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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泰混合(1501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3271
基金代码 150103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
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
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上
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8年 3月 31日起正式
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
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
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
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820-0860)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 24日
附件:
1、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
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
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释义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第四十条

2
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第八
部分
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增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第十九条
3
的申
购与
赎回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
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40%作为注册登记费,60%归基金资
产。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
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的 40%
作为注册登记费,60%归基金资产。
第二十三条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4
发生上述(1)到(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2)、(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增加: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
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第二十一条
5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十
二部

基金
的投

八、投资组合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
合同中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
八、投资组合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
合同中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除上述第(7)、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6
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
述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基
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
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第十
八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

第二十六条
7


8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 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基金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
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
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补充说明了出现
因法律法规变动导致
9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督、
核查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
始。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
始。
增加: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
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
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限制调整的情形时,托
管人需必要调整时间。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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