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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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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7
公告日期2010-05-27
案件名称船舶租用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津联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7.6725 万元
案件描述津联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简称:“津联运输”)因船舶租用担保合同纠纷,通过天津海事法院起诉本公司。天津海事法院于2009 年9 月11 日立案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津联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简称:“津联运输”)因船舶租用担保合同纠纷,通过天津海事法院起诉本公司。津海事法院于2009 年9 月11 日立案受理,并于2009 年9 月22 日签发相关《民事裁定书》。津联运输向天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376,725 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本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案外人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923.44 万元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412 号的房产作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申请扣押本公司的中国籍“天荣号”、“天利号”集装箱货船,并请求本公司提供35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及以案外人天津市水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820.96 万元的天津市汉沽区大丰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天津海事法院于2009 年9 月22 日作出裁定,准予津联运输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包括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376,725 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扣押本公司所属的中国籍“天荣号”、“天利号”集装箱货船(活扣);责令本公司提供35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 2010年3月22日,天海集团与本公司签署《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协议书》和《关于解决“天光、天明、天富”三条船历史问题的确认书》,对双方与挪威船东的债务纠纷进行了约定和确认;2010年4月8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相关债务纠纷进行了调解。 日前天海集团和本公司积极开展与挪威船东和解工作,经过友好协商,挪威 船东于2010年5月20日,与天海集团和本公司签署和解补充协议,主要内容约定 天海集团和本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之前向挪威船东累计支付534万美元后,挪威 船东放弃对天海集团和本公司的所有相关诉讼或仲裁。 2010年5月25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新华物流)已经代本公司垫付267万美元,且本公司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账目处理并向大新华物流履行还款义务;天海集团亦于同日向挪威船东支付267万美元。
受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公告日期2010-04-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东方汇理银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7.0282 万元
案件描述(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为东方汇理银行,被告为本公司。 (二)本案诉讼情况 2006 年8 月底,本公司以自有船舶“天发”、“天达”、“亚荣”作为抵押保证,向东方汇理银行借款1000 万美元,期限为4 年。 东方汇理银行在《申索背书》中向香港高院诉求以下内容: 请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70,282.17美元及利息和违约金等。 香港高院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2月2日签发相关《传讯令状》,并要求本公司于14日内作出答复。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已受理。
受理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公告日期2010-04-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5 年6 月30 日至2005 年8 月9 日,分别与和平支行分5 笔各900 万元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同时天海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平支行因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提出诉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下称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分五个案件(每个案件各自涉及金额为900 万元)分别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4500 万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等。
判决内容天津一中院于日前分别签发第65 号、第107 号、第108 号、第109 号、第11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等。经审理判决本公司分别支付上述五笔借款本金合计4500 万元,同时判决天海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工行和平支行已上诉 工行和平支行对借款本金部分已申请强制执行,对借款利息、罚息部分已上诉。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公告日期2010-04-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津海海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下称建设银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二中院)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万美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集团)和本公司子公司天津津海海运有限公司(下称津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等。
判决内容天津二中院于日前签发(2009)二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建设银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同时起诉天海集团和津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等。经审理判决本公司支付164万美元及相应欠息和违约金,同时判决天海集团和津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天海集团已经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公告日期2010-04-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8-17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2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为天津农行,被告为本公司及天海集团 天津农行于2009 年8 月17 日向天津高院提交《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823 万元整,截止2009 年6 月20 日利息人民币15,365,422.77 元,共计103,595,422.77 元,并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承担自2009 年6 月21 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贷款利息;本公司用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天海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及天海集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天津高院签发传票,定于2009 年12 月15 日开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9 月1 日天津农行向天津高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本公司及天海集团103,595,422.77 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名下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天津高院于2009 年9 月30 日作出裁定:立即冻结本公司及天海集团银行存款103,595,422.77 元或查封名下等额财产。 2009 年12 月15日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2
公告日期2010-04-12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9-03
原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6202.6500 元
案件描述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海集团履行债务66202.65 万元、并支付占用资金使用费7611.1497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天津高院已经立案受理 《民事裁定书》根据本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天海集团的银行存款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自愿在上述3 亿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裁定如下:立即对天海集团的银行存款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协助执行通知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轮候冻结天海集团持有的交通银行流通股票1,492,800 股、海泰发展流通股票93,600 股、S*ST 天海国有法人股4,816,197 股、中国太保流通股票9,200,000 股、冻结期限为自转入正式冻结之日起两年;冻结天海集团持有的中国太保流通股票9,800,000 股,冻结期限为2009 年3 月20 日至2011 年3 月19 日;冻结天海集团持有的滨海能源18,000 股,冻结期限为2009 年3 月23 日至2010 年3 月22 日;查封天海集团部分银行帐户;查封天海集团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河沿路金泉里5 栋29 门房产,查封期限为2009 年3 月27 日至2010 年3 月26 日;查封天海集团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56号房产,查封期限为2009 年3 月27 日至2011 年3 月26 日;轮候查封天海集团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249 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09 年4 月2 日至2011 年4 月1 日;冻结天海集团持有的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33%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09 年4 月2 日至2010 年4 月1 日。 《传票》根据(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0005 号,因债务纠纷案由,定于2009 年5 月27 日开庭审理。 2010年3月22日,天海集团与本公司和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新华物流或丙方)签署了《天海集团与天海股份、大新华物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协议书》、《天海集团与天海股份、大新华物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协议书》和《天海集团与天海股份、大新华物流关于解决"天光、天明、天富"三条船历史问题的确认书》。生效条件主要包括甲方与挪威巴格谢夫公司及其代表的方面签署MOA(赎购船合同);经各方上级批准;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 2010年4月8日,本公司收到天津高院签发的【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将天海化纤厂名下的天津市塘沽区东盐路9号约17.63万平方米土地过户到原告名下,办理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以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确保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原告时其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地。2.原被告双方资产查封及保全行为的解除,主要包括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负责申请解除查封保全的中国太保股票和其他有效资产。解封后的中国太保股票将主要用于归还原告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向挪威巴格谢夫公司代表的船东方支付或有赎购船费用约1亿元人民币、支付天海化纤厂土地转让中涉及相关费用、支付被告为腾空及移交马场道207号房产需另地安置办公用地的费用约4000万元人民币。3.原告银行借款的偿还及被告连带担保责任的解除,主要包括被告承接原告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中工商银行贷款本金为9665万元人民币,建设银行贷款本金为161.5万美元;被告履行相关义务后,原告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债权银行通过还款或置换其他担保人等方式一揽子解除被告历史上为原告贷款所承担的包括所有涉及银行在内的全部担保责任;原告负责天津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银行全额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归还及解除被告的担保责任;被告履行本条义务作为被告及其控制或管理的公司归还欠对原告有关债务的一部分。4.原被告双方互相占用对方固定资产的处理,主要包括本调解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及其控制或管理的公司完成历史上占用原告拥有的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41号和143号、马场道207号、西康路70号以及金泉里13、14门等房产归还手续的办理工作,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腾空重庆道141号和143号房产后移交给原告;原告同意将西康路70号、金泉里13、14门两处房产长期出租给被告或被告指定的单位,具体租赁内容和方式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历史遗留的被告应收原告集装箱箱租金和原告应收被告房产租金及水电暖等费用互相冲抵,均不再相互支付。5.被告与挪威船东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主要包括双方共同遵守调解书的约定义务的同时,被告同意免除原告4个月租金以及另外四个月的租金支付方式另行商议;船舶退租后的理赔等事项由原告直接与挪威船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告同意支付100万美元给原告;被告将尽力配合原告处理三条船涉及的问题。6.关于6.62亿元及其它债务追偿,主要包括在各方履行本调解书的义务和分别完成各自有关义务后,将在不受其他方是否履约影响的情况下独立获得相对应的权利。在被告如约完成本调解书有关条款的义务后,原告将放弃要求被告归还6.62亿元人民币债务的追偿权利,同等条件下,被告也不再向原告追索有关权利。7.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1,866,24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933,1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8.本调解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下称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分七个案件(每个案件各自涉及金额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分别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5165 万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等本公司于2005 年6 月30 日至2006 年2 月17 日,分别与和平支行分七笔(分别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同时天海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平支行因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天津一中院已经分别开庭审理上述14 个案件,同时本公司尚未收到判决书。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下称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分七个案件(每个案件各自涉及金额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分别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5165 万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等本公司于2005 年6 月30 日至2006 年2 月17 日,分别与和平支行分七笔(分别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同时天海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平支行因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天津一中院已经分别开庭审理上述14 个案件,同时本公司尚未收到判决书。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下称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分七个案件(每个案件各自涉及金额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分别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5165 万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等本公司于2005 年6 月30 日至2006 年2 月17 日,分别与和平支行分七笔(分别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同时天海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平支行因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天津一中院已经分别开庭审理上述14 个案件,同时本公司尚未收到判决书。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9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下称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分七个案件(每个案件各自涉及金额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分别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5165 万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等本公司于2005 年6 月30 日至2006 年2 月17 日,分别与和平支行分七笔(分别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同时天海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平支行因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天津一中院已经分别开庭审理上述14 个案件,同时本公司尚未收到判决书。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下称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分七个案件(每个案件各自涉及金额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分别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5165 万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等本公司于2005 年6 月30 日至2006 年2 月17 日,分别与和平支行分七笔(分别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同时天海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平支行因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天津一中院已经分别开庭审理上述14 个案件,同时本公司尚未收到判决书。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下称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一中院)分七个案件(每个案件各自涉及金额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分别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5165 万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等本公司于2005 年6 月30 日至2006 年2 月17 日,分别与和平支行分七笔(分别为900 万元、700 万元、650 万元、695 万元、600 万元、900 万元、720 万元)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同时天海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平支行因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提出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天津一中院已经分别开庭审理上述14 个案件,同时本公司尚未收到判决书。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4.7400 万元
案件描述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津和平法院)分别提出五个起诉,诉讼请求本公司分别支付上述五个案件涉及借款的利息及罚息合计764.74 万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等。
判决内容天津和平法院于日前分别签发第0619 号、第0620 号、第0621号、第0622 号、第0623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等。经审理判决本公司分别支付上述五个案件涉及借款的利息及罚息合计764.74 万元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2.2600 万元
案件描述和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一中院分别提出七个追加诉讼请求申请,诉讼请求本公司分别支付上述七个案件涉及借款的利息及罚息合计882.26 万元,同时起诉天海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天津一中院已经分别开庭审理上述14 个案件,同时本公司尚未收到判决书。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05
公告日期2009-06-05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22
原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方麦特森航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2日,本公司自有船舶“天利”轮在青岛港外水域与麦特森航运公司船舶发生碰撞。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就“天利轮”被撞一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麦特森航运公司承担“天利轮”被撞的修理费用。
判决内容2005年4月30日,关于公司与麦特森航运公司船舶碰撞纠纷一案,经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此次船舶碰撞事故责任的45%,麦特森航运公司承担此次船舶碰撞事故责任的55%。日
判决日期2005-04-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日前此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维持青岛海事法院判决。扣除本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外,由麦特森航运公司赔偿本公司损失(包括修船费、抢险装卸费、集装箱救助报酬、SCOPIC酬金和仲裁费、集装箱租金损失及全损赔付费等本金以及利息),预计总额约为等值人民币500万元左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后第二原告就判决与第二原告相关的部分内容提出上诉,山东高院2009 年4 月3 日就上诉部分开庭审理。现审理结束,等待二审生效判决
受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返还原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3 月至今,本公司与第二大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交叉使用物业的遗留情况。根据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范要求和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结合本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整改承诺,我公司于2008 年6 月、9 月两次发函通知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腾房。未得到天海集团有限公司的答复后,本公司将相关事项诉至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1 月17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津西法(2008)民一字第393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公司诉与天海集团有限公司的返还原物纠纷案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已经开庭审理两次,因须对诉争房屋进行确权程序,本案暂中止审理,等待继续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拖欠租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8-01-22
原告方楚宏公司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4624.7700 元
案件描述2005 年11 月15 日,本公司与楚宏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自2005 年12 月2 日00:30 时交船起至2007 年1 月21 日止,本公司租用楚宏公司所属船舶“楚宏轮”。船舶租赁期间,本公司未能依约缴纳该轮的租金,至2006 年12月26 日止,共拖欠租金904,624.77 美元。楚宏公司遂于2008 年1 月22 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租船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2-22
原告方新海丰公司 
被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5 年9 月6 日,本公司与新海丰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新海丰公司承租本公司作为船舶光租人的“Sky Bright”轮,租期24 个月。2007 年9 月14 日起,本公司对船舶进行修理,新海丰公司无法实际使用船舶。但因船舶租金预付,新海丰公司已提前向本公司支付了2007 年9 月14 日至10 月4 日的租金及其他租船费用,并替本公司垫付了船舶运营产生的船东帐费用,上述费用共计美元274,552.17 元,日币118,800 元,人民币8339.95 元。2008 年1 月25 日,新海丰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对本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后,大连海事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2008 年2 月22 日,新海丰公司就上述争议事项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本公司与新海丰公司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本公司依法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大连海事法院取消了原定于2008 年4 月15日举行的庭审,目前法院正在对公司提起的异议进行审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依法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大连海事法院取消了原定于2008 年4 月15日举行的庭审,目前法院正在对公司提起的异议进行审查。
受理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09
公告日期2005-11-09
案件名称滞箱费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荣城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27.6195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被申请人荣城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超期使用申请人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集装箱产生滞箱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故提出申请仲裁。
判决内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5)海仲京裁字第011号《MA200415号海上运输合同滞箱费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主要裁决内容如下:申请人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滞箱费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即被申请人荣城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1,276,195美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4,98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442.48元;以上裁决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天津海事法院 (2005)津海法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荣城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MA200415号海上运输合同滞箱费争议仲裁的申请;本案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6
公告日期2005-08-16
案件名称事故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摩奇”轮所属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2日,我公司“天利”轮在青岛港区与“摩奇”轮(音译)发生碰撞,经修复后,2004年6月5日,天利轮恢复运营。在我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民事诉状后,2004年7月20日,青岛海事法院开庭。
判决内容2005年4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签发(200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对方“摩奇”轮所属公司应承担55%的责任,我公司“天利”轮应承担45%的责任。
判决日期2005-04-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30
公告日期2004-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方珠海北洋轮船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北洋轮船公司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通知书,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珠海北洋轮船公司提出起诉,要求珠海北洋轮船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金400万美元等事宜。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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