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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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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6
公告日期2010-03-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23
原告方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等出质人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本公司将持有的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50%的股权质押给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多家单位共同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3月5日止,原告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拆借10笔,融通资金4.3亿元。原告于2004年6月2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偿所欠拆借本金利罚息,本公司等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作出裁定:对本公司等出质人持有的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冻结。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4)宁民商初字第20号],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此案目前处于诉讼中止状态。本报告期内此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6
公告日期2009-08-2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 
被告方新疆新欧奶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新疆新欧奶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44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因新欧奶业没有按期偿还上述借款,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向昌吉市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由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近日接到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6)昌执字第1491号,要求新欧奶业及本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借款及利息4968001.48元、公证费14000元; 2、承担执行费7053元,实际执行费20000元。 截止目前该判决尚未执行。本报告期内该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受理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5
公告日期2009-03-25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 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80.80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讼标的为42,808,0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4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二初字第52-1号),并对本公司价值236486万元的资产予以了查封和冻结。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广州海事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4)广海法初字第250-1号],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呈递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二初字第52号):准许原告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解除对被告百富北庭食品公司、本公司42,808,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2004年8月,金融租赁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金融租赁同意撤诉,新疆高院于2004年8月2日准许金融租赁撤诉。后因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新疆高院未对公司已查封的资产全部予以解除查封和冻结。上述资产查封已于2006年5月24日到期。 近日,公司再次接到新疆高院查封的通知,因金融租赁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新疆高院将公司下属分公司新疆屯河科林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沙湾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乌苏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额敏食品分公司资产继续查封和冻结;将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华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新源糖业有限公司资产继续查封和冻结。上述资产价值约58579.37万元。查封期限自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 近日,公司收到了新疆高院下发的《解除查封通知书》,本公司价值236486万元的资产已经全部办理完毕解除查封和冻结的手续。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6
公告日期2008-04-1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08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其中的5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于2004年6月8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对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11 月6 日,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向本公司寄送《关于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函》,要求本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代明思克清偿5000 万元拖欠款。报告期内,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达成还款协议,公司按照2005 年7 月中粮集团及本公司与相关债权银行签定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60%的偿债金额承担责任,即需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承担3000万元的担保责任。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偿付2000 万元,尚欠1000 万元。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6
公告日期2008-04-16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
原告方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生命红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为关联公司新疆生命红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红科技”)及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矿业)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的借款分别提供了人民币2.2 亿元和人民币1.5 亿元的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本公司已承担担保责任。2004 年6 月,本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生命红科技等德隆系相关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报告期内该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30
公告日期2005-03-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
起诉日期2004-07-22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人民币壹亿元整,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26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将持有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8416.16万法人股作质押担保。原告于2004年7月2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同时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初字第1039号),判决本公司对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按《质押合同》的约定,以本公司持有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8416.16万法人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质权后,本公司有权向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26334.52元由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1
公告日期2004-08-31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3-15
原告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被告方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德隆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5.2509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3月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现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芬兰政府借款2,422,500美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该借款用于新疆德隆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借款要求新疆德隆分十次偿还,偿还期限自2002年3月31日至2006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区财政厅”)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了担保,本公司又为区财政厅提供了2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150万元)的反担保。现由于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德隆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应偿还贷款及利息,区财政厅承担担保责任后,于2004年3月15日将公司列为第三被告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为3,852,508.57元人民币及违约金315,520.33元(自2003年8月31日起至2004年3月15日,按日万分之2.1计)人民币,合计4,168,028.90元人民币。公司将根据司法判决执行结果,采取包括法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尽量减少损失。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1
公告日期2004-08-31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生命红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杰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嘉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生命红科技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七笔借款合同,本公司为其提供了存单质押担保。由于受"德隆"事件的影响,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为确保其贷款安全,于2004年5月11日将本公司质押的19000万元存款转入被告生命红科技帐户后收回偿债,使本公司为被告生命红科技承担了担保责任。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9000万元担保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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