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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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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 
被告方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5 月13 日公司收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鞍民三初字第97 号,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于2001 年3 月27 日向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 万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因本公司到期无力偿还,经法院调解裁定:将本公司拥有的鞍山合泰膨体纱有限公司65%股权折抵。不足部分由原告继续保留对该被告的诉权,超出部分抵顶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国营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而负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鞍山市分行 
被告方鞍山市凯维腾纺织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8.04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8 月26 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03)东民合督字第57 号,申请人:交通银行鞍山市分行,被申请人:鞍山市凯维腾纺织染有限公司。由于鞍山市凯维腾纺织染有限公司于2000 年8 月28 日向申请人借款95 万元,到期未还。
判决内容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9 条的规定,根据被申请人该法第191 条的规定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8 万元,受理费400 元,本公司为其担保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鞍山分行 
被告方鞍山市丝织印染厂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3.7109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3 月29 日公司收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鞍民三合初字第89 号,鞍山市丝织印染厂于2001 年8 月16 日向中国银行鞍山分行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号30055 号,借款金额为140 万元,利息137,109.34 元,本息合计:1,537,109.34元。本公司因为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而负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9
公告日期2004-03-1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告方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340 万美元和480 万美元的合同到期未还事宜已被起诉,依法查封公司真丝车间的厂房设备,细丝车间的部分设备、部分厂房以及公司持有的鞍山志成纤有限公司49%的股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抵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21
公告日期2002-06-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鞍山分行 
被告方鞍山凯维腾纺织染有限公司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年至1998年期间本公司为鞍山凯维腾纺织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鞍山分行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累计人民币借款本金1240万元;外汇本金702919.17美元,利息30206501.15元人民币。上述贷款鞍山凯维腾纺织染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鞍山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21
公告日期2002-06-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鞍山分行 
被告方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 鞍山印染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7年11月14日本公司兼并鞍山彩蕾风雨衣公司同时继承该公司对中国银行鞍山分行的全部债务总额为人民币1034万元和美元49.6万元。截止2002年5月20日本公司累计欠款余额为本金人民币1134万元,外汇本金39.6万美元,利息2257496.11元人民币。其中,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为本公司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贷款担保,鞍山印染厂为本公司提供人民币本金834万元和外汇本金39.6万美元的贷款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鞍山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2
公告日期2002-03-1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4-25
原告方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9月24日,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共同向光大银行借款820万美元,其中原告用520万美元,被告用300万美元。由于被告系担保人,故以原告名义与光大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再由原告将300万美元转给被告。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偿还这笔借款。原告于2001年4月25日正式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欠款本息,法院已受理此案。
判决内容(2002)大经初字第 27号判决如下: 1、 被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40万美元及利息(至2001年9月20日欠息1081832.32 美元; 自 2001年9月21日起,在年利率为六个月LTBOR+2.5%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计付); 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 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2002)大经初字第 28号判决如下: 1、 被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80万美元及利息(至2001年9月20日欠息1202238.69 美元; 自 2001年9月21日起,在年利率为六个月LTBOR+2.5%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计付); 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 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2、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4100.00元人民币,由被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2-02-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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