华源辽宁公司诉本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国华源辽宁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其于2004 年4 月按本公司要求将300 万元人民币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未予偿还;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300 万元及利息74.082 万元,判令本公司赔偿诉讼损失一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7
公告日期2007-09-0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京泛太化工医药研究所 
被告方上海华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传票。南京泛太化工医药研究所因欠款纠纷诉上海华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07 年8 月28 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将于2007年10 月10 日开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玄民二初字第808 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华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价值100 万元的财产。
受理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26
公告日期2007-05-2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江苏华源于2006年6月23日向江山制药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4%结算。由于江苏华源目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济拮据,江山制药要求江苏华源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江苏华源至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息;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5月18日,江苏华源收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07)靖民诉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42.05%的股权”。
受理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26
公告日期2007-04-2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Blue Cove Pte.LTD(音译:布鲁克夫公司) 
被告方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靖江市人民政府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1.72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的诉讼法律文书,鉴于借款人江安制药已破产,其所欠债务由担保人葡萄糖厂的承继者江苏华源代偿,靖江市政府和华源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布鲁克夫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华源提起借款担保纠纷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作为江苏江安制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人,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739.32万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879万元、美元152,072.14元(折合人民币122.72万元),利息1737.6万元(利息计至2007年2月28日,其中美元以1:8.07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计算利息)],并按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计息规定继续给付从2007年3月1日到本金结清之日的利息; 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22
公告日期2006-06-22
案件名称洛伐他汀加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2-21
原告方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 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87.8243 万元
案件描述江苏华源与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2日签定洛伐他汀原料药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博大公司承担提供菌种、工艺技术、原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等义务,江苏华源负责产品生产。按照产量,博大公司支付江苏华源商定加工费用。该项目于2004年9月份投产,2005年初,因国际市场洛伐他汀原料药价格大幅下跌,博大公司突然发函中止委托加工业务,合作双方发生争议,江苏华源于2005年2月21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博大三公司。提起诉讼后江苏华源一直未进行该产品的生产,不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诉讼标的: (1)由被告连带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2)由被告连带支付委托加工费用2929622元、支付原辅料款1871671元; (3)由被告连带赔偿停产期间经济损失2076950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22
公告日期2006-06-22
案件名称洛伐他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26
原告方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5.165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8月26日,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苏华源支付麦芽提取物货款351650元。因该案标的物麦芽提取物是生产洛伐他汀的原辅料,诉讼主体和标的物与南京中院加工合同纠纷案均存在直接关联,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南京中院加工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束再恢复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22
公告日期2006-06-22
案件名称洛伐他汀加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
原告方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 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9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江苏华源与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2日签定洛伐他汀原料药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博大公司承担提供菌种、工艺技术、原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等义务,江苏华源负责产品生产。按照产量,博大公司支付江苏华源商定加工费用。该项目于2004年9月份投产,2005年初,因国际市场洛伐他汀原料药价格大幅下跌,博大公司突然发函中止委托加工业务,合作双方发生争议,江苏华源于2005年2月21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博大三公司。提起诉讼后江苏华源一直未进行该产品的生产,不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博大天然产物(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反诉标的: (1)判令终止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3年9月1日,9月22日及2004年5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洛伐他汀委托加工协议书》。 (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洛伐他汀菌种和美伐他汀菌种损失人民币207万元。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瑞士比欧75升自动发酵罐一套。 (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流动资金人民币120万元。 (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人民币849600元。 (6)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70400元。 (7)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03
公告日期2006-06-03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争议
起诉日期 
原告方EXPERT ASSETS LIML RESISTOR TECHNOLOGY LIMLTED 
被告方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裁决被申请人根据《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第13条的规定,对于RT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23.78% 的股权转让给EA公司的行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配合完成全部转让手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所支付的律师费以及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差旅费用;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判决内容1、被申请人应对RT公司转让23.78%股权至EA公司的转股行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后配合完成有关的股权转让报批手续。 2、驳回被申请人要求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股权转让的请求。 3、驳回被申请人关于本案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的请求。 4、本案97股权重组协议因事实上未生效而无法执行。合营公司原三股东(靖江葡萄糖厂、江苏医保、香港钟山公司)依据97合资合同转让给EA公司共16%股份因申请人EA公司未依97合同约定支付购股款项及公积金从而实际上未曾转让,仍属上述三方股东各自依约所有。确认EA现投入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328.43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股份比列为12.60%。确认被申请人现投入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1353.61万美元,持有合营公司股份比例为51.93%。 5、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6、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7,229美元,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40,00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6 年6 月1 日,公司兹接所属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报告,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特字第10984 号]。该民事裁定书对上述申请人申请撤销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股权仲裁裁决一案裁定如下: “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 号《裁决书》中第四项裁决。 案件受理费三千元, 由申请人EXPERT ASSET LIMITED 和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 负担(已交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特字第10984号)已受理申请人Expert Assets Limited(简称EA公司)、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简称RT公司)申请撤销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股权仲裁裁决一案。 上述申请人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的内容为: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字第0222号《裁决书》中第四项裁决。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1
公告日期2005-06-11
案件名称反垄断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Dennis Audette 
被告方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下属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收到了美国马萨诸塞州布里斯托尔县高级法院根据《海牙公约》送达的关于美国原告Dennis Audette[丹尼斯-奥德特]代表自己以及所有其它处境类似者向包括江山制药公司在内的4家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共6家)提出的反垄断集团诉讼的传票及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件。反垄断起诉人诉称中国几家维生素C生产商由2001年12月开始共谋控制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地方的维生素C的价格与数量,触犯了美国的《反垄断法》,而使其蒙受了损失。本公司及所属江山制药公司均认为此反垄断诉讼毫无根据。江山制药公司现已正式聘请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全力就反垄断诉讼的指控进行抗辩。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美国马萨诸塞州布里斯托尔县高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09
公告日期2002-08-09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辽宁本溪三药有限公司 
被告方日本溪市银环城市信用合作社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0.38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2 月25 日本溪市银环城市信用合作社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华源本溪三药有限公 司的另一股东本溪化工集团所欠其贷款未还为理由,从辽宁华源本溪三药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帐户上划转12003800 元。事发后,经多次协商,该信用合作社未予归还。为此,辽宁本溪三药有限公司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本溪市银环城市信用社立即归还划转款项。
判决内容(2002 )本民-初字第12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本溪市银环信用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华源本溪三药有限公司12003800 元,并承担2001年12 月25 日起至给付日止的银行利息。
判决日期2002-06-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1
公告日期2002-03-21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兰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实业总公司以自有房产717万元作抵押及本公司为其提供的400万元的信用担保的情况下,获得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00万元。(该公司同时又将价值317万的土地使用权对本公司为其提供的400万元信誉担保作反担保)。因逾期未还引发诉讼。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为:由被告归还本息、逾期息、诉讼费等共计462.9909万元,并先由其已抵押的717万房产先作清偿;本公司对上述 抵押房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1999-03
执行情况此案虽未结案,但杭州中院已作中止执行的裁定。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1
公告日期2002-03-21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兰溪市财务开发公司向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万提供信用担保,因部分借款逾期未还,引发诉讼。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由被告兰溪市财务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诉讼费等共计496.4131 万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至2001年6月21日,财务开发公司分四次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清偿完毕。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30
公告日期2001-03-30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工商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 
被告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兰溪市工业供销总公司向工商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借款200万提供信用担保,因逾期未还引发诉讼。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由第一被告支付原告本、息及诉讼费等共计231.1767万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1999-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至报告期末,被告先后以电权的分红款、 杭钢法人股及第三人债权让渡兑现等形式已归还 198.4427万元,本公司为其代偿27.7340万元,共计已归还226.1767万元。至此,该案已基本 结案。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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