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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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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张树军 
被告方哈慈望奎绿色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张树军申请执行哈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哈慈望奎绿色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2005)绥法民一初字第134 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3 月24 日向本公司下发(2007)绥中法执字第58-1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哈慈望奎绿色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奎县二街十二委五栋猪舍内的全部猪栏和母猪产床、电力变压器一台、铁栅栏310 片、水罐三个以及消毒间(241.46 平方米)和配料室(71.74 平方米)。
受理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业气象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业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本公司实际控股公司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3000 万借款合同及哈尔滨天业气象技术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天业 电子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2005)黑高商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收到于2007 年1 月31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06)黑高法执字第9-2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此案被查封的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固安哈慈绿色蔬菜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固安县牛驼镇63133.336 平方米(94.7 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 年12 月28 日委托黑龙江省东大瑞和拍卖有限公司以275.28 万元拍卖成功,上述土地解除查封,其使用权归受买人所有。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09
公告日期2008-07-0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1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 
被告方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2 年6 月27 日为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鳌置业)向工行上海市嘉定支行贷款6,0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02 年6 月28 日至2003 年6 月28 日。上海新鳌置业偿还本金600 万元及部分贷款利息后,结欠借款5,400 万元。2003 年6 月27 日上海新鳌置业与银行续签了借款协议,本公司继续为其提供借款担保(展期),由于上海新鳌置业未能如约还款,工行上海市嘉定支行于2003 年12 月11 日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2 月25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1 号民事调解书,裁定上海新鳌置业偿还本息51,180,883.35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上海新鳌置业无还款能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1-100-100-855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2005 年5 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本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1-100-100-855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三栋四层楼工业厂房、一栋二层办公楼、未竣工的一栋五层工业厂房及其他地面附着设施),拍卖成交价为4,298 万元,其中28,027,168.44 元用于清偿本案欠款,上述资产解除查封,其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归受买人所有。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8
公告日期2007-10-1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2 月31 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被告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7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七五二五,借款期限自2003 年12 月31 日至2004 年9 月30 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利息。2003年12 月31 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向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700 万元人民币。同时,本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关于以上借款事项的《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是贷款本金1700 万元人民币、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及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二年,自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以上借款已经逾期,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1)被告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700 万元 (2)被告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利息1,507,211.50 元(截止至2005 年3 月20 日)及2005年3 月21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3)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要求被告黄亚清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546.06 元、财产保全费93,056.06 元由被告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7-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于2006 年6 月25 日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哈法执指字第97-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此案被查封的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位于元宝开发区,哈伊路道北,地号296,面积7592.2 平方米)、房屋(位于元宝开发区12/0504号,面积2905.38 平方米)及机器设备交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抵偿债务。同时裁定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庆安县致富乡久胜村(现久杨村)米面加工厂的房屋及机器设备交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抵偿债务。上述资产经过哈尔滨市金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司法鉴定书,上述资产共抵偿欠款金额618.28 万元,相关手续已经过户。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8
公告日期2007-10-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6 月12 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被告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鑫科公司借款本金2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七五二五,借款期限自2003 年6 月12日至2004年6月11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利息。2003 年6 月12 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向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 万元人民币。同时,本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关于以上借款事项的《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是贷款本金2000 万元人民币、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及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二年,自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以上借款已经逾期,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1)被告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2)被告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利息1,614,285 元(截止至2005 年3 月20 日)及2005 年3月21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3)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81.43元、财产保全费108,591.43 元由被告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7-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黑龙江省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无还款能力,本公司收到于2006 年6 月25 日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哈法执指字第61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此案被查封的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哈慈三分厂所有的房屋(位于哈尔滨市动力区荣进街117 号院内,共八幢,建筑面积6732.27 平方米)以及土地(面积7530.20 平方米)以1020.60万元的价格交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低偿债务,相关手续正在过户中。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8
公告日期2007-10-1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哈慈集团有限公司 李秀峰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借款本金2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七五二五,借款期限自2003 年12 月31 日至2004 年9 月30 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利息。2003 年12 月31 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向本公司发放贷款2000 万元人民币。 因以上借款已经逾期,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 万元,利息1,773,190.00 万元(截止至2005年3 月20 日,共计21,773,190.00 元)及2005 年3 月21 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判决内容(1)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2)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利息1,773,190 元(截止至2005 年3 月20 日)及2005 年3 月21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3)被告哈慈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秀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875.95 元、财产保全费109,385.95 元由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7-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于2006 年6 月25 日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哈法执指字第617-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此案被查封的哈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望奎哈慈绿色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望奎县五街三十委院内的八幢房屋(1、房产证号012332、丘地号530304、面积2912.00 平方米;2、房产证号012328、丘地号530301、面积336.10 平方米;3、房产证号012331、丘地号530303、面积546.21 平方米;4、房产证号012334、丘地号530306、面积3323.28 平方米;5、房产证号012333、丘地号530307、面积4953.14 平方米;6、房产证号012368、丘地号530307、面积29.65 平方米;7、房产证号012330、丘地号530302、面积574.78 平方米;8、房产证号不祥、丘地号530300、面积5791.93 平方米)、机器设备及筒仓经哈尔滨市金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司法鉴定书交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低偿债务3366 万元。其中19,379,174.31 元履行该案欠款,其余14,280,825.69元用于抵偿第一项中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欠款余额,相关手续已经过户。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8
公告日期2007-10-1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哈慈集团有限公司 李秀峰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借款本金2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七五二五,借款期限自2003 年12 月31 日至2004 年9 月30 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利息。2003 年12 月31 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向本公司发放贷款2000 万元人民币。 因以上借款已经逾期,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 万元,利息1,773,190.00 万元(截止至2005年3 月20 日,共计21,773,190.00 元)及2005 年3 月21 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判决内容(1)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2)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利息1,773,190 元(截止至2005 年3 月20 日)及2005 年3 月21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3)被告哈慈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秀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875.95 元、财产保全费109,385.95 元由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7-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于2006 年6 月25 日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5)哈法执指字第617-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此案被查封的哈慈股 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烟台养马岛哈慈贵宾酒厂所有的三幢房屋(位于烟台 市养马岛镇马埠崖村鸿宇路150 号院内,1、产权证号004046、建筑面积324.42 平方米;2、产权证号00023335、建筑面积461.91 平方米;3、产权证号04447、建筑面积142.76 平方米)及土地(国土证号015、面积5845.33 平方米)以161.28 万元价格交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抵偿债务,相关手续已经过户。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8
公告日期2007-10-1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哈尔滨办事处 
被告方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长城资产管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申请执行哈慈股份有限公司19800 万借款合同及本公司控股公司哈慈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04)黑高商初字第2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收到于2007 年1 月31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黑高法执字第32-1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此案被查封的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固安健康产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固安县牛驼镇建筑面积11103.49 平方米(产权证号9358)和建筑面积854.40 平方米(产权证号11493)的两处房产,以及该公司所拥有的11007.774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06 年12 月28 日委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以1494.14 万元拍卖成功,上述资产解除查封,其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归受买人所有。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31
公告日期2005-08-3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被告方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3月5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与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750万元,期限为2002年3月5日至2003年2月25日。原告又于2002年4月10日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4月10日至2003年4月3日。以上两笔贷款月利息为千分之4.8675,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截止到2004年6月20日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69570195.78元人民币。 由于贷款已全部过期,公司没有清偿,原告于2004年6月28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内容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给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69570195.78元人民币(本金6750万元,利息2070195.78元,利息截止到2004年6月20日)及直到被告给付上述债务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2、判令哈慈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公司和哈慈集团公司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下达(2004)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和平支行贷款本金6,750万元,利息20,701,957.78元;哈慈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8,760.98元,保全费349,270.98元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已将上述费用计入2004年度损益。
判决日期2004-10-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8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意原告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公司固安健康产业公司座落于河北固安县牛坨镇产权证9358号项下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1103.49平方米;产权证11493号项下房产,建筑面积854.40平方米。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31
公告日期2005-08-3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刘军 
被告方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8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刘军告本公司及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接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刘军告公司及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经裁定从即日起查封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29号12层1201、1206号房屋(建筑面积467.06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
判决内容2004年5月21日接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4)江宁民二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哈慈南京分公司欠原告刘军到期工程款98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付清;本公司对南京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等共计20,230.00元,由哈慈南京分公司、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1月22日接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4)江宁执字第1826、18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29号12层1201、1206号房屋进行拍卖(该房屋评估价为270.34元)。
受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31
公告日期2005-08-3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05
原告方南京天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南京天创公司于2004年4月5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物转让协议书》纠纷,请求本公司退还2,18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请求判令本公司偿付违约金人民币380万元,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4年4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在天创公司诉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查封公司25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04年4月16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向望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公司持有的哈慈望奎绿色实业有限公司98.25%股份及黑龙江儿童药业有限公司98.76%股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未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变更。对公司位于望奎县望奎镇药厂西侧10633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位于望奎县绥路八里桥路东约21275201平方米、望奎县东门外绥望路东3986.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未经许可不得买卖转让。并冻结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的存款1233元。
判决内容2004年6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宁民四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解除天创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年7月11日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附着物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天创公司人民币2,180万元并向天创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本公司占用资金的时间及数额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案受理费138,010元,财产保全费128,520元,合计266,530元,由本公司承担。2004年8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宁执字第216号《执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判决日期2004-06-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本公司未能返款,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下达民事裁定书,查封:南京汇宁区将军路885号地块上以竣工的三栋四层楼工业厂房、一栋二层办公楼、未竣工的一栋五层工业厂房及其他地面附着设施;本公司拥有的哈尔滨天业环保有限公司97.4%的股份;本公司在哈市动力区通乡街16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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