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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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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07
公告日期2005-01-07
案件名称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165.9200 万元
案件描述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25日签订了《第二阶段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联合运作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的现货天然橡胶,但被告未按约定方式操作,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构成违约,请求事项: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资金4000万元,向原告支付双方合作产生的盈利4165.92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律师费。
判决内容被告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合作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10元由被告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2127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153元,由原告负担。 现在,兰生股份已经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从兰生股份在海南交通银行保证金专用帐户带回上海的4,000万元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和(2004)南民初字第2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返还给森泰达。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03
公告日期2004-12-0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9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以被告一自2003年7月进入原告市场进行橡胶交易至2004年2月,未支付欠款4,930万元,违反了《合同法》,要求被告一支付上述欠款;原告以被告二在2003年7月违反原告市场交易规则,要求被告二偿还欠款3,000万元,被告一作为被告二的合作方,承担该欠款的连带责任。 请求事项:判令被告一支付欠款4,930万元;判令被告二偿还欠款3,000万元,被告一承担该欠款的连带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原告于2004年11月26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03
公告日期2004-12-03
案件名称欠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原告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原告于2004年11月26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03
公告日期2004-12-0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金盟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1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以被告一到期不能履行供货义务,违反了《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电子交易合同》,要求被告一退还购货款1,678万元;原告以被告二申请冻结了被告一用于存放客户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帐户,致使被告一无款可退,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5,812万元。判令被告一退还购货款1,678万元;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5,812万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的通知内容为:我院于2004年11月23日收到海南金盟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第69号案中对你司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海南金盟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通知你司退出本案的诉讼。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18
公告日期2004-11-18
案件名称期货交易纠纷
起诉日期2003-10-13
原告方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188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委托全资子公司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公司至各相关橡胶市场采购天然橡胶。受本公司委托,浦东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起代理本公司到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采购天然橡胶。由浦东公司代理本公司与其签订的“入市交易协议”格式合同约定了上述以期货投机方式进行交易的条款,同样违法违规。 因与批发市场协调不成,为依法解决琼胶事件,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决定以批发市场为第一被告,浦东公司为第二被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要求批发市场返还本公司投入批发市场交易专用帐户的6.1889亿元资金(其中有其他合作方资金4000万元),并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的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要求浦东公司在其可得利益范围内为批发市场不能返还和赔偿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13日,本公司就上述纠纷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批发市场、浦东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判决内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3年10月13日受理本案,并发出(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批发市场、浦东公司价值人民币621,806,262.4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4年4月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琼胶事件”侵权纠纷案的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驳回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原审法院“琼胶事件”侵权纠纷案的管辖地异议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2004-04-06
执行情况双方表示同意庭外调解。2004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海南橡胶中心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5000万元,原告同意一次性资助海南橡胶中心人民币9900万元,用于解决相关问题。原告放弃对海南橡胶中心和兰生浦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海南橡胶中心放弃与本案交易相关的对原告和兰生浦东公司的其他所有权利要求。海南橡胶中心撤销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针对本案原告的有关橡胶交易的诉讼。原告和海南橡胶中心保证不再就本案所涉及事项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向对方采取起诉或类似起诉的行为。 二、海南橡胶中心撤销正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4、67号两个案件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保证本案原告不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下称:森泰达)摊位转让、借款纠纷案中承担经济责任。 三、海南橡胶中心负责办理撤销本调解协议生效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8、69号案件针对本案原告的起诉,并由案外人海南金盟发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撤销上述二案对原告诉讼的承诺书。如因上述案件未撤诉而导致的所有由原告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案外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四、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61889万元资金中,原告划回人民币45100万元,留9900万元在原银行帐户内,作为上述第一条第一款之用。除上述45100万元和9900万元资金外,再划回人民币4000万元资金到原告处,作为处理森泰达案件的资金。 五、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119041元和保全费人民币3110951元,合计人民币6229992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2076664元,由海南橡胶中心负担人民币2076664元,由兰生浦东公司负担人民币2076664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03
公告日期2004-11-03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26
原告方上海文大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贝易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文大鞋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与被告上海贝易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动迁协议书》已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为由,要求解除该协议书,被告应返还原告有关证件。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6月12日签订的《动迁协议书》;2、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3、原告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由其收取被告资金而导致的相关利息损失;4、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26
公告日期2004-10-26
案件名称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165.92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为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为第一被告,以本公司违反协议有关控制风险的内容为由,要求返还投入资金4,000万元及“盈利”4,165.92万元。本公司认为双方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对海口市中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遭驳回。2004年3月11日,本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案外原因于200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1-30
公告日期2004-01-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 
被告方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兴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分四期共借款人民币2亿元,借期半年,还款期限分别自2004年1月13日至2004年3月10日不等。该行以本公司涉及琼胶事件及今年第三季度业绩预警为由,要求本公司提前还款。
判决内容2004年1月16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85号、286号、287号、2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本案已审理终结。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兴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同意接受本公司的还款计划,本公司确认将至迟在2004年12月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按双方商定的还款进度归还兴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案件受理费等由双方分半负担。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1-06
公告日期2003-11-06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 
被告方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兴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分四期共借款人民币2亿元,借期半年,还款期限分别自2004年1月13日至2004年3月10日不等。该行以本公司涉及琼胶事件及今年第三季度业绩预警为由,要求本公司提前还款。请求事项:判令被告归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相关利息,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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