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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博股份

- 6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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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4
公告日期2005-03-04
案件名称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28
原告方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2.0029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2月28日,本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东方制药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4,320,028.7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本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方制药公司的银行存款4,320,028.79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自冻结日起六个月。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4
公告日期2005-03-04
案件名称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28
原告方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2月28日,本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东方制药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5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本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方制药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自冻结日起六个月。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4
公告日期2005-03-04
案件名称违约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13
原告方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9.45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9月13日,本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由于被告的一系列侵权和违约行为造成东方制药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终结原、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和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79.4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4
公告日期2005-03-04
案件名称违约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16
原告方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16日,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单方擅自撤换东方制药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违反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规定;判令被告停止违约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恢复其违约之前的状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包括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内容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4)长民二(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04
公告日期2005-03-04
案件名称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28
原告方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2月28日,本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东方制药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8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本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方制药公司的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自冻结日起六个月。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办事处 
被告方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
判决内容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被告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告)人民币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160,185.00元及复息人民币49,644.15元。原告有权将新华公司作为借款抵押的本市番禺路二百二十二弄内番禺大厦一号楼十四至二十层、建筑面积4,760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在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华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新华公司已出具《不可撤销贷款抵押书》:以本市番禺路222弄内大厦1号14至20 层,建筑面积为4,760平方米的产权房屋所有权的抵押作为贷款本息归还的保证。截止 2002年12月31日,银行尚未撤销东海股份的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借款逾期纠纷
起诉日期2001-02
原告方上海银行延安支行 
被告方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0年6月26日向上海银行延安支行借款1500万元,期间归还本金3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6月27日起至2001年1月11日,由上海申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以座落于本市澳门路356号第五层及江宁路1367号第二、三、 四层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因到期未能按期履行偿债责任, 借款银行于2001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01年3月6日以沪2001 沪二中经初字第99号,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70万元,利息 2133145. 94 元及逾期罚息171794.69元,共计人民币17004940.63元。 2、 判令上海申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所抵押的房产对上述欠款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定于2001年3月27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偿还上海银行延安支行逾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470万元,利息2,133,145.94元及逾期罚息171,794.69元,共计人民币17,004,940.63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与上海银行延安支行签定的《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在2002年12月25日前以现金归还所欠1,470万元借款本金及108万元利息后,所欠上海银行延安支行的债务 本息将全部结清。公司实际于2002年12月24日按该协议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至此,该 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被告方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为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借款担保而涉讼,金额为1074.12万元人民币和199.95万元美金。
判决内容一、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甬中经初第6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条款汇总如下: (一)被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信用证垫付款人民币1012.83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61.29万元(按日万分之四,自1997年9月22日计算至1998年2月21日止),合计人民币1174.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998年2月25日到判决生效日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 (二)被告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的上述还款付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法字(1998)甬中经初字第7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条款汇总如下: (一)被告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借款本金185万美元,支付利息14.95万美元(计算至1998年2月24日止),合计199.95万美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998年2月25日到判决生效日的逾期利息按万分之四计付。 (二)被告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展总公司的上述还本付息承担带还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已分别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003元。
判决日期1998-07-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2001年5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按(1999)甬执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冻结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海股份”社会法人股808000股,冻结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至2002年5月14日。 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甬中经初第65-69号《民事判决书》,2002年度公司将上海浦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用以清偿上述款项。至此,该担保责任公司于2002年度已全部履行; 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甬中经初字第70-71号《民事判决书》,与原告方华融杭州办事处就上述担保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友好协商,于2002 年10月8日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a.公司愿意清偿所欠华融杭州办事处担保债务折合人民币1,694.5万元; b.公司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清偿担保债务1,694.5万元 ,以履行担保义务。 c.公司应在签订协议之日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支付人民币400万元,华融杭州办事处 收到公司支付的400万元之后同意解除对公司法人股的冻结,并同意公司对剩余600万 元延期付款,但公司须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提供6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的担保, 并且公司须在2003年11月30日前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支付人民币400万元,华融杭州办事 处收到400万元后,须将6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公司,但公司同时须再向华融杭 州办事处提供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并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向华融杭州办事处支付人 民币200万元,华融杭州办事处在收到200万元后,须将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公 司。 公司本期已按该协议执行,协议履行后,公司不再承担对宁波保税区中保实业发 展总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该连带担保责任损失1,000万元计入本期营业外支出。
受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01
原告方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7年9月30日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 上海思乐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到期未能按期履行偿债责任, 而被其于2000年1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判令公司限期履行偿债责任,上海思乐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03-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公告日期2001-04-0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上海汇诚实业公司 上海东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92.83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原属子公司上海汇诚实业公司两笔借款(本息分别为3733784. 31元和4194500.33元)提供担保,因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偿债责任。
判决内容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00年6月5日,向公司发出(2000)沪二中执字第539-1号及(2000)沪二中执字第540-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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