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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A(73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2802
基金代码 730001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上述基金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并将在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或登录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无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40条,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的规定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强制赎回费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的规定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1、9、11、1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1、9、11、12单元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雷杰
成立时间:2011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修改。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修改。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13、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条修改。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及第27条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临时报告的内容。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融国际大厦11层1、9、11、1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融国际大厦11层1、9、11、12单元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雷杰
成立日期:2011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日期:2011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更新本基金托管人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4、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最高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修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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