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11 |
公告日期 | 2009-06-11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盐城市东投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请求解除将上海交大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泰阳”)36%股权转让给盐城市东投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判决内容 | 2009 年6 月9 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解除本公司与盐城东投签订的上述产权交易合同。盐城东投将上述交大泰阳36%股权转回至本公司。本公司将盐城东投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在扣除盐城东投应当承担本公司因签署及履行上述产权交易合同发生的资产评估费用、审计费用、产权交易费用以及本公司因提起仲裁发生的仲裁费用、律师费后,余款返还盐城东投。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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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
公告日期 | 2009-04-25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3 |
原告方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被告方 | 陈少清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电气总公司发现上海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图形商标与电气总公司上述商标图形完全相同,且上海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01 年3 月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1546226),同时电气总公司了解到上海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图形系自然人陈少清授权其使用。电气总公司遂于2006 年3 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自然人陈少清提起诉讼(案号为(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5 号),请求法院判令陈少清立即停止对电气总公司所有的图形著作权的侵害,在解放日报登报赔礼道歉, 并赔偿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5,000 元。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电气总公司胜诉,要求陈少清停止侵权并向电气总公司赔礼道歉。 |
判决日期 | 2008-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8 年9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9 |
执行情况 | 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陈少清提起反诉(案号为(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4 号),请求法院确认陈少清自图形作品创作完成之日1983 年9 月18 日起享有案图形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电气总公司立即停止对陈少清享有的图形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解放日报公开赔礼道歉,撤销与陈少清和上海卫厨电器有限公在先取得之权利相冲突的电气总公司含该图形商标注册证(包括注册号1581772、1606450、1578195、1581869 和3996230)。法院裁定撤销(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4 号案件, 将该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5 号案中继续审理。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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