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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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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2
公告日期2010-06-22
案件名称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5-25
原告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9.3285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5 月25 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诉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工程款4,193,284.66 元,原告要求本公司支付拖欠工程余款3,329,678 元,承担汇兑票贴息863,516.66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0 月28 日作出的(2008)乐民终字第642 号民事判决书,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省高院于2009年8月5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3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9-08-05
执行情况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山中院(2007)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并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山中院于2009年10月8日以(2009)乐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省高院(2009)川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乐山中院已受理立案。限本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2
公告日期2010-06-2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58.9757 万元
案件描述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生产原料洗混煤,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年4月20日,被告尚有货款11,589,757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1,589,757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捌万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整),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于2009年5月7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价值1,2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告管理、使用。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1,589,7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至开庭前双方仍有大量业务往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4月2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1,589,757元。2、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货款11,589,757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5,6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 50,669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峨眉法院分别于2010 年6 月4 日、6 月9 日作出(2010)峨眉执字第243 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43-1 号《执行裁定书》: 1、(2010)峨眉执字第243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 以下简称“乐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 年11 月19 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乐诚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乐诚厂支付欠款11,589,757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50,669 元,申请执行费78,990 元。 2、(2010)峨眉执字第243-1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乐诚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 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 年5 月25 日受理了乐诚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719,416 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 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2
公告日期2010-06-2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7344.06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97,344.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97,344.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89,482.9元。 2、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89,482.9元。 3、如被告到期未付清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峨眉法院于2010 年5 月31 日分别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231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31-1 号《执行裁定书》: 1、(2010)峨眉执字第231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以下简称“镁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 年10 月26 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143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镁砖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镁砖厂支付欠款189,482.9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2,123 元,申请执行费2,742 元。 2、(2010)峨眉执字第231-1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镁砖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143 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 年5 月20 日受理了镁砖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94,347.9 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1143 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2
公告日期2010-06-2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3.4789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134,78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134,78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134,788.6元。 2、被告从2010年3月1日起至5月1日止2个月内付清原告货款1,134,788.6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7,506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峨眉法院分别于2010 年6 月4 日、6 月9 日作出(2010)峨眉执字第245 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45-1 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2010)峨眉执字第245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以下简称“宏盛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 年10 月23 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346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宏盛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宏盛厂支付欠款1,134,788.6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7,506 元,申请执行费13,822 元。 2、(2010)峨眉执字第245-1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宏盛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346 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 年5 月27 日受理了宏盛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56,116.6 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1346 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2
公告日期2010-06-2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东台市环球不锈钢制品厂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3447.42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23,447.42元。 2、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原告货款523,447.42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517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2010)峨眉执字第222-1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环球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03 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 年5 月13 日受理了环球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35,598.42 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03 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2
公告日期2010-06-22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峨眉法院于2010 年5 月21 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07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峨眉法院于2009 年12 月14 日立案受理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融资顾问协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峨眉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融资顾问费23 万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2、被告支付违约金5.4 万元; 3、被告支付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8 万元。
判决内容峨眉法院于2010 年1 月13 日、5 月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60 元,由原告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6
公告日期2010-05-26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21.1872 万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生产原料洗混煤,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 年4 月17 日,被告尚有货款10,211,871.95 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211,871.95 元(大写:壹仟零贰拾壹万壹仟捌佰柒拾壹元玖角伍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0,211,871.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至开庭前双方仍有大量业务往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4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211,871.95元。2、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0,211,871.95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1,5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536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峨眉法院于2010 年5 月13 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215 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15-1 《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2010)峨眉执字第215 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本公司与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 年11 月19 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钰腾公司于2010 年5 月10 日向峨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法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钰腾公司支付欠款10,211,871.95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46,536 元,申请执行费77,611 元。 2、(2010)峨眉执字第215-1 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钰腾公司被执行人:本公司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 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 年5 月10 日受理了钰腾公司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336,018.95 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 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6
公告日期2010-05-26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2414.5800 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化工仪器,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 年4 月21 日,被告尚有货款276,409 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252,414.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252,414.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52,414.58元。2、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252,414.58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518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 年5 月24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各两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峨眉法院于2010 年5 月13 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214 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14-1 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1、(2010)峨眉执字第214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本公司与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 年10 月27 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利达公司于2010 年5 月10 日向峨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法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万利达公司支付欠款252,414.58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4,518 元,申请执行费3,754 元。 2、(2010)峨眉执字第214-1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万利达公司被执行人:本公司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 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 月10 日受理了万利达公司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60,686.58 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 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4
公告日期2010-05-14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48.1126 万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3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洗混煤,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 年4 月24 日,被告尚有货款12,481,125.91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2,481,125.91 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捌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玖角壹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2,481,125.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至开庭前双方仍有大量业务往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1月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1,403,185.64元。2、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1,403,185.64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8,34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 53,34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执字第182号、第186号、第187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403,185.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53,343元;申请执行费78,856元。 峨眉法院于2010 年5 月11 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187-1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本公司峨眉法院依据(2010)峨眉民初字第793 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 年4 月19日受理了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535,384.6 元。同年4 月22 日,峨眉法院向被执行人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公司书面向峨眉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暂缓执行的报告”和“情况说明”。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793 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4
公告日期2010-05-14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62.9067 万元
案件描述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7 号《应诉通知书》 峨眉法院于2009 年12 月3 日以(2010)峨眉民初字第17 号《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已受理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本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案,具体情况是: 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本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水泥辅料及设备配件,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 年11 月26 日,被告尚有货款10,629,066.85 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629,066.85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峨眉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峨眉法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8,860,158.85元。 2、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8,860,158.85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6,237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执字第182号、第186号、第187号《执行通知书》,现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于2010年4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支付欠款8,860,158.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16,237元;申请执行费71,782元。 峨眉法院于2010 年5 月11 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186-1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被执行人:本公司峨眉法院依据(2010)峨眉民初字第17 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 年4 月19日受理了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948,177.85 元。同年4 月22 日,峨眉法院向被执行人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公司书面向峨眉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暂缓执行的报告”和“情况说明”。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7 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4
公告日期2010-05-14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91.0000 元
案件描述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执字第182号、第186号、第187号《执行通知书》,现公告如下:本公司与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0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335元;申请执行费356元。 峨眉法院于2010 年5 月11 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182-1 号《行裁定书》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本公司峨眉法院依据(2010)峨眉民初字第176 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 年4 月15日受理了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782 元。同年4 月22 日,峨眉法院向被执行人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公司书面向峨眉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暂缓执行的报告”和“情况说明”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76 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4
公告日期2010-05-14
案件名称典当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建龙 何香妹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典当”) 被告: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鹳山电缆”)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 被告:陈建龙 被告:何香妹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原告元泰典当诉被告鹳山电缆、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典当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于2010 年4 月19 日以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其已申报债权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鹳山电缆起诉的申请。 杭州中院2010 年4 月22 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78-2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泰典当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鹳山电缆的起诉。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4
公告日期2010-05-14
案件名称典当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建龙 何香妹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旗典当”)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 被告:陈建龙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原告德旗典当诉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典当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德旗典当诉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 年4 月19 日以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其已向该两公司申报债权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起诉的申请。 杭州中院于2010 年4 月22 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79-2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旗典当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的起诉。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4
公告日期2010-05-14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淄博正东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3226.2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峨眉法院于2010 年4 月7 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 年5 月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本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203,226.2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经峨眉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汽车配件款203,226.2 元。2、被告于2010 年6 月12 日前付清原告汽车配件款203,226.2 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182 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峨眉法院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9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款清止的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3、依法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9 年8 月11 日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800 元,保全费5000 元。
判决日期2009-08-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9-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9-1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乐山中院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金顶1,454.8931 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乐山中院提出申请,以被告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已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已确认为由,撤回对被告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判决未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 2、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3、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5月4日乐山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220万元利率按每年7.623%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0月15日,从2009年10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1,900万元利率按每年6.138%起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2月1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提供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 m2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 64,232m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9-08-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账户限额3,1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于2009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解除对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账户的冻结。 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乐山中院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金顶1,251.7946 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4月19日在该案诉前作出(2009)乐民保字第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以(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对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1日裁定如下: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6月1日裁定受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撤回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30日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撤回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未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21.47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0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人民币3,121.47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1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尚未开庭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 2、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3、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二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与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1月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 m2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m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8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800元,由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09 年10 月13 日已判决
判决日期2009-10-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中的存款2,8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于2009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解除对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账户的冻结。 2009年8月1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2号、第14-2号、第15-2号《民事裁定书》,三份《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如下: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乐山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中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诉被告一、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未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4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4,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 2、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4,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3、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与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9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90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1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其中3,000万元的利 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5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2月2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5日的未付 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 m2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 64,232m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8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800元,由被告一承担。 2009 年10 月13 日已判决
判决日期2009-10-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中的存款4,9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于2009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解除对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账户的冻结。 2009年8月1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2号、第14-2号、第15-2号《民事裁定书》,三份《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如下: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乐山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中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未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3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其所欠利息; 2、请求判令确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对3,5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为(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账户限额3,5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于2009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解除对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账户的冻结。 经乐山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为上列贷款以其采矿权(证号:5100000520040)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原告对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21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乐山中院予以确认。 已调解未履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6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 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高借字第009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按实计算,以实际计算为准),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第03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按实计算,以实际计算为准); 3、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5万元。
判决内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1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5.7525‰计算,从2010年3月12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4.046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8月6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7.215‰计算,从2009年8月7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3.60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二对本判决第三项的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从2009年8月7日起逾期90天内利息承担连带还款任。(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2009 年7 月6 日判决
判决日期2009-07-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判决未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伦集团公司 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7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 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公司 被告三: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字第02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以实际计算为准),并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8102401—194、195、196、197、198号和06012008103001—214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1,020万元及至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利息从原告承兑之日起以实际垫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9011601—04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至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利息从原告承兑之日起以实际垫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9031201—110、111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至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利息从原告承兑之日起以实际垫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3.2万元
判决内容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并相应的利息损失(利率按月利9.3375‰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逾期借款按日万分之3.6075从200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承兑汇票垫付款2,060.30797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82.512676万元从2009年5月7日起、737.7954万元从2009年4月24日起、59.9999万元从2009年4月30日起、600万元从2009年7月16日起、480万元从2009年9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峨眉国用他项(2008)第16号证上载明的34,516.51m2国有土地使用权在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被告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一债务在抵押物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 2009 年10 月10 日判决
判决日期2009-10-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7-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7-1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乐山中院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金顶1,716.5374 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被告三经乐山中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已判决未执行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46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年5月8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2009)乐民初字第18号,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该案件; 原告: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 原告请求事项: 1、请求乐山中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按协议约定履行共同对原金顶公司国企职工的安置义务(该项安置费用约需12,468 万元,具体以实际计算为准);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尚未开庭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54.4126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名义货价共计32,544,126.06元(其中已扣除了第一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550万元及其利息90,36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6月4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租金、名义货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在两被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前华融租赁(09)回字第09006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判决内容原告与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杭州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支付原告到期租金15,988,203.01元、未到期租金31,976,406.02元、名义货价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9,882.03元,合计48,134,491.06元。扣除已经缴存的保证金15,500,000元及其利息90,365元,尚应支付32,544,126.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一、被告二付清上述债务前,华融租赁(09)回字第09006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5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9,521元,由被告一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杭州法院。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年12 月11 日已判决
判决日期2009-12-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9 年6 月10 日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2009年6月29日,现因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法院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为(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受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张秀刚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1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张秀刚因与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此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2万元,并从2009年6月7日开始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尚未开庭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634.3351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本公司 2007年9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四川省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中热硅酸盐水泥采购合同(JPIG—200604)》(以下简称“合同”),被申请人在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中郑重承诺: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水泥供应计划(包括调整计划)组织生产,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向申请人提供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合格的水泥。事实上该合同签署后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多次致函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旧不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成仲委提起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违约而已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6,343,350.95元; 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因本次仲裁申请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0元; 3、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全部仲裁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开庭
受理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6.368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人民水泥 被告二:本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2008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达成精煤供应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相继给被告一供煤,经结算被告一应给付原告煤炭款4,263,680元,因被告一未付煤炭款,故原告终止供煤,至今共计欠原告煤炭货款4,263,680元。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2008年12月5日被告二在全额控股时与原股东明确约定“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利与义务都由乙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二在全额控股后利用其对被告一的绝对控制权和关联关系,采取收取托管费、销售产品等方式转移被告一利益,逃避公司债务,由此形成了二被告的财产混同和主体混同,使被告一成为有名无份的空壳公司,因此导致了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为此具状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二被告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精煤款4,263,680元; 2、从2009年5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原告诉被告人民水泥、被告金顶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件复杂,本案经法院分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民水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煤款426.368万元。被告金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00元,由被告人民水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年1 月20 日已判决
判决日期2010-01-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 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人民水泥 被告二:本公司 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4,263,68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一和被告二价值4,263,68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4,263,680元,被查封的财产交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和抵押。 本公司于2010年2 月21 日提起上诉,2010 年3 月15日已调解 二审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经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与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共计欠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等430 万元,本公司对此无异议。由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法院调解书的当日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200 万元给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余款230 万元由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在一年内支付;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法院调解书送达之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800元、保全费5000 元,由原告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4 元,由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本公司各负担10227 元。由原告在签收调解书后两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 限公司20000 元、本公司20000 元。
受理法院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4-23
原告方莫帆 
被告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利息双方约定为月利息2.5%,借款期限壹年,并由被告二,被告三出具董事会决议,为被告一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之后被告能按合同规定每月支付利息至2008年11月13日。2008年11月14日至今,被告既不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又不支付借款利息计2,666,667元及违约金1,192,500元。三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666,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4月23日止,此后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另计),违约金1,192,5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23,859,167元;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杭州中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该案。2009年12月3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民商初字第213号《应诉通知书》、《借款合同》等。 已开庭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12
原告方乐山市沙湾汇源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54.7362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6 月5 日,乐山市沙湾汇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C2009-126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563 万元,结算方式为当月货款次月付清,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12 月31 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致使部分货款一直拖延至今。2009 年12 月9 日被告部分设备停产,双方于2009 年12 月21 日核实被告累计欠原告煤款16,547,361.87 元。为此,特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煤款16,547,361.87 元。 2、判令被告按《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即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贷款利息承担欠款本金的利息423,653.46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1 月4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民初字第3 号《应诉通知书》 未开庭
受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1
公告日期2010-04-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陈建龙 何香妹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该案。第一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贷款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贷款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10年3月3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的(2009)乐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185,251.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4月22日起到2009年6月10日按年利率8.217%计算,此期间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09年6月11日到付清贷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2.3255%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陈建龙、何香妹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03-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在起诉前向乐山中院申请对四被告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乐山中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乐民保字第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案审理中,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3日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7
公告日期2010-03-17
案件名称民间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12
原告方章树根 
被告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平峰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章树根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陈平峰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支付律师费、调查费17.5万元,合计人民币1917.5万元(大写壹仟玖佰壹拾柒万伍仟元)。 2、要求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的利息57万元(大写伍拾柒万元),以后利息按此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由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平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10 年3 月15 日,本公司收到(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 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溪法院”)于2010 年2 月10 日对章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兰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 年1 月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兰溪法院认为:原告树根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故大地纸业管理人应在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四川金顶和陈平峰应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地纸业管理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章树根借款本金1,900 万元、利息946,200 元,合计人民币19,946,200 元(利息自2009 年4 月1 日起算至2009 年5 月31 日止按年息29.88%计算)。 二、被告大地纸业管理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范围内支付原告章树根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17.5 万元。 三、被告四川金顶和陈平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40,27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人民币145,270 元,由被告大地纸业管理人在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范围内负担,被告四川金顶和陈平峰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溪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40,270 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逾期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日期2010-02-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本公司对章树根民间借贷案相关情况的自查及公司董事复函核实情况,本公司决定继续报请公安机关就章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本公司部分董事签名及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行为立案调查,以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2009 年6 月1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2009 年6 月2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9 年5 月13日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2009 年6 月2 日,法院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将本公司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帐户存款冻结。 2009 年6 月8 日,本公司收到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本公司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已于2009 年6 月1 日、2 日冻结了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的部分账户,于2009 年6 月3 日冻结了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
受理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9
公告日期2010-02-09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法院(2009)攀民初字第19 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00万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受理大地纸业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攀枝花中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原告攀枝花国资诉被告一、被告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受理大地纸业破产重整一案,攀枝花中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9年12月14日,攀枝花中院发出通知书及传票,通知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恢复审理并于2009年12月23日开庭。本公司代理律师按期到庭后,法院告知该案延期审理。攀枝花中院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因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工作组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的规定,向攀枝花中院确认其已接管债务人大地纸业的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攀枝花中院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受理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9
公告日期2010-02-09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 
被告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胡培军 陈建龙 何香妹 陈关军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5.4905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本公司;被告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胡培军;被告五:陈建龙;被告六:何香妹;被告七:陈关军 2008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签订了编号为B2008-9049b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470万元,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3日止;额度适用范围为进口开立信用证额度;进口开立信用证额度的最低保证金比例15%;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日,原告与被二、三签订了编号为B2008-9049b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四、五、六、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B2008-9049的《担保书》,承诺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以上授信额度的申请,被告一出具了《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确认;对为被 告一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二出具了《董事会决议》,被告三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予以确认。截至2009年4月22日被告一尚欠本金美元2,154,905.02元,现授信期限虽未届满,被告一财务状况恶化,被告二涉及重大诉讼及财产被法院查封以致其的担保能力减弱,原告的债权受到巨大威胁,为保障原告债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七被告订立的编号为B2008-9049b《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被告一向原告归还本金美元2,154,905.02元及利息(从原告垫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收至本息还清为止); 3、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一负担; 4、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中院于2009年4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876,828.98美元。 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公司、胡培军、陈建龙、何香妹、陈关军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的借款本金876,828.98美元,以及根据合同项下产生的罚息68,523.53美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0年1月6日)。从2010年1月7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所产生的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计算,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2,114元,由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胡培军、陈建龙、何香妹、陈关军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01-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5
公告日期2010-01-1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0540 万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耐火材料,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 年4 月20 日,被告尚有货款1,010,539.54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10,539.54 元(大写:壹佰零壹万零伍佰叁拾玖元伍角肆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1月1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15,395.34元。 2、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915,395.34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6,94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47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5
公告日期2010-01-1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2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供货商,长期向被告提供磷矿渣和二水石膏。截止2009 年4 月26 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到期货款98 万元,被告于2009 年5 月6 日支付了8 万元,仍欠有90 万元未付。考虑到原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原告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0 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2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004,995.87元。 2、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2,004,995.87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5
公告日期2010-01-1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乐山三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42575.59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1月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642,575.59元。 2、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原告货款642,575.5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5
公告日期2010-01-1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镁铝耐火材料厂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6.6725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366,725.11元。 2、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366,725.11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8,5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5
公告日期2010-01-1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渑池县金华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8.0672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580,672.28元。 2、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580,672.28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9,51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8
公告日期2009-12-18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方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现因被告保证人已经涉及多项重大诉讼,且主要资产已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甚至保证人已经申请破产等种种情形,已经严重危及借款资金的安全,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被告及保证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罚息、复利损失(利息按月利率6.225‰计算。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中院(2009 )乐民初字第35 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已书面通知被告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乐山中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00元,由原告负担。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6
公告日期2009-12-16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建龙 何香妹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26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建龙 被告四:何香妹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3,000万元和相应利息(利息自2009年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在起诉前向乐山中院申请对四被告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乐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案审理中,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乐山中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900元,由原告负担。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6
公告日期2009-12-16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建龙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3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建龙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被告二、三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罚息、复利损失;同时被告二、三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按月利率6.225‰计算,时间从2009年4月21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止。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于2009 年6 月23 日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约4,000 万元的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法院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本公司和陈建龙价值4,000 万元的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裁定书自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法院于2009 年6 月24 日通知本公司,已对本公司下列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一、冻结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股权的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二、查封本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三、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9 年6 月24 日至2011 年6 月23 日止。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以其债权已转让给第三方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乐山中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900元,由原告负担。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19
公告日期2009-11-19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6.3336 万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8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二水石膏,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 年4 月20 日,被告尚有货款1,963,336.19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963,336.19 元(大写:壹佰玖拾陆万叁仟叁佰叁拾陆元壹角玖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963,336.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26,356.10元。2、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726,356.10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3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19
公告日期2009-11-19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2.9088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从2008年5月起开始向被告供应增强型水泥助磨剂,截止2009年4月,被告共差欠原告到期货款245.2038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2,429,0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2,429,0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429,088元。2、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2,429,088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68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19
公告日期2009-11-19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7316.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97,3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诉讼过程中,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80,103.30元。2、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货款80,103.30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05
公告日期2009-11-0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4.9035 万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 年4 月21 日签订了C2008-154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生产水泥所用原材料二水石膏,合同对石膏的综合含税到厂基价、货物的质量、验收标准、供货时间及数量、结算方式等条款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被告通知的发货时间及数量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截止2009 年4 月16 日,被告仅付给原告货款58 万元,尚欠原告货款(含运费)1,349,034.88 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原告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货款(含运费)1,349,034.88 元及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87,382.29元。 2、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087,382.29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8,4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05
公告日期2009-11-0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8965.9800 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7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长期以来均向被告供应粘土砖、特种磷酸盐砖等耐火材料产品。按照双方约定,货款的结算采取分期分批、滚动付款方式。根据原被告双方对帐核实:截止至2008 年5 月6 日,被告差欠原告货款405,617.98 元。另外,原告在2009年1 月、4 月向被告交付粘土砖、特种磷酸盐砖合计价值183,348 元。据此,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8,965.98 元,现因被告财务状况有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未果,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88,965.98 元; 2、本案保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28,213.98元。 2、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728,213.98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84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9,61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05
公告日期2009-11-0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陈兴明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7229.6500 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陈兴明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8 年12 月29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炉渣并交付发票,被告收货后除支付26 万元外,尚欠货款657,229.65 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7,229.65 元(大写:陆拾伍万柒仟贰佰贰拾玖元陆角伍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陈兴明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92,156.51元。 2、被告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492,156.51元。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3,9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80元,共计7,816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20
公告日期2009-10-20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5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3,65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 2、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3,6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3、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与被告一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6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00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3月26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其中2,65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9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3月29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9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 m2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m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8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300元,由被告一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中的存款3,6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于2009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解除对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账户的冻结。 2009年8月1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2号、第14-2号、第15-2号《民事裁定书》,三份《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如下: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乐山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中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26
公告日期2009-09-26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4-03-26
原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凯托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省嘉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50.98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1月和2000年4月,本公司与四川凯托进出口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购销水泥合同,2001年6月双方确认凯托公司欠我公司水泥货款147.36万元,截止2002年8月31日,凯托公司欠本公司债务284.43万元。2002年9月,本公司与另一公司四川省嘉州物资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水泥合同,截止2003年4月,嘉州公司欠本公司债务为366.55万元。上述两公司共欠本公司债务为750.98万元(包括凯托公司应付而未付本公司其在乐山大厦公司的100万元股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本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04年3月26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24日,乐山市中院下达(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嘉州公司和凯托公司在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共同偿付原告本司人民币750.9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乐山中院在执行本公司申请执行乐山中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566,798.43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费16万元,已依法执行1,500,000元,剩余6,226,798.4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乐山中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后,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4)乐执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无财产执行积案适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对已发放债权凭证的积案,无论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辅之以发放债权凭证,还是以单独发放债权凭证的方式处理的,均应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重新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4日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公司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受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26
公告日期2009-09-26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1.8043 万元
案件描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水泥辅料,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 年4 月24 日,被告尚有货款5,518,043.40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5,518,043.40 元(大写:伍佰伍拾壹万捌仟零肆拾叁元肆角)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1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8
公告日期2009-08-18
案件名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款清止的利息;
判决内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2,000万元利率按每月8.715‰、900万元利率按每月7.77‰起从200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20
公告日期2009-06-20
案件名称民间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施正明 
被告方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建龙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年11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及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可分批到账,具体以到账金额为准),月息为1.5%,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双方并就出资方式和费用承担进行了具体约定。同时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章,被告一和被告三分别向原告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签约后,原告于2008年11月15日前分五次共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1,400万元,被告一于2008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三份收据,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被告一估算到借款期满上述借款应付利息约为100万元,故提前写入);2009年2月20日,原告又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300万元(共出借本金1,700万元),被告一同样出具了相应收据,期间被告一于2009年3月6日、3月10日两次归还原告550万元和150万元。借款期满后,原告虽多次向被告一催讨剩余款项和利息,但被告一仍迟迟不肯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伤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11.6万元(从实际出借日暂计至2009年5月6日,最终以实际支付日为准,计算公式:本金*利率*实际出借天数);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 (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报案的意见,本公司决定向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施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本公司部分董事签名及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行为立案调查,以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2009 年5 月27 日,乐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冻结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1,1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具体 如下: 一、法院冻结财产清单(2009年6月12日):1、本公司所持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股权,金额1,122万元; 2、本公司所持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股权,金额1,122万元。二、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009年6月12日): 1、乐都镇土地使用权(数量:壹); 2、绥山镇符汶村土地使用权(数量:贰); 3、乐都镇新农村8组土地使用权(数量:壹); 4、5100000520040号采矿许可证(数量:壹)。
受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20
公告日期2009-06-2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仁寿政军煤炭加工厂 
被告方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1.9713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为被告供应煤炭,2009 年6 月3 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19,713.39 元,双方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2009 年6 月11 日,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定于2009 年9 月15 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 元,自2009 年 10 月起至2010 年2 月,定于每月20 日给付货款500,000 元,其余货款定于2010年3 月30 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如按上述协议给付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资金占用费;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给付,所欠货款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9 年6月3 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本案受理费36,000 元(减半收取18,0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共计23,000 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5,000 元,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余款8,000 元在2009 年8 月15 日前向仁寿县人民法院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捺印,该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于2009 年6 月9 日作出(2009)仁寿民保字第41 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仁寿政军煤炭加工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综合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楼两栋、第二厂办公楼两栋财产的查封,法院依法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综合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楼两栋、第二厂办公楼两栋财产的查封。
受理法院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17
公告日期2009-06-17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仁寿县久久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经2009年6月3日对账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且目前该企业生产经营不良,对原告的利益影响巨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正)。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4
公告日期2009-02-24
案件名称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2006-07-17
原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 南京高精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达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2.5157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7 月17 日,本公司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唐安公司”)、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高齿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本公司追加北京中达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达腾公司”)为被告,诉讼请求:判令唐安公司赔偿因其安装不当,造成本公司水泥磨中心传动减速机齿轮损坏而停产的更换设备款28.1万元;判令唐安公司赔偿本公司停产损失2,264,695.74 元和安装调试以及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40,275.29 元,判令南高齿公司、中达腾公司对唐安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涉及金额1,725,156.8元.
判决内容2008 年9 月一审本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现经审理,乐山法院于2009 年10 月28 日判决如下: 1、撤销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6)峨眉民初字第768 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唐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本公司损失1,725,156.76 元; 3、上诉人中达腾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中上诉人唐安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被上诉人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 元,由唐安公司负担17,700 元,本公司负担5,900元。唐安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6 元,由唐安公司自行负担;中达腾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6 元,由中达腾公司负担10,163 元,本公司负担10,163 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鉴定的相关费用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9-10-28
执行情况被告不服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
受理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4
公告日期2009-02-24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双流水泥制品建材经营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9.5633 万元
案件描述要求被告支付本公司货款4,295,632.57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内容2006 年3 月8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本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2006-03-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报告期执行回欠款31.7 万元。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分配受益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东省临沂市华盛企业集团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镇人民政府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9.74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诉山东省临沂市华盛企业集团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镇人民政府,要求返还应分配的资产受益749.74万元,已立案,未审结。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本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04年3月26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24日,乐山市中院下达(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嘉州公司和凯托公司在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共同偿付原告本公司人民币750.9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8
公告日期2004-08-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3-26
原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峨眉山峨九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1.19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12月,本公司与峨眉山市峨九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四川峨眉山峨九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中为峨九指挥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应收货款余额为441.19万元,
判决内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峨九公路公司支付本公司水泥款441.19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依人民银行合法逾期罚息标准计付。本公司有权在峨九公路公司就峨九路收费中优先受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24
公告日期2004-02-24
案件名称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 
判决内容判令本公司与四川金叙水泥有限公司工会于2002 年5 月11 日签订的《关于转让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四川金叙水泥有限公司出资的协议书》无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 年9 月17 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终字第439 号判决书,该判决驳回我公司上诉,维持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本公司与四川金叙水泥有限公司工会于2002 年5 月11 日签订的《关于转让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四川金叙水泥有限公司出资的协议书》无效。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 年11 月17 日,根据金叙公司2003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精神,本公司将所持金叙公司52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52%)作价1,207,931.67 元转让给张金权。转让后,金叙公司已于2003 年12 月23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受理法院叙永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7
公告日期2001-12-27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沙湾支行 
被告方乐山市冶金机械轧辊厂 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8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为乐山市冶金机械轧辊厂原欠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沙湾支行贷款本息5282万元提供了担保。由于借款方乐山市冶金机械轧辊厂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去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沙湾支行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方和担保方承担还本付息的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0)乐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乐山市冶金机械轧辊厂返还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沙湾支行借款本金5282万元及利息,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债权人沙湾工行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异地执行,省高院已于9月24日以(2001)川执督字第78号决定书指定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12月25日,资阳市中院以(2001)资中法执行字第五十七号民事裁定书正式通知乐山国资公司冻结其持有金顶公司国家股权5000万股。
受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6
公告日期2001-12-26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7年9月向仁寿开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仁寿金陵公司60%的股份,因四川省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向公司支付到期款项500万元,公司已于1999年6月向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判决内容眉山中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如下: 1、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500 万元,逾期付 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 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 义务;3、仁寿县火电厂对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的以上义务就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0-12-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仁寿县火电厂(系担保方)于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眉山中院裁定:该院(1999)眉中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根据(1999)眉中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截止目前,仁寿开源实业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到期本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尚余未到期股权转让款21,896,898.96元,该项其他应收款已计提坏帐准备300万元。
受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9-06
原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仁寿开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7年9月向仁寿开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仁寿金陵公司60%的股份, 因开源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到期款项500万元,本公司已于1999年6 月向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提请诉讼。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逾 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金额200万元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金额300 万 元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算); (2)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仁寿县火电厂对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的以上义务就仁寿县开源实业公司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0-12-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1999-06
原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洪雅城东电力有限公司 乐山嘉能电力实业总公司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政府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5.9542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四川省洪雅城东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乐山嘉能电力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公司)、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政府购销水泥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公司请求判令城东公司立即清偿所欠水泥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嘉能公司和洪雅县政府作为城东公司股东,投入注册资金不实,因城东公司已歇业,应承担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被告城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顶公司4684581.51 元和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金额4684581.51元从2000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 付款的规定计付至付清货款时止); (2)被告嘉能公司应在300.5万元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城东公司所负债务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洪雅县政府应在267万元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城东公司所负债务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15
公告日期2001-02-15
案件名称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省洪雅城东电力有限公司 乐山嘉能电力实业总公司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政府民政府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5.9542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 公司与城东公司建立水泥购销关系, 到1998年5月止,城东公司尚欠货款4859542.14元,城东公司承诺1998年底付清, 但未履行。因此公司请求判令城东公司立即清偿所欠水泥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嘉能公司和洪雅县政府作为城东公司股东,投入注册资金不实,因城东公司已歇业, 应承担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1、 被告城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顶公司货款 4684581.5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嘉能公司应在300.5万元注册资金不 实的范围内对城东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洪雅县政府应在 267万元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城东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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