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
公告日期 | 2010-04-20 |
案件名称 | 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1 |
原告方 |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巨田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巨田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恢复审理后,2008 年11 月,该公司以巨田证券的资产已被我公司收购、所有证券客户均转移到我公司管理为由,认为我公司与高新投公司损失能否得以挽回及与案件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将我公司追加为案件被告,并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该案仍在一审过程中。该案发生后,我公司向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呈送了紧急请示,专员办也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专文商函,申明了国务院处置风险券商的原则及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庭审中,我公司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真听取了我公司的代理意见,表示择日判决。 |
受理法院 |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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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
公告日期 | 2010-04-20 |
案件名称 | 证券欺诈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1 |
原告方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营业部客户李某 |
被告方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营业部员工丁某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1 月,我公司北京德胜门营业部客户李某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该营业部员工丁某在其账户内进行不必要的操作导致其巨大损失,要求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11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司终审胜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11 |
执行情况 |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以证券欺诈赔偿纠纷为诉因主张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应属侵权责任,但营业部并非实际侵权行为人,其职员丁某接受客户李某委托实施的交易行为亦非职务行为,故营业部不应对丁某个人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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