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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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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2
公告日期2010-02-12
案件名称借款保证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6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支行 
被告方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2.5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 年,公司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武汉制漆二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支行(后转入“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下简称:武汉经发投)借款522.5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2006 年债权人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清偿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法院(2005)硚民二初字第328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与武汉经发投签订还款协议,确定借款本金830万元,公司以武汉双虎汽车涂料有限公司32.5%的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定期报告已有披露)。此后,公司分别于2007 年6 月22 日还款608940 元、2008 年3 月23 日还款2400000 元,其余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09 年5 月通过武汉市中院摇号委托武汉市华夏拍卖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2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434.23 平方米)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评估价5784900 元)公开拍卖,买受人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以921 万元竞得(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于1999 年5 月25 日出售,不属于公司资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武汉经发投就公司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武汉制漆二厂”借款保证纠纷案,裁定如下:1、被执行人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2 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 第660 号,面积4434.23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着物以921 万元拍卖给买受人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生效。2、买受人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21
公告日期2010-01-21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7
原告方交通银行武汉市分行 
被告方武汉染料厂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武汉染料厂向交通银行武汉市分行营业部贷款400 万元提供担保,由于债务人一直不履行还贷义务,1997 年债权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清偿贷款项下所有应付款。
判决内容经法院判决本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染料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武汉染料厂追偿的权利。该担保行为是公司在1992 年改制早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地方政府将安排部分企业改革资金,用于上市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此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根据武汉染料厂的申请,已裁定受理了武汉染料厂破产还债一案,并指定武汉染料厂破产债权人主席由有表决权资格的债权人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波担任。 根据交行营业部与本公司自愿达成的口头协议,本公司于2009 年6 月30 日前已将本金400 万元全部偿还,所欠利息于2009 年9 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交行营业部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裁定如下:1、终结本院(1997)武经初字第359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2009』武执字第00244号),裁定如下: 1、解除被执行人(力诺太阳)持有的交通银行119150 股(普通股)的冻结。 2、将上述股票划至申请人交行营业部特别授权人王芳名下( 证券账户A625397559)。 近日,公司获悉,申请人交行营业部特别授权人已将上述股票变现1127175.25 元。据此,交行营业部与本公司自愿达成协议,本公司将于2009 年12 月15 日前将剩余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今天,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2009』武执字第00244 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本院作出的(1997)武经初字第359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你公司与交行营业部自愿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已实际全部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结束。
受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08
公告日期2010-01-0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8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被告方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东隆投资于2000年7月1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友谊东路分理处借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由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被告东隆投资未进行归还。2004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西安办事处,2004年11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受让该笔债权后,分别于2005年2月5日、2007年2月1日在《陕西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东隆投资偿还本息合计30,137,474.17元(本金20,000,000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利息10,137, 474.17元),判令本公司对东隆投资所偿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东隆投资和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年12 月15 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1、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友谊东路分理处(东方资产债权转让方)与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2、“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东方资产借款本息合计9,388,413.66 元、30,137,474.17 元、8,619,472.26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3、驳回东方资产要求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8-12-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今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09』陕民二终字第18 号),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关于东方资产就公司为“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所涉金额共计约3013.75 万元),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受理费112,212 元由东方资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东方资产就该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现已转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开庭时间:2009 年3 月24 日。
受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5
公告日期2009-12-1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被告方西安文商商贸大厦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被告:西安文商商贸大厦(以下简称“文商商贸”) 被告:本公司 原告陈述的诉讼依据和请求:被告文商商贸于2000年12月向中国建设银行友谊东路分理处借款600万元,期限一年。由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被告文商商贸未进行归还。 2004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2004年11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受让该笔债权后,分别于2005年2月5日、2007年2月1日在《陕西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文商商贸偿还本息合计8,619,472.26元(本金6,000,000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利息2,619,472.26元),判令本公司对东隆投资所偿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东隆投资和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年12 月15 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1、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友谊东路分理处(东方资产债权转让方)与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2、“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东方资产借款本息合计9,388,413.66 元、30,137,474.17 元、8,619,472.26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3、驳回东方资产要求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8-12-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东方资产就该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现已转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开庭时间:2009 年3 月24 日。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方资产分别于2009 年11 月5 日、27 日申请撤回“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借款担保纠纷案的上诉(所涉金额共计约1800.79万元)。该案二审受理费合计42156 元由东方资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5
公告日期2009-12-1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被告方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6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被告: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隆美食”) 被告:本公司 原告陈述的诉讼依据和请求: 被告东隆美食于2000年12月向中国建设银行友谊东路分理处借款700万元,期限一年。由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被告东隆美食仅归还本金36万元,尚余664万元本金及利息没有偿还。 2004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2004年11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受让该笔债权后,分别于2005年2月5日、2007年2月1日在《陕西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东隆美食偿还本息合计9,388,413.66元(本金6,640,000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利息2,748,413.66元),判令本公司对东隆美食所偿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东隆美食和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年12 月15 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1、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友谊东路分理处(东方资产债权转让方)与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2、“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东方资产借款本息合计9,388,413.66 元、30,137,474.17 元、8,619,472.26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3、驳回东方资产要求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8-12-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东方资产就该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现已转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开庭时间:2009 年3 月24 日。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方资产分别于2009 年11 月5 日、27 日申请撤回“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借款担保纠纷案的上诉(所涉金额共计约1800.79万元)。该案二审受理费合计42156 元由东方资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9
公告日期2009-04-09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8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友谊东路分理处 
被告方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 陕西东隆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东隆文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 年,公司为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友谊东路分理处借款700 万元(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陕西东隆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友谊东路分理处借款2000 万元(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陕西东隆文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友谊东路分理处借款600 万元(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三项担保,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2008 年债权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清偿贷款项下所有应付款。该案本报告期内未正式开庭审理,无进展情况报告。 上述三起案件标的为3300 万元,如最终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将会导致公司诉讼赔款,在此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上述三起诉讼案已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应对诉讼,目前对该等担保事项的法律效力提出了抗辩,并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同时,公司与其他三被告及其控股股东陕西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隆集团”)进行了交涉,鉴于三起担保事项均发生在东隆集团控股本公司期间,东隆集团及其他三被告均向本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表示正在办理东方资产该系列债权的收购,承诺确保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上述案件已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而后原告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开庭审理。 由于原告已撤诉,一审判决我司胜诉为终审裁定。解除了公司的担保风险。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30
公告日期2006-11-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后诉讼主体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告方广州市金象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裕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9月22日,金象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提出贷款2500万元的申请,贷款期限一年。1997年11月11日,双虎公司(本公司以前名称)向广州工行出具了一份保证函,愿意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由广州工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金象公司项目的装修工程和招商招租收入用于还款。 原告广州工行因金象公司未按期偿还2500万元借款,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金象公司,因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人之一而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00197号):金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被告本公司和长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日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8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02』穗中法民三重字第12号): 1、金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 2、本公司承担该项债务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本公司有权向债务人金象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5-11-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维持广州中院([2002]穗中法民三重字第12 号) 第一项判决:金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500 万元及其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 2、撤消广州中院([2002]穗中法民三重字第12 号) 第二项判决:力诺公司(本公司)不应对金象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驳回广州东方办对力诺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889 元,鉴定费13000 元由金象公司负担,长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89 元,由金象公司负担。力诺公司预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89 元,由广东省高院予以退还。
二审判决日期2006-10-26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5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355号):撤销原判决,本案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6-29
公告日期1999-06-29
案件名称股权争议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安东胜绿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赛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法人股东海南赛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东胜绿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赛格公司将其持有的法人股1358。76万股转让给东胜公司,因双方存在争议,没有过户。目前,东胜公司就与赛格公司的争议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赛格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要求保全。
判决内容有关部门已对该股份实施冻结。目前,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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