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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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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公告日期2009-04-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23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 另外4 名法人/自然人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为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海怡康”)向原告借款2.2 亿,本公司子公司中铁建工与另外4 名法人/自然人对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旺海怡康到期不能还款,原告于2004 年11 月23 日将旺海怡康及包括中铁建工在内的5 名保证人诉至法院。后因旺海怡康被申请破产,法院裁定本案诉讼中止。
判决内容2007 年12 月2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5 号《民事判决书》”对案件进行了判决。主要判决如下:一、被告旺海怡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告深发展宝安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中铁建工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7-12-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后因旺海怡康被申请破产,法院裁定本案诉讼中止。2007 年8 月,深圳市绿景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集团”)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经深圳中院裁定,该案进入重整程序。各主要债权人(包括中铁建工)分别与深圳市绿景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中铁建工将其已向旺海怡康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绿景集团,转让价以法院最终裁决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鉴于中铁建工同时是旺海怡康的担保人,绿景集团在本协议签署后即就解除中铁建工担保责任或代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进行磋商,以置换担保人或以中铁建工银行认可的方式解决中铁建工的担保责任问题。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深圳市绿景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款1798 万元。 截止2008年6 月30 日,深圳市绿景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款人民币2,798 万元。 2009 年2 月20 日,宝安支行就该担保事项向建工集团送达了《解除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自2009 年2 月20 日起,宝安支行解除建工集团对上述贷款的全部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建工集团不再承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5 号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担保义务。且此项解除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建工集团为旺海怡康向宝安支行作出的22000 万元保证担保责任已经解除,此案终结。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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