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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成长收益混合B(0001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3209
基金代码 000196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投资限制、估值和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部分内容同步修改。同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自2018年4月1日(含该日)起,投资者赎回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4月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新增: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项、第5项、第7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到期操作期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在到期操作期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到期操作期的,到期操作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到期操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到期操作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投资
(五)投资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投资
(五)投资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投资
(五)投资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11)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投资
(五)投资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2)、(8)、(11)、(13)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三)投资范围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五)投资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5)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五)投资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五)投资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7)、(10)、(12)项及第(8)项之第5)款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1、保本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当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如本基金变更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其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保本运作周期内
(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1、保本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当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如本基金变更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其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保本运作周期内
(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1)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2)、(8)、(11)、(13)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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