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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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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01
公告日期2007-11-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被告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8 月21 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签定了30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由 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借款已于2004 年8 月20 日全部到期。2005 年1 月7 日, 中国银行以本公司和天发实业逾期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本公司偿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30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截止2004 年12 月31 日欠息1045229.28 元); 2)、本案的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及其它因诉讼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判令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冻结被申请人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000 万元,或者查封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公司今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荆中执字第59-2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二初字第24 号民事判决关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执行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13 日以 [2007] 鄂执提字第25 号民事裁定指定我院执行。本院[2007]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7 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荆州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由于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07 年9 月30 日依法委托荆州市电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429.70 万股,2007 年10 月20 日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16,781,030.82 元的最高价竟得并已支付全部成交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5,429.7万股归买受人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8
公告日期2006-03-28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省粮油贸易公司 
被告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5.9682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5月26日,本公司与广东粮贸公司签订了购销菜籽菜粕协议,广东粮贸公司按照协议先后向本公司预付了800万元的预付款,本公司在约定的供货期内向广东粮贸公司供货2000余吨。此后,双方进行对帐,截止2005年3月18日,本公司欠广东粮贸公司预付款4659681.60元。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反还货款4659681.60元;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占用预付款期间的银行利息66832.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广东粮贸公司反还预付货款4659681.60元;赔偿广东粮贸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0万元,并支付占用该货款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60元,由广东粮贸公司负担7772元,本公司负担31088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24
公告日期2006-02-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方湖北天荣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天荣农业于2003年9月29日向光大银行借款2000万元,公司为该笔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了为期一年的担保。2004年9月29日该笔贷款到期,天荣农业未能按时归还,为此光大银行向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公司为此承担上述诉讼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内容1、天荣农业应偿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2、天荣农业应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率的标准,向光大银行支付逾期罚息,从2004 年9 月29 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3、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4-12-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3月21日光大银行向湖武汉中院提出申请执行,武汉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公司正在进行清产核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6项、第2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中院(2004)武民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31
公告日期2005-12-3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被告方北京天颐陆洋科技有限公司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天颐陆洋于2003年7月10日与中行海淀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16PL字第009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行海淀支行向天颐陆洋提供人民币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5.841%。同日中行海淀支行与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RLB字第009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天颐科技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中行海淀支行向天颐陆洋提供了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由于天颐陆洋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于2004年8月9日又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2005年5月10日该笔贷款到期,天颐陆洋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为此中行海淀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本公司为此承担上述诉讼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11733元(截止至2005年6月20日); 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决第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本案民事诉讼已于2005年11月30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9657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天颐陆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行海淀支行1900万元及利息。 2、天颐科技对天颐陆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天颐陆洋与天颐科技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7567元。
判决日期2005-11-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31
公告日期2005-12-3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原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市中山路支行) 
被告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6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6月4日至2004年6月9日工行中山路支行分四笔向本公司发放流动资金借款4962万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4年6月4日,湖北天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工行中山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5037万元为限对本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为:1、2004年(中办)字第0006号借款合同,工行中山路支行向本公司发放贷款流动资金1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4.8675‰,借款期限2004年6月4日至2005年6月3日。2、2004年(中办)字第0007号借款合同,工行中山路支行向本公司发放贷款流动资金519万元,贷款月利率为4.8675‰,借款期限2004年6月4日至2005年6月3日。3、2004年(中办)字第0008号借款合同,工行中山路支行向本公司发放贷款流动资金1443万元,贷款月利率为4.8675‰,借款期限2004年6月8日至2005年6月7日。4、2004年(中办)字第0009号借款合同,工行中山路支行向本公司发放贷款流动资金2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4.8675‰,借款期限2004年6月9日至2005年6月8日。上述贷款发放后,本公司因财务状况恶化拖欠工行中山路支行利息(截止2004年9月30日)50万元。依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合同法》第94条、第107条、第108条,本公司与天发集团已违反和约,为此工行中山路支行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由于工行中山路支行在诉讼期间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故原告变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4962万元贷款本息及追索债权费用; 2)、请求判令天发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决本公司与天发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本案民事诉讼已于2005年10月10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4)鄂民二初字第39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本公司偿还东方资产公司借款本金4962万元。 2、本公司支付东方资产公司上项本金的利息(借款合同期限内利息自每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合同逾期之日起至付请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天发集团对上列一、二项应付款项在503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东方资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5-10-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6
公告日期2004-03-16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方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62.2193 万元
案件描述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原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来本公司敦促原沙市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800万元借款本息事宜。由于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在重组过程中,对方未与本公司联系催收,故本公司新的董事会未能及时发现该事项。
判决内容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02〗公执安第509-3号、509-4号、509-5号民事裁定书,就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市分行债务纠纷一案进行了裁定,其主要内容分别为:1、冻结本公司在子公司松滋天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500万元投资权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2、冻结本公司在子公司湖南湘天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500万元投资权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3、冻结本公司在子公司北京天颐陆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投资权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公司就该贷款诉讼事项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于2003年9月28日签署了书面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本公司承诺于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偿还1500万元及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计2003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如至2003年9月21日止为622,192.76元)另在以前执行中被法院扣划的60万元从中扣除,且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承诺对余额债务予以豁免。截止到2003年9月21日,该笔债务本息应为21,622,192.76元,依据该协议条款,本公司已于2003年9月30日偿还光大银行武汉分行15,622,192.76元,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对剩余债务600万元也予以了豁免。另湖北省公安县法院已解除对本公司所属子公司股权投资收益权的查封事宜,目前本公司对该项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3
公告日期2002-03-23
案件名称贷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原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方原沙市日用化工总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于1988年12月23日向原沙市日用化工总厂发放的世界银行转贷款139.39万美元,该贷款1992年12月22日到期后,原沙市日用化工总厂未能还本付息; 1994年12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由原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向原沙市日用化工总厂贷款1200万元用于偿还外汇贷款,期限为1994年12月28日起至1995年6月28日止,月利率为9‰,逾期加收利息的20%,原沙市日用化工总厂出示了《偿还贷款计划书》后,原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合同到期后,原沙市日用化工总厂偿还了50万元人民币,余不款项未予偿付。
判决内容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2日下达的(1998)鄂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协商确认,由原沙市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偿还原沙市日用化工总厂向原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贷款的本息共计人民币1800万元,应于1999年7月31日前付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偿还本息200 万元。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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