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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蓝筹精选混合(2900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2745
基金代码 290006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以下 1.5%
7天(含7天)-1年 0.5%
1年(含1年)-2年 0.25%
2年以上(含2年) 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除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无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4)、(10)、(11)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定期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五)定期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无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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